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律学从一开始就以阐明律意、解释律文为主要目的。由于秦朝实行以法为教、以吏为师的政策,所以,《法律答问》当为官方释律之作。
自“夏有乱政,而作禹刑”算起,中国古代立法经历了四千多年的发展过程,法典王章不断地充实和完善,法律规范的条文也不断由粗疏走向细密。
“月吉读法”,意指月初(农历每月一)读法。这是中国古代官府向百姓“普法”的一项国家制度。“时为封疆大吏的河东总督田文镜和浙江总督李卫遵照雍正帝旨意撰写《钦颁州县事宜》,其中“讲读律令”一项首先阐明《大清律例》在国家立法中的地位,认为“律例一书乃本朝之...
民国时期有关宪法解释权的讨论高潮,是在制宪会议期间。民国2年,第一届国会产生。国会所组织的宪法起草委员会,负责宪法条文的起草工作,以求尽快制定正式宪法。
据张晋藩先生研究,中国古代“顶层设计”曾为“善法”勾勒岀五条标准:其一,“循变协时”,与社会发展相适应;其二,立法为公,“一断于法”;其三,礼法结合,互补互用;其四,注重民生,维护生态环境;其五,禁暴惩奸,保护良善……
中国古代的地方立法,据有的学者研究,可能最早始于周代。
出土的《云梦秦简》以确切的资料证明了秦法对于自然生态的保护。立法者或许没有意识到保护自然生态平衡对于中华民族的繁術昌盛有着那样重要的意义,但今天看来,中华民族的先人是何等的睿智和富于远见……
法律乃“国家之大信”,具有普天之下,率土遵行的特点。因此,中国古代非常重视对民众的法律教育,并将它作为化导民风、让百姓知法守法及预防犯罪的制度性规范来执行。自周朝制订成文法开始,就有“月吉读法”的传统。明朝进而将民众不易通晓的法律条文,翻译成白话,颁发到全...
英国著名法官曼斯斐尔德勋爵曾说过:“世界上的大多数纠纷都是由词语引起的。”
19世纪80年代,郑观应提出了定立宪与开议院的主张。在《盛世危言》中,他首次使用了“宪法”一词。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方乐在《民国时期法律解释的理论与实践》一书中说,特别法/单行法的“法外横行”,特别司法机关以及特殊司法程序的普遍存在,对民国时期法制的统一性产生了强烈的瓦解作用,而且也会对法律解释活动的普遍机理造成极大的破坏……
中国最早的成文乡约,是陕西蓝田吕大钧(1031~1082)制定的《吕氏乡约》。据美国杜克大学政治系牛铭实教授所著《中国历代乡规民约》载,《吕氏乡约》是“由人民主动起草的成文法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