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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晨熙:多地专门立法传承红色基因赓续红色血脉——用法治力量保护好运用好红色资源

发布时间:2021-06-30 作者:赵晨熙

    红色资源是中国共产党100年来为人民谋幸福、为民族谋复兴光辉历程的真实写照、珍贵记忆,是党团结带领中国人民在革命、建设和改革历程中留下的宝贵精神财富。
 

 
    红色资源是中国共产党100年来为人民谋幸福、为民族谋复兴光辉历程的真实写照、珍贵记忆,是党团结带领中国人民在革命、建设和改革历程中留下的宝贵精神财富。
 
  7月1日,中国共产党将迎来百年华诞。这一天起,我国有多部地方立法施行,为红色印记“保驾护航”。
 
  5月21日,上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上海市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条例》;5月27日,《南京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条例》获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潍坊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条例》获山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5月28日,河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的决定》;6月25日,四川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四川省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这几部红色立法均将于7月1日起施行。
 
  “希望通过法治方式把我们党在百年奋斗历程中构筑起的中国共产党人的精神谱系守护好,传承红色基因、赓续红色血脉。”对于出台红色立法的意义,南京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龙翔表示,就是要用法治方式保护和传承好这些红色文化资源。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竹立家近日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指出,这些地方立法不仅有利于更好地保护红色资源和传承红色基因,也有助于提供借鉴经验,助力推动国家层面红色立法的出台。
  
 
  红色立法遍地开花
 
  “几回回梦里回延安,双手搂定宝塔山……”延安的革命历史滋养了一代代中国共产党人。自1936年到1948年,延安一直是中共中央所在地,作为延安精神的发祥地,延安也被称为革命圣地。
 
  我国红色立法的开端也正是从这一革命圣地开始的。2001年,《延安革命遗址保护条例》施行,这是全国首部针对革命文物的专门立法。
 
  不过,条例规定的范围相对较窄,仅指国务院公布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包括凤凰山麓革命旧址、杨家岭革命旧址、枣园革命旧址、王家坪革命旧址、陕甘宁边区政府旧址、陕甘宁边区参议会会场旧址、中国共产党六届六中全会旧址、岭山寺塔(延安宝塔)。
 
  2020年,条例迎来大修。2020年5月1日起,修订后的《陕西省延安革命旧址保护条例》施行,与原条例相比,新修订的条例将“革命遗址”的表述改为“革命旧址”,并进一步扩大了保护对象的范围。条例规定,延安革命旧址,是指延安市行政区域内已被登记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见证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各族人民进行革命历程,反映革命文化的遗址、遗迹、纪念设施。
 
  《延安革命遗址保护条例》为各地红色立法提供了借鉴经验,2015年立法法的修改则彻底推动了各地红色立法的开展。
 
  2015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修改立法法,赋予所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设区的市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作为中国共产党的诞生地之一、红船的启航地,南湖所在的浙江省嘉兴市迅速响应,2016年12月29日,嘉兴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全票通过《嘉兴市南湖保护条例》,于2017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了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嘉兴南湖中共“一大”会址、南湖革命纪念馆的保护控制范围,应当按照南湖保护规划,对嘉兴南湖中共“一大”会址、南湖革命纪念馆的管理和利用,明确责任人员,设置岗位职责,落实技防、物防等措施。
 
  此后,湖北黄冈、福建龙岩、广东汕尾、江西吉安等一批革命老区也相继出台了红色立法。据《法治日报》记者不完全统计,截至目前已有近20个城市出台红色立法。
 
  我国省级红色立法的纷至沓来始于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山西省红色文化遗址保护利用条例》,该条例确立了红色文化遗址的分级保护制度,并确立了红色文化遗址实行保护责任人制度。
 
  山东省紧随其后,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山东省红色文化保护传承条例》将每年7月定为山东省的红色文化主题月,同时将红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作为重要指标,纳入精神文明创建考核评价体系。
 
  而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三部省级红色立法则各有侧重,《上海市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条例》侧重于红色资源的传承弘扬;《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的决定》侧重于规范革命文物的保护利用;《四川省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则侧重于对红色精神遗产的传承。
 
