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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悠:漫谈银行“离柜概不负责”警示语的法律效力

发布时间:2018-01-05 作者:吴悠


    银行“离柜概不负责”的规定免除了自己的责任,加重对方责任,因此该条规定是没有法律效力和依据的……



    浙江慈溪的秦小姐到当地一家银行取款2.24万元,银行柜员一时失误,竟多给了1600元。

 

    事后,银行向秦小姐讨要多给的1600元,遭秦小姐拒绝。银行以“不当得利”为由将秦小姐告上法庭。

 

    对此,秦小姐认为银行是“离柜概不负责”,她也要“离柜概不负责”。但最后法院判定秦小姐属于“不当得利”,要求其3日内返还银行。(2017年12月18日《法制晚报》)。

 

 

 

 

    人非圣贤,孰能无过。再熟练的工作人员也会有失误的时候。这不,本要取款22400,银行工作人员却给了客户24000,这属于银行的工作失误,倘若银行赔礼道歉,客户及时退还属于银行的欠款,也就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但秦小姐偏偏咽不下那口气,非要和这条“离柜概不负责”的警示语较劲,从而导致官司上门。

 

    《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虽是银行方工作失误,但多出的那1600元毕竟属于银行财产,秦小姐属于“不当利益”,应当全额归还。

 

    不过,本是不被法律允许的做法,却得到了广大网友的支持。虽然秦小姐败诉还款,许多网友却对她“离柜概不负责”拒还款的做法表示赞成。

 

    “干得漂亮!没错啊,离柜概不负责!双方都遵守多好。”这句网友的评论反映了一部分人对于此事件的态度。

 

 

 

 

    面对违法行为,为何网友会是这样的态度?这得从银行那句“离柜概不负责”的警示语说起。

 

    众所周知,如今,许多银行的营业大厅都会挂出“离柜概不负责”的标识,我们在银行柜台办理手续时时常可以见到,它警醒着客户当面、及时地清点好钱款,以确保交易的准确无误。

 

    银行之所以提出“离柜概不负责”,有个前提条件:“钱款当面点清”,在“钱款当面点清”之后才能“离柜概不负责”――主要是提醒客户当面把钱点清楚,免得离开后再返回说少支付钱了。

 

    这个提示虽有推卸责任之嫌,但也是银行保护自己、免受经济纠纷侵扰之举。

 

 

 

 

    现实中,确实有银行遭遇过此类扯皮,遇到这种情况,银行虽然可以通过调看监控录像、盘点现金等方式,确认柜员并没有少付钱款给客户,但也会浪费银行人力物力。

 

     因此,“离柜概不负责”是银行作为金融企业,顺应市场规则的自我保护手段。

 

    当然,如果银行确实少付给客户款项,则可通过调看监控、盘点钱款等措施补救,而不能以“离柜概不负责”免除自己的法律责任。

 

    然而,银行的初衷虽是保障工作准确无误,“概不负责”这种“简单粗暴”的声明,对于客户来说也未免显得过于霸道。许多银行声明的“离柜概不负责”比较生硬,不近人情,让人误解为只是用来约束储户的。

 

 

 

 

    不仅如此,银行的“不近人情”还体现在了具体落实行为上。生活中,常常发生客户少收款的情况,但银行的逃避态度却让人们感到力不从心,客户在跟银行索要钱款时,往往程序繁杂、困难重重。

 

    客户在银行那“吃过苦头”,这一次银行疏忽了,人们就想要银行方也尝尝拿不到钱款的滋味。相信秦小姐正是出于这样的心理,才与银行对刚到底,只为“出一口气”。而这一行为,也恰恰迎合了大部分网友的想法,使得他们拍手称快。

 

    但玩笑归玩笑,秦女士的抵触情绪可以理解,以“离柜概不负责”为由拒还款,事实上已经造成了银行的实际损失,仍拒绝还款就属于实实在在的“不当得利”了,是违法行为,不可效仿。

 

    那么,“离柜概不负责”这条警示语本身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事实上,“离柜概不负责”的规定属于银行单方面制订的格式条款,也不具有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乃至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而很多时候,银行并未按此条款的规定对客户进行说明,并且在制订此警示语时未能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仅仅规定了客户的义务,免除了银行的主要责任。

 

 

 

 

    《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银行“离柜概不负责”的规定免除了自己的责任,加重对方责任,因此该条规定是没有法律效力和依据的。

 

    现实生活中,许多既有案例也已经表明,银行“离柜概不负责”不过是一纸空谈,相当于“说了白说”,银行也不可能就此推卸责任。

 

    因此,当遇到银行疏漏时,我们也不必太过紧张,应当保持镇静,运用合法手段来保障自己的利益。当差错发生后,保留单据,要求调取监控录像,是最直接有效的维权手段。

 

    其次,面对银行的疏漏,客户也应当保持理智。倘若人人都像秦小姐一样对银行故意刁难,那么势必会影响到银行工作的正常运行。在银行交易中,不妨以宽容代替埋怨,包容工作人员的无意过错,才能营造更和谐的交易环境,保障双方工作的正常进行。

 

    不过,虽然秦小姐事件中银行胜诉,但广大用户的不满使得银行不得不考虑到,是否应该在此类事件上有所反思?

 

    一方面要规避风险,保护自身利益,另一方面,银行也应当思考如何建立更合法更合乎人情的行业规定,如何处理好自身利益与用户体验的关系,这是法律和道德的双重要求。

 

 

 

 

    小编认为,银行是时候摒弃“概不负责”这种简单粗暴、冷冰冰的声明了,不妨使用温馨的提示提醒客户,谨慎对待工作,热情对待客户,用服务感动客户,由此,客户也就不会有抵触心理,故意把银行的钱“抓着不放”了。





原文来源:立法网微信公众号

 

(立法网  吴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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