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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清泉说“法律条文的解释权在我这儿”是“真话”还是“昏话”

发布时间:2017-05-10 作者:

 





    《人民的名义》,“一部反腐高压下中国政治和官场生态的长幅画卷”(人民日报语)终于掩卷而去,但剧中唯一的一位法官陈清泉的那句话,“法律条文的解释权在我这儿”,却让小编思之良久,迟迟不愿离去。
 

    陈清泉,何许人?汉东省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是也!京州市委书记由省委常委李达康兼任,估计京州市如果不是省会城市就是较大的市,相当于四川省成都市。按此推测,陈清泉的行政级别顶多是个正厅级。如按其任中级法院副院长的职务看,也最多是个二级高级法官,离首席大法官至少还差四级。

 

    正是这个连大法官也不是的陈清泉,却口口声声说“法律条文的解释权在我这儿”,这到底是“真话”还是“昏话”?

 

    其实,法律解释权在“机关”而不在“法官”。

 

    早在1981年6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规定:

 

    凡关于法律、法令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解释或用法令加以规定。

 

    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凡属于检察院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如果有原则性的分歧,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或决定。

 

    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法令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国务院及主管部门进行解释。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实际上是把法律解释分为两类:一是立法解释,由立法机关解释;二是应用解释,由 “两高”和国务院各行政主管部门解释。

 

    从来就没有把法律条文的解释权授给哪个法官!

 

    由此见之,陈清泉之话岂能不“昏”!

 

    陈清泉的“悲剧”,也在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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