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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昌松:立法“提高枪支认定标准”时机已成熟

发布时间:2017-05-07 作者:


    目前,我国实行大于、等于1.8焦耳 平方厘米都认定为枪支。过低的枪支认定标准,造成因此公民轻易入罪。公安部数据显示:仅2011年至2015年,全国破获非法制造贩卖气枪、仿真枪等各类枪支案件9000余起,抓获犯罪嫌疑人8万余名……  



    目前,我国实行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都认定为枪支。过低的枪支认定标准,造成因此公民轻易入罪。公安部数据显示:仅2011年至2015年,全国破获非法制造贩卖气枪、仿真枪等各类枪支案件9000余起,抓获犯罪嫌疑人8万余名。
 
    全国政协委员、天津财经大学法学教授侯欣一今年的提案名称是《关于提高枪支认定标准的建议》,建议将枪支分为非限制类枪支、限制类枪支和禁止类枪支,只对禁止类枪支入刑。

    我认为,提高枪支认定标准之国家立法的时机已经成熟,应尽快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计划并抓紧实施。理由至少有以下几点。

    其一,这几年各地数以万计的仿真枪入刑案,尤其是其中一些典型案例通过媒体报道,引起了公众对该问题广泛深入的关注,对枪支认定标准过低是导致“不该入刑的案件入刑了”的重要因素,公众对此达成了相当的共识。

    天津大妈赵春华摆气球射击摊位入刑案、株洲大叔叶昊文网购火柴枪入刑案、绍兴“最美交警”钱卫强购买仿真枪练习运动射击被追诉案等等,一次次背离常识的仿真枪入刑案强烈冲击了人们的视野。其中最为著名的是四川少年刘大尉从台湾网购24支仿真枪被以走私武器罪判处无期徒刑案,把仿真枪完全等同于真枪甚至等同于武器的荒唐性充分展示出来。

    最为戏剧化的是河南新县法院三次在网上拍卖“玩具枪”29支,包括“反恐狙击枪”、“神枪手模型枪”等,从而将最懂法的法院也分不清仿真枪与真枪的问题,摆到了公众面前。

    这样的案例报道出来后,社会各界要求提高枪支认定标准的呼声持续高涨,我认为,这是该问题进入国家立法程序最重要的群众基础。

    其二,枪口比动能大于或等于1.8焦耳/平米厘米的枪支认定标准,其确定过程被公示,使得该标准的不合理性被公众普通认知。

   人们纵向比较发现,我国内地2001年的枪支标准曾是16焦耳/平方厘米(是现在的8倍多);横向比较又发现,美国为21焦耳/平方厘米,俄罗斯为19焦耳/平方厘米,日本为20焦耳/平方厘米,香港地区的标准被认为过低也为7.1焦耳/平方厘米。可见,我国内地现行的枪支认定标准低得过于离谱,而过去的标准比较适中。

    其三,《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修订工作正在进行,公安部今年1月公布的《修订意见稿》,已将仿真枪的监管纳入治安管理处罚范畴,且已向全社会广泛征求意见。这是一个重要的立法契机,蔡学恩代表也提到了这点。

    我曾为此专门撰文指出,《治安管理处罚法》乃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修订权也属于该国家机构。根据立法程序,公安部会根据征求的意见对《修订意见稿》进行调整,再提交国务院审议,再以国务院的名义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最终变成法律。
而理顺枪支管理的关键正在于确立仿真枪的标准。侯欣一委员将枪支分为非限制类枪支、限制类枪支和禁止类枪支,同现行的玩具枪、仿真枪和枪支的称谓是一致的。仿真枪(限制类枪支)的标准确定后,超过仿真枪标准的枪形物即是枪支(禁止类枪支),低于仿真枪标准的枪形物即是玩具枪(非限制类枪支),就一目了然了。
 
    关于枪支与仿真枪的界限,我同侯欣一委员的观点不谋而合,即回到之前16焦耳/平方厘米,但他未对仿真枪与玩具枪的标准提出具体建议,我的建议为1.8焦耳/平方厘米,因为这是接近对皮肤有伤害性的一个标准。这样,大于或等于16焦耳/平方厘米的为枪支,由刑法进行规制;大于或等于1.8焦耳小于16焦耳的为仿真枪,由《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规制;小于1.8焦耳/平方厘米的为玩具枪,不进行规制,关系就理顺了。

    总之,社会关于枪形物应分级管理的共识已初步达成,确立枪支的标准也深入人心,立法的契机也来到眼前。所以我说,“提高枪支认定标准”的立法时机已经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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