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斗断讼,就起源而言,单纯只是一种规范模式。正如我们所见,早期人类出现了一种诉诸神权的申诉。人们借此自我催眠,认为神明会进行干涉,并且使格斗事项按照永恒的正义进行。
在中世纪的中晚期,这一关系在欧洲的各个国家中的发展各不相同,甚至在欧洲的那些核心国家,在很大程度上也仍旧存续着封建制度的印记。大多数情况下,国王越强大,贵族越弱小,反之亦然。
犯罪的概念,即所谓的“危害社会的错误行为”,在未开化的社会体制中显得过于抽象而难觅其踪。
决斗被用于判断证人是否做了伪证,而且没有任何方法防止一个眼看情况不妙的原告指控一位难搞的证人做了伪证,而得以要求他上格斗场以自证清白——这个程序会推迟主案件的审理,并且左右其结果。
有的学者认为,司法决斗的起源,想必是在一个欧洲各民族分化之前的古老时代,尽管在我们所掌握的、留在亚洲的雅利安人文献中,没有明确的书面记载可寻。
很多历史学家认为,公元100年在古老的日耳曼部族那里就有有关奴隶的记载,尽管这些奴隶的处境相对于罗马而言要好得多。
在中世纪多元主义政治秩序下,社会划分为界限清晰的几个集团:贵族、教士、市民和农民。与希腊罗马城邦时代的公民政治不同,中世纪的政治是王族和贵族的政治。
在查士丁尼法典当中还保留着古老的罗马谚语,即合意婚姻基于婚姻双方的情投意合,即告婚姻成立,此项婚姻将通过一种非形式性的契约,由婚姻双方共同缔结。
“誓言断讼”这种奇妙的程序,并非某一个孤立的部族的誓词,而是谱写欧洲命运的几乎所有民族的誓词。
《摩奴法典》规定,誓言是证据缺失时的充分证据,但是要求誓言应得到适当地补充——“在没有证言且法官无法判断哪一方言辞属实的案件中,法官可以完全根据宣誓来判决。
近两年来,这8个大字亦已经消失得无影无踪了,又换成了一些别的什么口号。但换汤不换药,个中观念,依然还是这样一种“有罪推定”、“疑罪从有”的旧司法传统。
“血钱”制度的存在,可以追溯到历史有所记载的时代,例如,特拉林人(Trallian)的法律规定,向可能惨遭杀戮的列列该斯人(Leleges)米尼安人(Minyans)家庭支付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