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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地方立法违反“上位法”

发布时间:2017-07-24 作者:


   《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历经三次修正,部分规定始终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不一致!突出的表现是将国家规定“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10类活动,缩减为“禁止进行狩猎、垦荒、烧荒”等3类活动……



    据新华社7月20日消息,近日,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听取督查情况汇报,对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破坏典型案例进行了深刻剖析,并对有关责任人作出严肃处理。

 

    其中,甘肃省政府党组成员、副省长杨子兴分管祁连山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由于在修正《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过程中把关不严,致使该条例部分内容严重违反上位法规定,对查处、制止违法违规开发项目督查整改不力,对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负有领导责任,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祁连山作为我国西部重要生态安全屏障,是黄河流域重要水源产流地,是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国家早在1988年就批准设立了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然而长期以来,祁连山局部生态破坏问题十分突出。对此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批示,要求抓紧整改。在中央有关部门督促下,甘肃省虽然做了一些工作,但情况没有明显改善。今年2月12日至3月3日,由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部门组成中央督查组就此开展专项督查。通过调查核实,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破坏问题突出,主要表现为:

 

    违法违规开发矿产资源问题严重、部分水电设施违法建设及违规运行、周边企业偷排偷放问题突出、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整改不力等,这些问题的产生,虽然有体制、机制、政策等方面的原因,但根子上还是甘肃省及有关市县思想认识有偏差,不作为、不担当、不碰硬,对党中央决策部署没有真正抓好落实。

    抛开其他因素不谈,单从立法层面上来讲,甘肃省片面追求经济增长和显绩,长期存在生态环境为经济发展让路的情况。如:

 

    《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历经三次修正,部分规定始终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不一致!突出的表现是将国家规定“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10类活动,缩减为“禁止进行狩猎、垦荒、烧荒”等3类活动,而这3类都是近年来发生频次少、基本已得到控制的事项,其他7类恰恰是近年来频繁发生且对生态环境破坏明显的事项!

 

 

 

 

    2013年5月修订的《甘肃省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审批管理办法》,违法允许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进行矿产开采。

 

    《甘肃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实施方案》违规将保护区内11处煤矿予以保留。

 

    张掖市在设定全市党政领导干部绩效考核时,把2015年和2016年环境资源类指标分值分别设为9分和8分,低于2013年和2014年11分的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显然,甘肃省及有关市未遵循《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地方立法无视相关上位法,导致立法为破坏生态行为“放水”。

 

    相关部门以一己之利为重、“立法不作为”、甚至随意篡改、立法监督不落到实处……这些都制约着甘肃省地方立法的作用,立法成为政府部门占有权力资源的方式和分配利益的工具,不仅不利于地方的可持续发展,还大大降低了各部门的公信力。

 

    何为“上位法”?就法的效力位阶而言,法可分为三类,即上位法,下位法和同位法。就法律效力大小而言,效力大的为上位法,它之下生效的为下位法。比如就宪法和其他法律而言,宪法即为上位法,由于其他法律都是依据宪法制定的,那么其他法律(如刑法、民法总则等)便是下位法。

 

    我国的宪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尽管对立法权限的划分、立法程序、法律解释等问题作了原则规定。但由于宪法对立法权限的划分不够具体、不够明确,导致有些法规、规章与法律相抵触或者法规、规章之间相互矛盾、冲突;有些法规、规章的质量不高,存在着起草和制定过程中片面强化、扩大部门的权力,为本部门、本系统带来不应当有的审批权、发证权、收费权、处罚权;有的还超越职权,擅自解释法律、法规,或者各搞各的规章。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损害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也严重地影响了正确执法。

 

    这次专项督查,除副省长杨子兴外,甘肃省委常委李荣灿、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罗笑虎及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8名责任人都收到了严肃批评和问责,这也给了其他地方立法部门一些警醒和教训。在立法和审查过程中,各地区各部门应以上位法为准则,不仅要加强地方立法,还要加强地方立法的规范,充分发挥地方立法的作用。同时需要转变作风,勇于担当、真抓实干,真真切切为地方办得实事,促进地方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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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编查阅发现,2015年全国人大通过的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就地方立法不得与上位法相冲突的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制定地方性法规,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第七十三条第四款)

 

    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由有关机关依照本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的权限予以改变或者撤销(第九十六条第二项)。



 

原文标题:地方立法违反“上位法”,直接责任人副省长获严重警告


原文来源:立法网微信公众号
 

(立法网  吴悠/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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