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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采“野草”下狱:法律能否多少保持一丝“本色”的温度

发布时间:2017-04-24 作者:


    一代歌后邓丽君,有一首深入人心的歌,名为《路边的野花不要采》,歌词是这么唱的:“送你送到小村外,有句话儿要交代,虽然已经是百花开,路边的野花,你不要采……”。

 

    及至现在,人们还常常用来开玩笑,意指爱情要笃定,不要到处沾花惹草。

 

    看来这句歌词提醒,不是全无道理!这不,河南卢氏县农民秦某,采了现实中的几朵野花,就惹来了莫大的祸事。

 

    虽然被判3缓3,罚款三千,不用蹲监狱,但毕竟是带罪之身了。

 

    人们不禁要问,不就采几朵野花吗?至于吗?

 

    为此,网民纷纷吐槽:以后割猪草要注意了,先得把森林公安请来,鉴定哪些是国家保护植物,哪些是可以割来喂猪的。不过也有网友说,珍稀植物和珍稀动物一样,都得管起来,不然会被破坏殆尽!

 

    小编既不欣赏观点一的刻薄,也不赞同观点二的严打,只想说的是,此案办得有失公允,判得有悖“人之常情”。

 

    行文至此,小编又不禁想到了过去的几起案件:大学生掏鸟获刑、老太太摆气球摊获刑和刺死辱母者获刑。

 

    为何每一起案件都会引发滔滔舆论?原因就在于,办案人员只追求了形式上的正义,而忽略了群众与生俱来的、最朴素的正义观。这种正义,就是合乎天理人情。

 

    情、理、法的冲突是一个既古老又常新的话题,理源自人的正当情感与诉求。我们常常说法不容情,这里的“情”指的是私情,而法要容情的“情”指的是大家都认同的世情与民情,只有通世情民情的法才能赢得民心,也只有通公理融天理的法才是具有生命力的法,通“情”达“理”是检验一部法良恶的尺子。

 

    通俗说,法是人制定的游戏规则。这规则要合乎人性,凡是违背人性的法,迟早要被改变或抛弃。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沈德咏的箴言言犹在耳,他说,要高度关注社情民意,将个案的审判置于天理、国法、人情之中综合考量。法律在最大程度上体现了对社会正义的分配,一个案件的审判,首先要最大限度追求法律正义;同时,要兼顾社会普遍正义。

 

    回到本案本身,其实,公安机关起初只是对农民秦某进行了行政处罚,但卢氏县检察院不干了,非得追究秦某的刑事责任,关于本罪,翻开《刑法》,第344条是这样规定的: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是指违反森林法的规定,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行为。

 

    这个罪两个构成要件缺一不可:一是采伐对象法律构成必须是国家一二级野生保护植物;二是行为人明知是国家保护植物,而故意予以采伐、毁坏,过失不构成本罪。

 

    而从新闻报道来看,农民采的野花既没上保护植物名录,也属于“无心之举”,卢氏县检察院急于维护法律权威,将当事人绳之于法,县法院顺势下判,是否有些矫枉过正了呢?

 

    《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名录》里一类保护植物8种;二类保护植物143种;三类保护植物222种,均没有涉案植物,只是出现在华盛顿公约(CITES)《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中,因为中国是CITES的缔约国,附录II中的物种,在中国是按“国家二级保护物种”进行管理的。

 

    但是,这里面的知识太专业,不要说一个普通的农民不知道,就是专业律师、非相关领域的植物学家,也未必清楚。

 

    这是否有些“不教而诛”的味道?两千多年,孔子他老人家就说过:“不教而诛谓之虐!”意思就是,不教其“何为罪”就责罚人,实在是有点残忍呵!

 

    不是说不知者无罪,而是老百姓应该知道犯罪的边界在哪里?这种知情权,不能逾越社会大众的普遍认知。

 

    《管子·七法》 这样定义法律:“尺寸也,绳墨也,规矩也,衡石也,斗斛也,角量也,谓之法”。小编揣测,这是不是说,法律不仅要像“秤”和“尺”一样明确,又要多少保持一丝“本色”的温度。惟其如此,才能深入教化人心,才能使法治和德治完美结合。这最后一道防线,也才坚不可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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