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斗断讼就这样在欧洲各部族中成了世代相传的体制的一部分。他们归化基督教信仰时,其所诉诸的神明从异教众神变成了耶和华、基督和圣徒们,可是对刀剑断案的广泛信赖不仅没有消失,反而得到了强化。
决斗断讼并非仅限于凯尔特人或条顿人的祖先。
斯拉夫部族陆续融入历史洪流中,表现出类似的用刀剑裁断民事和刑事疑难案件的趋势。
波西米亚(Bohemia)、波兰、塞尔维亚(Servia)、西里西亚(Silesia)、摩拉维亚(Moravia)、波美拉尼亚(Pomerania)、立陶宛以及俄罗斯的最早记载,都证明了这一制度曾盛行于世。
决斗断讼就这样在欧洲各部族中成了世代相传的体制的一部分。他们归化基督教信仰时,其所诉诸的神明从异教众神变成了耶和华、基督和圣徒们,可是对刀剑断案的广泛信赖不仅没有消失,反而得到了强化。
开明的立法者们不仅多少认同了这种信赖,而且倾向于将决斗当作最切实可行的救济方法,弥补随处可见的伪誓犯罪。
冈多鲍尔德由此认为,将其引入勃艮第法典中,就是出于这个原因。
然而,这种教济似乎并不充分,因为后来的立法规定向败诉方证人征收大笔罚金(300索里达),使得他们分担惩罚。
查理大帝推行决斗断讼,因为较之不知羞耻的巧言伪誓,它实在好得多。
奥托二世在983年也因为同样的原因,下今在各种诉讼程序中采用这种方法。
鉴于他们身处那个好战斗勇、对大奸大恶姑息纵容的时代,这也没什么奇怪的,反而这种模式似乎更有优势:可以用誓言的种种恶果来震慑当事人和他们的证人,使得他们冒着决斗的风险,必须字句酌、口吐真言,这也让宗教仪式的神圣性倍增。
各种原因的共同作用,使得司法性决斗的适用扩大到了各个级别的案件中。
蛮族的原始法典中,并未对民事和刑事法律做任何区分。除对奴隶以外,肉刑简直闻所未闻,几乎所有的违法行为都可以用罚金来处置,所有案件中的争议不是关于金钱就是可以用金钱衡量,没有采取决斗这般高雅方法的必要。
于是,我们发现决斗断讼被任意地使用,无论是辩方对抗控方的犯罪指控,还是对于个人动产或不动产的争议解决。不过,某些更早的法典提到了它,只是很罕见。
萨利人的律法,就如我们所见,几乎没有承认其存在;里普利安人的法典对它仅提及4次;阿勒曼尼人在法典中提及6次。
而在其他民族的法典中,例如巴伐利亚人,它几乎适用于每个场合。在勃艮第人中,我们也可以根据圣阿戈巴德的言论想到,该程序可以压倒所有证据,并使得提供证人的努力成了多此一举。
这样一个与时代特征完美契合的习惯做法发扬光大,并非什么难以理解的事。
司法程序上的好勇斗狠是何等地几乎无须理性支撑,可见于某个弗里斯人部落法典里的奇特条文。它规定:如果一个人没有证据反驳针对他的杀人指控,则可以任意选择一人,指控是此人犯下了此桩罪行,然后他们两人之间通过格斗来解决问题。
实际上,决斗借以助长狂暴混乱和寡廉鲜耻的那种弹性,大大促进了它在诉讼中的推广适用。它的这种历史特征,在一份有如下记载的文件中显露无遗:
888年,当地要人们举行了一次集会,以裁决关于莱辛贡(Lessingon)教堂的赞助问题的争议。一方给出证词之后,对方开始回复,而当大会的领导人持剑起誓他们将在国王阿诺尔和他的法庭面前用他们的鲜血确认前者证据时,这宗案件据此了结,没有再生枝节。
在所有的时代,强健和勇猛之人都倾向于成为主导,而在欧洲各国法学发展缓慢、暴力横行到几乎不可遏止的时代,尤其如此。
原文标题:司法程序上的好勇斗狠为什么得到查理大帝的大力推行
原文来源:立法网微信公众号
(立法网 /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