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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夏红:民国《破产法》的起草者——傅秉常

发布时间:2018-06-19 作者:陈夏红


   国民政府统一全国后,先后制定宪法及民法典、刑法典,并在短期内形成“六法全书”的基本框架。1933年2月,立法院民法起草委员会启动了民国破产法的起草工作。在立法院里具体负责破产法起草的,便是傅秉常先生……




    在我国不同时期的政权,破产法领域都有不同程度的努力,但最终落实为国家法律尝试的,只有1906年《大清破产律》、1935年《破产法》、1986年《企业破产法》(试行)以及2006年《企业破产法》。而在这几部破产法中,若论文本层面的前瞻性与持久力,无疑非民国《破产法》莫属。


    前述《大清破产律》,只实施了两年便被废除,清末的破产事务事实上处于无法可依的境地。《大清破产律》被废除后,修订法律馆聘请的日本籍顾问松冈义正,曾起草了《破产法草案》3编360条;但该草案完稿时已是1909年。还未等到修订法律馆审定这一草案,辛亥革命的炮火便彻底埋葬了大清王朝。辛亥革命之后,百废待兴的民国政府重启破产法的制定,当时的法律编查会于1915年在前述松冈义正草案的基础上,删定成新的《破产法草案》,共有3编337条,对日本、德国的破产法多有机械复制,最终无果而终。


    国民政府统一全国后,先后制定宪法及民法典、刑法典,并在短期内形成“六法全书”的基本框架。1933年2月,立法院民法起草委员会启动了民国破产法的起草工作。在立法院里具体负责破产法起草的,便是傅秉常先生。


    对于破产法领域的读者来说,傅秉常可能是极其陌生的名字,但在民国立法史、外交史上,他却是一颗煜煜生辉的巨星。傅秉常生于1896年,康有为同乡人,早年在香港读书,后来担任伍廷芳的秘书,并在伍廷芳带领下步入政坛。早年他干过海关、财政工作,曾在海南基层供职。1919年巴黎和会时,傅秉常担任代表团秘书;孙中山对他极其器重,曾委以大元帅府秘书重任。1928年立法院成立后,傅秉常出任立法委员,负责民法起草委员会,因此有机会主持起草民国《破产法》及其他民商事法律。1940年代后,傅秉常转战外交领域,建树卓著。1949年,国民政府败退台湾岛,傅秉常滞留法国达八年之久,1957年才回台湾,并在1965年70岁时驾鹤西去。


    傅秉常的口述自传,为我们了解他主持起草破产法的过程,提供了极为有益的视角。显而易见,傅秉常早年在海南工作时,对基层破产实践的观摩也为他起草破产法提供了基本经验。傅秉常表示,“于破产法之起草,余颇借重往日担任琼海关监督兼海南岛道尹时之切身经验。当时曾数次目击若干巨商之破产倒闭,债权人会议往往邀请当地最高地方长官列席监督,故余得有机会亲睹彼等处理破产之方式,多由德高望重者主持会议,于余款之摊分、债务之处理均极富有人情味,众人对原主多同情而少仇视,甚至有托余为破产者谋一小差事以资糊口者。此种情形与西方之法律精神迥异。依罗马法,破产为一大罪恶,无论动机善恶,均须严惩。中国于彼时尚少恶性倒闭,对于真正之破产均极同情,且寄以他日有恢复基业之期望”。


    根据谢振民编著的《中华民国立法史》,傅秉常受委托之后,确定了搜集资料、决议要点、草拟初稿、征求意见、完成草案并提交立法院表决的工作步骤。为了尽最大范围采纳当时世界各国破产法的优点,傅秉常委托立法院编译处,在短期内先后完成英国、加拿大、香港、巴力斯坦、美国、菲律宾、暹罗、法国、摩洛哥、波斯、罗马尼亚、波兰、土耳其、日本等国破产相关法律的翻译工作。这些国家的破产法,要么如英美等以先进著称,要么如暹罗日本等与中国商业环境类似,还要么如土耳其、巴力斯坦等破产法刚刚颁布。


    资料搜集齐备后,傅秉常等开始确定破产法起草的基本原则。这一阶段,傅秉常与时任司法行政部部长罗文干发挥了比较重大的作用,而宝道、爱思嘉拉、赖班亚等司法行政部外籍顾问亦提出了不少意见,远在海牙的国联国际法院王宠惠亦鸿雁传书参与其中。在这个过程中,傅秉常发挥的作用极为明显,他在口述自传中回忆道,“中西法律之社会背景既殊,外国之破产法亦不宜全盘搬入中国。故余于破产法中主张两点:举行债权人会议,采平均分配之原则;但如众债权人同意,亦可按其他方式分配;对破产人之惩戒,如褫夺公权等,亦尽量减轻。此两点均为保存吾国之传统与良好习俗者,外国顾问初颇感诧异,亮畴等多人亦反对,后经余再三解释,彼等始表同意”。


    1935年初,民国破产法的起草工作正式启动。傅秉常和他的同事们起初每周开三次会,之后随着进展的深入和实际需要,每周聚会越来越频繁,通过参酌既有文献及立法,最终完成草案共计4章160条。


    3个多月后,亦即1935年4月初,立法院民法起草委员会将破产法草案初稿送交司法院、司法行政部、各级法院、各省市商会、各地律师公会、各大学法律系及外籍顾问,征求意见。据统计,截至5月中旬,立法院民法起草委员会共收到意见书51份,报章杂志上破产法草案的讨论,亦动辄成为头条,当时的破产法领域王家驹、张知本、梅汝璈、吴学义、刘陆民、罗蓉生、胡养蒙、舒承猷、刘再兴、刘琦等翘楚均有文章发表,《大公报》等主流媒体甚至通过发表社论的方式,来表达对这份草案的支持。


    收到这些反馈后,傅秉常和他的同事们结合破产法草案初稿及各方的意见,对初稿作了一定程度的修订。最终修订了其中的33条,删去3条,增加了2条,形成《破产法草案》二稿,共计159条。


    1935年6月1日,中国破产法史上重要的一天。在这一天,国民政府立法院第四届第22次会议审议该《破产法草案》。傅秉常代表民法起草委员会作起草报告,同时提交解释各章节及关键条文的《破产法草案说明书》。在傅秉常报告之后,立法院在二读中对其中的19条略有修正,其他条文全部通过;正因为如此,立法院根据与会委员的意见,省略三读程序,而将草案直接交付表决,该草案最终以全票获得通过。


    国民政府于1935年7月17日正式对外公布《中华民国破产法》,并附有《破产法施行法》6条,10月1日正式实施,1934年《商人债务清理条例》被宣告废止。


    我在前文中提及,1935年民国《破产法》是我国一个多世纪来四部破产法中,施行最久远的一部法律。1949年中共中央宣告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体系后,这部《破产法》随着国民政府的南迁,只在台湾地区有效。过去六十多年来,台湾地区的立法机构曾先后4次修订这部法律,同时在2007年颁布单行法《消费者债务清理条例》,共同形成台湾地区的破产法体系。


    有道是,吃水不忘挖井人。时至今日,后人们可能还不时受惠于1935年民国《破产法》的余韵,但可能再也没有人记得其起草者傅秉常先生了!




原文标题:民国《破产法》的起草者


原文来源: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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