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栗战书委员长要求生态保护配套法规年底前完成

发布时间:2018-07-12 作者:


    7月9日上午,栗战书委员长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作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此次执法检查报告中的一个亮点,是关注在蓝天保卫战中如何发挥地方人大的作用,尤其那些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今天,23号小组带你看看对于这个问题,委员长是如何说的,各位委员又有什么样的观点。


生态环境保护法律配套法规不健全


    在报告中,栗战书指出,部分配套法规和标准制定工作滞后。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要求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目前,国务院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尚未出台。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境保护召回制度没有落实,第七十八条规定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尚未出台。不少大气污染较重的地市尚未制定地方性法规。2015年修改立法法以来,截至2017年12月,新赋予地方立法权的274个设区的市、自治州和不设区的地级市仅出台了14件大气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


    2018年年底前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制定或修改相关条例


    如何让老百姓看得见蓝天白云、繁星闪烁?


    栗战书在报告中指出,鼓励地方在大气污染防治领域先于国家进行立法。2018年年底前,各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制定或修改大气污染防治相关条例,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明确细化上位法规定,增强法律的操作性、规范性、约束性,实现大气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规全覆盖。


    在分组审议中,委员们对此又有何看法?


委员观点


地方立法不能“放水”


    信春鹰委员表示,地方对大气环境保护或者对整个生态环境保护的立法主动性和力度都有差距。有的法律在国家层面已经作了修改,但是地方立法并未及时跟进,出现了国家立法已经前进,但地方性法规落后于国家法律要求的情况。还有的地方通过立法放宽国家法律的要求,把国家法律关于环境保护的强制性要求缩减。比如,甘肃省对祁连山自然保护区制定的法规,把国家法律标准大大放宽,国家禁止行为是10项,法规只留下3项,其他都放开了,结果导致当地生态环境的严重破坏。


    她说:“委员长作的报告明确要求2018年年底前各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制定或者修改大气污染防治相关条例,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明确细化上位法的规定,并鼓励地方立法先于国家或者严于国家立法来进行制度设计,增强法律的操作性、规范性和约束性,实现大气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规的全覆盖。这个要求是人大系统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中的责任和担当,要不折不扣加以落实。”


    如何真正发挥人大作用,打赢蓝天保卫战?李飞跃委员认为,第一,真正落实人大主导立法机制,着力提高立法质量,坚决防止立法“放水”以及部门权力法律化。立法中明确“政府管”,又要强化“管政府”。在地方立法当中,有时往往存在政府管什么比较明确,但是对政府的监督规定不是很具体。第二,切实解决好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问题,建立法律工作实施的倒逼机制。比如,从源头上控制污染,贵州省最近为解决磷石膏高度污染问题,采取了“以渣定产”的措施,类似办法建议立法时总结推广。第三,建立完善公众广泛参与的法律实施监督制度。当前要重点建立广泛覆盖、有效实施的公益诉讼制度,并且为其提供强有力的支撑体系。


    他表示,这次执法检查报告指出要建立法律法规的配套制度和跟踪检查机制,特别对法律明确规定应当制定的法规规章以及标准,应当按照立法法的规定在一年内颁布。


地方人大应结合本地实际立法


    杜玉波委员认为,要构建差异化政策、法规体系。考虑到各地区资源禀赋、环境容量、产业基础不大相同,建议因地制宜,依法依规制定差异化的政策、法规。比如,各级人大应结合地区实际,根据立法法的规定,以国家法律要求制定完善地方性法规,建立健全最严格、最严密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


    杨志今委员表示,地方在制定大气污染防治法规时,要以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为主要依据,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有地方特色和针对性强的大气污染防治法规,明确政府在大气污染治理中的责任,使地方政府对大气污染治理管理有法可依、有据可循。同时还要加强环保法律责任追究制度建设,按照权责统一、依法有序、民主公开、客观公正的原则,通过完善一系列责任制度,建立起对地方行政首长的环境责任考核与追究制度,明确主要领导的行政管理责任和法律责任,实行依法问责。


    罗保铭委员也表示,地方立法要结合当地实际问题,细化上位法的有关规定。各地污染突出问题不同,地域情况差异很大。在这种情况下,国家有上位法,又明确要求地方人大结合最突出的问题进行地方立法,细化国家上位法的有关规定。这样,从上到下形成一种上位法和地方法协调统一的有机体系,可以给污染防治提供系统、完备的法律保障。


全国人大要加强对地方立法指导


    针对地方的立法现状,有委员表示,全国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对地方立法工作的指导。


    王毅委员表示,调研发现地方在立法方面,能力比较弱,很多立法质量不高。他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加强对地方环境立法的指导,以提高地方的立法质量,保证法律实施。


    罗保铭委员也建议全国人大加强对地方立法的统筹、指导、把关,使地方立法具有更强的针对性和科学性。


    张勇委员表示,做好地方立法工作,对已有的各类地方性法规、规章进行全面清理,对那些不符合、不衔接、不适应中央精神、上位法规定的,要及时进行废止和修改。对于还没有法规规范的领域要抓紧进行立法调研,及早制定相应的法规,还要及时跟进检查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




原文标题:@地方人大,委员长提出这个任务今年年底前完成


原文来源:西交民巷23号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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