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西班牙和其他地中海国家,服劳役自古罗马帝国时期起就已成为常规惩罚手段。彼时的劳役包括从事公共设施建设、清理污水沟等等,更严厉些的劳役则要求罪犯在采石场和矿场度过余生。
1688年光荣革命后,英国政府颁布了大量新法规,旨在对付包括藏匿赃物、贪污、诈骗、使用欺诈手段获取财物在内的新型财产犯罪。
公元960年开国的宋朝,从前朝唐朝继承了传统的五刑。五种刑罚由轻至重依次为笞、杖、徒、流、死。类似的惩罚体系也存在于其他东亚国家。
有人说,日本的中世纪社会与中国模式渐行渐远,形成了新的格局,变得“不那么亚洲化,而带有更多欧洲色彩”。
在民主制度看来,国家的公共权力不是哪个人的,也不是谁家里的,而是全体人民的。
7世纪下半叶,与条顿蛮族入侵盎格鲁—撒克逊英国大约同一时期,伊斯兰教在阿拉伯半岛兴起。其后几个世纪里形成的伊斯兰法律传统,在随后的1400年间逐渐传播至北非、中亚和世界其他地区。
随着公元5世纪西罗马帝国的衰落,日耳曼部族,也就是古罗马人所说的那些生活在古罗马帝国之外的蛮族,以国家的形式登上了世界政治的舞台。
古罗马人在很多方面都是古希腊人的学生,但说到法律,他们算得上大师,为现代法律的发展做出了最杰出的贡献。
当英国人在非洲、印度和亚洲其他地区建立殖民地时,他们的法律体系也被迫同那些已经有自身的罪与罚体系的复杂社会法律体系展开竞争。
1901年,法国考古学家在古美索不达米亚(即今天的伊拉克)发掘出《汉谟拉比法典》。
美国萨姆休斯敦州立大学米切尔·P·罗斯教授在《以眼还眼——犯罪与惩罚简史》中说,从远古时代到封建时代,再到如今,当人们需要同司法体系打交道时,特权阶层的身份总是有利的。
圣餐脱罪和神明裁判是人类奇思妙想发明的方法,曾被不堪其扰的智者们用于应对粗鲁和半野蛮年代过于错综复杂的问题。然而,为了达到相同的目的,还有另一种模式——酷刑,它在这个世界的大多数历史时期,都得到了最明智的立法者的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