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 攀枝花市 自贡市 绵阳市 南充市 达州市 遂宁市 广安市 巴中市 泸州市 宜宾市 内江市 资阳市 乐山市 眉山市 广元市 雅安市 德阳市 凉山州 甘孜州 阿坝州

主张“罪疑者从轻”的青年苏轼

发布时间:2017-05-11 作者:

 


 

    苏轼,四川眉山市人。宋嘉祐二年(1057年),年仅21岁的苏轼参加礼部进士考试,撰成的《刑赏忠厚之至论》一文,表达了年轻时代的苏轼对于如何用刑的一系列观点。

 

    苏轼认为,刑法之所以产生,是对“罪戾”的惩罚,目的不仅在于惩恶,也在于劝善,以使吾民不要“入于其中(罪戾)”。

 

    他主张“罪疑者从轻”,“舍有罪而从无罪者,是以耻劝之”,也就是使其产生知耻之心,而远离犯罪。

 

    苏轼写道:《传》曰:赏疑从与,所以广恩也;罚疑从去,所以慎刑也。当尧之时,皋陶为士。将杀人。皋陶曰“杀之”三,尧曰“宥之”三。故天下畏皋陶执法之坚,而乐尧用刑之宽。

 

    后来,苏轼在《策别一》中借古喻今,抨击了刑不上大夫及于今世的消极影响,强调大夫庶民违法犯罪皆当一体同科、罚当其罪。

 

    他提出用法当使人心服,否则遗患无穷:“用法而不服其心,虽刀锯斧钺,犹将有所不避,而况于木索、笞棰哉!”

 

    他以严峻的文字抨击当时朝廷高官有罪不罚的弊政,认为“今之卿大夫有罪亦得以首免”,“则何以令天下?”主张“厉法禁,自大臣始,则小臣不犯矣。”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立法网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