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罗马帝国陆沉之后,欧洲大陆的司法活动,主要便是以宗教法庭、神明裁判及当事人决斗等种种非理性的方式来进行。
2005年7月,经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委员长会议决定,全文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
法律现象的出现导致新法言法语的产生。相应地,某些法言法语的消失,与相应的法律现象的消失有关。
上古时期,华夏族以外的苗民便已开始制定法律,所谓“苗民弗用灵,制以刑……爰始淫为劓、刵、椓、黥。越兹利刑并制,罔差有辞”。
大理院之司法官对于各种法理虽甚精通,而于当时宪法制定之精神实恐未必尽悉。在秦广礼看来,尽管在学理上法院拥有宪法解释权是成立的,但在事实上却并不可行。因为,一方面大理院的法官不一定能够胜任,另一方面大理院也并不一定有实力去行使这种解释权力……
苏轼《戏子由》诗中所说的“致君尧舜知无术”的“术”,是战国时期法家提出的。特别是韩非提出“法术势”三者并用的思想,形成了完整的思想体系。可见,苏轼读书读律的倡导意在说明只有精通法律才能辅佐皇帝治理国家。他与韩非所论证的术,角度不同,但有相通之处……
“法之不行,自上犯之”!
宋人苏洵说:“有官必有课,有课必有赏罚。有官而无课,是无官也;有课而无赏罚,是无课也。”考课是中国古代职官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考课是对官吏才能、职守的一种考核。根据考核的结果分别优劣等次,或奖或惩,所谓“有官必有课,有课必有赏罚”……
据《论语》载,孔子在回答弟子冉有“既富矣,又何加焉”的提问时,明确答说:“教之。”孔子看来,在解决民众衣食温饱之后迫切需要是进行教化,使之明礼义、重廉耻、远罪恶、近善良、敦乡里、爱国家,能够自觉地进行内省,约束自己的行为,使之符合礼义廉耻的圣训和法律...
中华民族自建立国家之日起,有着四千多年没有中断的历史。其间虽有无数次的王朝兴废与治乱更迭,却始终保持着统一多民族的国家形态,屹立于世界文明古国之林。这不是偶然的。
准确之所以被作为立法语言应用中最基本的要求和最重要的标准,是因为立法者希望能对读者或听者造成最为特殊的影响,即实现对读者或听者个体行为甚至群体行为的预期控制。
死刑复奏,即已经被判处死刑的人犯,在行刑之前要再次奏请皇帝核准后方可处死,以免错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