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轼,四川眉山市人。宋嘉祐二年(1057年),年仅21岁的苏轼参加礼部进士考试,撰成的《刑赏忠厚之至论》一文,表达了年轻时代的苏轼对于如何用刑的一系列观点。
苏轼认为,刑法之所以产生,是对“罪戾”的惩罚,目的不仅在于惩恶,也在于劝善,以使吾民不要“入于其中(罪戾)”。
他主张“罪疑者从轻”,“舍有罪而从无罪者,是以耻劝之”,也就是使其产生知耻之心,而远离犯罪。
苏轼写道:《传》曰:赏疑从与,所以广恩也;罚疑从去,所以慎刑也。当尧之时,皋陶为士。将杀人。皋陶曰“杀之”三,尧曰“宥之”三。故天下畏皋陶执法之坚,而乐尧用刑之宽。
后来,苏轼在《策别一》中借古喻今,抨击了刑不上大夫及于今世的消极影响,强调大夫庶民违法犯罪皆当一体同科、罚当其罪。
他提出用法当使人心服,否则遗患无穷:“用法而不服其心,虽刀锯斧钺,犹将有所不避,而况于木索、笞棰哉!”
他以严峻的文字抨击当时朝廷高官有罪不罚的弊政,认为“今之卿大夫有罪亦得以首免”,“则何以令天下?”主张“厉法禁,自大臣始,则小臣不犯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