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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首部县级生态环保条例施行

发布时间:2018-07-09 作者:潘从武


    条例涉及除水资源以外与生态有关的大气、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的保护。重点解决11个大类,51项生态环境保护治理与法律责任问题……




    “禁止高耗能、高排放、高污染的煤电煤化工企业入驻。”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查批准,《木垒哈萨克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近日施行。该条例是新疆首部县级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对保护木垒县生态环境将发挥重要作用。


    木垒县干旱缺水,生态环境脆弱,随着全球气候的变化,县域降水逐年减少,草原生物多样性减少,草原虫害明显增多,必须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力度,尽快恢复草原生态。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近年来,木垒县通过立法形式先后制定了“三条例一办法”(《木垒县胡杨林保护条例》《木垒县水资源保护条例》《木垒县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木垒县草蓄平衡管理办法》),同时在借鉴内地生态环境保护成功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制定了《木垒哈萨克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条例》,通过严格立法,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强化生态文明建设。


    条例涉及除水资源以外与生态有关的大气、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的保护。重点解决11个大类,51项生态环境保护治理与法律责任问题。为保护木垒县优质的空气质量,条例禁止高耗能、高排放、高污染的煤电煤化工企业入驻,规定对燃煤锅炉、机动车尾气、餐饮烧烤、农田焚烧秸杆、工地扬尘等所产生的污染治理;为减少土壤面源污染,明确了对地膜、滴灌带、农药及包装物回收治理的规定;为减少采矿对环境植被的破坏,明确了禁采区域、开采要求和地质环境恢复等;为保护林木,对次生林、村庄绿化林、农田防护林、荒漠公益林分别明确了保护责任单位与措施;为保护草原生态,明确了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的保护职责,科学控制草场载畜量,防止毒草、虫害、鼠害等,保障草原植物的多样性,同时禁止单位或个人草原活动中的破坏行为。


    为保护木垒县全县11处湿地,条例禁止了湿地及周边对生态功能有影响的破坏行为,并作出每年5至8月湿地禁牧的规定;为防治畜禽养殖污染,明确了养殖区域、设施标准、屠宰设施及畜禽尸体处理的主体责任部门;为防止工程建设污染,明确了工程审批的环保条件、工程取料、工地扬尘管理、地质环境与植被恢复等;为治理乡村环境,明确了农村垃圾减量分类,源头治理的机制、流程,彻底解决垃圾围村的现状;为保护旅游生态环境,明确了景区、景点设施建设的环保要求,禁止景区、景点活动人员对环境的破坏行为。


    木垒县人大常委会将多途径实施人大监督职能,全方位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坚持把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作为人大监督工作的重点,综合运用常委会专题视察、执法检查、专题报告审议、专题调研和代表建议督办等监督方式,加大督促和支持县委、政府加强环境综合治理,积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原文标题:新疆首部县级生态环保条例施行——禁止高耗能高排放高污染企业入驻 


原文来源: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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