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7日,网络上铺天盖地出现了一条吸引眼球的信息:
成都市检察院通报了一起盗窃案:郫都区杨某因偷走一块价值29元的腊肉,被法院依法判处半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000元人民币。
报道称,事发前,杨某本打算到案发地居民楼找朋友借钱,没想到朋友已经搬走。当他路过居民楼二楼时,杨某想看有无东西可以顺手带走,发现一户人家门没锁严。推门进去后,在客房卧室里拿走一块腊肉,重一斤多。正准备离开的时候,屋主拦住了他,将其当场抓获。经鉴定,涉案腊肉仅值人民币29元。
据办案检察官介绍,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而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对涉案财物价值并不做要求。因此,即便杨某盗窃仅仅是价值29元的腊肉,只要是符合入室盗窃的规定,他也应当接受法律的制裁。
如同众多的网民一样,小编顿时义愤填膺——不是同情怜悯小偷,而是觉得判决荒唐——居然对盗窃“仅值人民币29元”的腊肉(严格说来估计连治安违法都构不上)的鸡毛蒜皮小案也“大刑伺候”而痛心疾首!
当然,出于曾经的职业习惯,当时的判断来源于报道中提供的如下几个关键情节:一是杨某当天去小区本不是为了行窃,而是去找朋友借钱;二是并非撬门入室或翻墙入户,而是发现这户人家门没锁严“推门进去”;三是正当他提着腊肉准备离开的时候,屋主拦住了他,法律上属于“盗窃未遂”。
这些情节即使如媒体报道办案检察官的观点(只要是符合入室盗窃的规定,他也应当接受法律的制裁)以盗窃罪论处,而按照目前正在大张旗鼓宣传在刑事司法中贯彻“谦抑理念”,也完全可以“单处罚金”,何须非要收监执行?
难道高高在上坐堂审案的法官连这样的法律常识都不明白?
第二天,与一个法官朋友聚会时自然聊到这个话题。他说,他也看到了这个报道。不过,他认为“(案情)估计不会如此简单。法官这样判,总有这样判的道理。”
一席话提醒了我!
是啊,我们只是看到了媒体报道就开始妄加评论,可事实真相到底如何?判决理由说了什么?定罪量刑依据何在?都不得而知!
好在这样的案件都应当公开审判并将裁判文书公开上网。当笔者终于找到这份由郫县人民法院制作、编号为(2017)川0124刑初226号的刑事判决书时,才发现事实真相并非如此!
与媒体报道相比,至少在以下几个方面有重大出入和遗漏:
一是杨某有犯罪前科,十年前就曾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07年8月2日刑满释放;
二是杨某今年1月13日19时许到案发地一居民房的目的并非“找朋友借钱”而是趁无人之际入户盗窃;
三是杨某并非将腊肉盗走准备离开时“屋主拦住了他”,而是其已经离开现场在该“居民房外被群众抓获并报警”,民警迅速赶到现场将其抓获;
四是法庭上公诉机关建议对杨某“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法院判决认为“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
原来如此!
通常情况下,对盗窃案件的行为人在定罪判刑时是应当将犯罪数额作为必备要件的。但由于盗窃案件具有流动性和隐蔽的特点,对那些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案件,如果也要死抠“犯罪数额”的话,往往就可能会放纵罪犯。
再笨的小偷也不会在公共汽车上或居民小区盗窃作案被当场抓获时,将在此之前所有的违法犯罪事实“和盘托出”,都会伪装“因为生活所迫才铤而走险”的可怜相,都会编造这次作案是其“人生第一次”的谎言,如本案杨某被小区居民抓获时随口胡诌的“本来是到小区找朋友借钱”一样。
办案人员也不可能在没有依据和线索的情况下去核查小偷之前的行踪,更不可能采取刑讯的方式逼取口供,令其自证其罪。
正因如此,六年前立法机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就对构成盗窃罪的“门槛”作了极为重要的补充修改,即对“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这三类盗窃案件中的特殊情形,明确规定不需要达到“数额较大”即可构成犯罪并判处刑罚。
正是:满“网”荒唐言,一把“辛苦”泪。都云“法官”痴,谁解其中味!
(立法网 罗书平/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