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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欣:请求权竞合时 当事人有权选择索赔方式

发布时间:2018-03-05 作者:涂欣


    当因第三者原因发生车损险保险事故后,赋予权利人自行选择诉讼主体的权利,不仅有利于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实现保险的损失补偿功能,更有利于促使保险公司尽快建立和完善车损险“代位求偿权”行使标准及其流程,从而促进整个保险行业的规范经营和有序发展……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车主仅存在车辆损失的前提下,既可以依据侵权关系要求对方当事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也可以依据保险合同关系要求本车所投保的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公司的赔偿超过赔偿比例后,可以依法行使代位追偿权。

 

 

 

 

案情介绍

 

    2017年2月4日15时许,李秋梅驾驶川A1DG91号小型轿车,从三台县幸福乡白店村方向往三台县幸福乡方向行驶,当行驶至三台县幸福乡白店村路段时,与冯中文驾驶的川BQJ660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川A1DG91号小型轿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经三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第510722017011032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秋梅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冯中文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

 

    原告所有的川A1DG91号小型轿车被送至四川省三台县佳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修理厂进行维修,产生修车费13048元和施救费600元。

 

    另查明,原告所有的川A1DG91号小型轿车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其中“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金额为人民币:33322元,且本次事故发生在该保险合同有效期内。

 

 

 

 

裁判结果
 

    2017年11月14日,三台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一、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刘岗支付保险金人民币13648元。二、驳回原告刘岗的其它诉讼请求。

 

    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现一审判决已生效。

 

裁判理由


    原、被告之间系因保险事故发生而导致支付保险金的保险合同关系,而原告与冯中文之间形成的是因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遭受财产损失的侵权赔偿责任关系,两个法律关系形成的债务之间没有共同的发生原因,是一种广义的请求权竞合。原告既可以依据侵权关系要求冯中文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也可以依据保险合同关系要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承担保险责任。既然原告行使了选择权,本院予以尊重。

 

    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保险单及所附条款确立了双方的保险权利义务关系,且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对原告主张的施救费和维修费均无异议,故对原告上述两项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交通费与法无据,不予支持。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普通交通事故引发的保险赔偿案件,其特殊性在于原被告双方是受损方和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随着人们维权意识的加强,越来越多的车损险权利人会选择更加便捷的司法救济途径,即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直接就车辆损失向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进行索赔。

 

    本案中,冯中文的侵权责任与保险公司的合同义务竞合构成不真正连带责任。

 

    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指各债务人负有以同一给付标的的数个债务,因一个债务人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人的债务均归于消灭,此时数个债务人之间所负的责任即为不真正连带责任。

 

    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中的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赔偿损失,被请求的债务人不得以债权人未向其他债务人请求为由拒绝履行,即冯中文与保险公司并非必要共同被告。

 

    因此,作为债权人的原告从节约时间和精力考虑,有权选择便捷的司法救济途径,直接就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向其投保的保险公司主张索赔,保险公司不得以其未向侵权的第三者索赔为由拒绝承担保险责任。

 

    其次,保险公司向原告理赔后有权向冯中文追偿。代位求偿,又称“权益转让”,是指由于第三者的过错致使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公司在按照保险合同给付了保险金后,将获得被保险人有关该项损失的一切权利和补偿,可以向第三者直接索赔或提起索赔诉讼。

 

    过错原则和责任划分原则是民事侵权赔偿领域的两大基本原则,而存在终局责任人是产生不真正连带债务追偿权的前提条件。具体到本案,冯中文才是事故最终责任承担者,而保险公司在向原告支付了车辆损失保险金后,可以行使法定的代位求偿权,这是一种转移的债权,从属于债权请求权,冯中文享有的对原告的抗辩权对保险公司也应有效,即冯中文只应在自己承担的责任限额内履行债务,保险公司向冯中文追偿的范围也应限定在冯中文承担的责任限额内。

 

    车险的代位求偿的宗旨是为被保险人提供双重保障,以确保被保险人的损失得以充分补偿。同时,也不至于由于保险赔付而使被保险人过分受益。

 

    事实上,当因第三者原因发生车损险保险事故后,赋予权利人自行选择诉讼主体的权利,不仅有利于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实现保险的损失补偿功能,更有利于促使保险公司尽快建立和完善车损险“代位求偿权”行使标准及其流程,从而促进整个保险行业的规范经营和有序发展。

 

 

 

 

 

原文来源:立法网微信公众号

 

(立法网  涂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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