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浪子回头金不换”,小编没有想到,这句话还可以用在地方立法上。
2016年,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在审议《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期间,燃气欠费逾期是否该纳入个人征信系统,引起社会争论不休。
说“滥用”的,有之;说“变态”的,也有之;还有晚妹“呜呜”,叫“这日子没法过了!”最终,11月30日,四川省人大常委会一槌敲定,删去逾期不交纳纳入个人征信系统的规定。
何也?
一位熟悉燃气管理立法的资深人士悄悄给小编评述说,其实,这是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去“恶”扬“善”之举!
2004年,四川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逾期不缴燃气费的,收取每日不超过应缴燃气费千分之三的滞纳金;自催缴之日起30日内仍不缴纳的,可以停止其供气。
动不动就停气、停电、停水,置百姓之基本生活于不顾。如此之法,岂非善类!
于是,才有2016年修订草案“逾期不交纳的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并纳入个人征信系统”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