  记者了解到,还有多部省级红色立法呼之欲出。5月25日,《湖南省红色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草案)》提请湖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5月26日,《河南省革命老区振兴发展促进条例(草案)》提请河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
 
  
 
  保护和传承并重
 
  纵观目前出台红色立法的地区,大多拥有极为丰富的红色资源,以上海市为例,根据最新复核统计,仅1919年五四运动到1949年上海解放这段时期内,上海就有各类红色资源612处,包括旧址、遗址497处,纪念设施115处。
 
  因此,尽管各地红色立法的名称并不统一,对红色资源的界定范围也不尽相同,但大多采用了广义的描述性界定,意图将更多的红色资源纳入保护范围。
 
  红色资源保护,资金投入是根本保障。记者注意到,为解决资金投入问题,一些地方在制定法规时明确要求设立保护专项资金。比如,《龙岩市红色文化遗存保护条例》规定,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设立红色文化遗存保护专项资金;《汕尾市革命老区红色资源保护条例》也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红色资源保护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分账核算,接受监督。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聚焦在对革命遗址、遗迹等传统物质层面的保护上,一些地方也在立法中专门针对红色精神的传承弘扬进行规定,其中以四川省和上海市的立法最为典型。
 
  “对精神谱系的红色资源进行保护传承,是《四川省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最大的亮点之一。”四川省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主任委员王学定指出,四川在党的百年奋斗历程中沉淀了数量众多的红色资源,中国共产党领导四川人民在革命、建设和改革历程中留下的历史遗存和精神遗产丰富,长征精神、两路精神、两弹一星精神、抗震救灾精神和脱贫攻坚精神等革命精神的重要凝结地很多。这些革命精神同样是四川红色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立法除了加强对实物的保护,也明确了对这类红色精神遗产的保护和传承。
 
  《上海市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条例》则是目前全国唯一一个在名称中体现“传承弘扬”的地方立法。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丁伟介绍说,在内容上,“传承弘扬”一章共有十五条,占条例篇幅的四分之一,条例关于传承弘扬的方式多样、主体全面,注重发挥红色资源在铸魂育人方面的作用。
 
  其中,条例鼓励利用市场机制,探索版权合作等多样化合作模式,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利用红色资源开发文化创意产品是一大创新,条例规定,取得的收入可以用于藏品征集、继续投入开发等。
  
 
  加强国家层面立法
 
  在竹立家看来,各地通过红色立法来保护和传承红色资源的宗旨是一致的,各地立法中又能因地制宜,有不同的侧重点,但这也会导致出现“各自为政”的局面。
 
  记者发现,在一些地方立法中,已经开始注意加入共享协作的内容。
 
  比如,在《上海市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条例》中,专门设置了“长三角区域协作”专章,明确要推动长三角区域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的协同发展,开展红色资源理论研究、馆际交流、文艺创作、红色旅游等活动,加强红色资源共享共用,提升长三角区域发扬红色传统、传承红色基因的整体水平。
 
  在《四川省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中,也用专章明确了与兄弟省(市、区)合作与协作,推动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协同发展,促进共享共用的规定;并设专条对川渝红色资源的合作协作进行了明确。
 
  尽管如此,竹立家仍认为应加快制定全国层面的红色立法,通过顶层设计整合各地实践,解决地方立法“碎片化”问题,促进全国红色文化资源协调、规范、有序发展。
 
  龙翔对此表示认同,他建议在借鉴地方立法经验基础上,加快国家层面的红色立法,由国家明确统一协调的管理体制,确定红色文化的主管部门。同时,构建红色文化资源认定、分级分类保护的基础性制度,加强红色文化资源的科学解读。对不同类别、不同价值的红色文化,有差异地开展传承和发扬,使红色文化的保护传承能够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因人制宜。
 
  “红色文化遗存有别于传统文物的价值认定体系和标准,应有单独立法。”今年的全国人大会议上,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市闵行区副区长刘艳提出了关于制定国家红色文化遗存保护法的建议。她建议,通过立法规定红色文化遗存保护的内容,还要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属地政府的责任和义务。
 
 

    原文标题:多地专门立法传承红色基因赓续红色血脉——用法治力量保护好运用好红色资源
   
    原文来源:法治日报——法制网
 
    记者:赵晨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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