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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恺 :评薄熙来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8-05-23 作者:周恺


    当然,审理公正并不等于裁判文书的完美。实事求是地说,该案的一审判决书可以说既有优点,也有不足;既是我国目前制作水平较高的佳作,也不可避免地留下了目前裁判文书制作中的一些通病……



    2013年是我国法院特别忙碌的一年。在应接不暇的热点案件中,最为引人注目的恐怕就是薄熙来案了。

    该案不仅在国内外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在新中国的法治史上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其中对法律文书改革的积极作用已经确定无疑地显露了出来:

    一是研究素材得以空前丰富。薄案中我们不仅可以及时地看到两审的裁判文书,而且还可以及时看到庭审笔录。

    二是庭审的对抗性在判决书中凸显。同样是审理高级领导干部被控犯罪的刘志军案,还有前几年的陈良宇案,再早的陈希同案,被告人都是或“极其配合”,或“比较配合”,案件的审理都没有太大的波澜。

    毋庸置疑,这个案件的审理过程和裁判结果可以说没有任何问题,应当讲是一个“铁案”。

    当然,审理公正并不等于裁判文书的完美。实事求是地说,该案的一审判决书可以说既有优点,也有不足;既是我国目前制作水平较高的佳作,也不可避免地留下了目前裁判文书制作中的一些通病……


 

 
 

法律问题表达得非常全面
 

    案件审理过程中能够想到的问题、应该考虑的问题,判决书基本上都提及了。

    比如:薄熙来提出他在中纪委自书供述的效力问题;薄说自己对谷开来和薄瓜瓜收受徐明钱财别墅不知情的问题;谷开来从与薄熙来共用的保险柜中取美元和人民币的问题等都提及了,并给与了相应的论述,正面的回答。

    有些问题纯属无稽之谈,判决书未予提及也属正常。比如薄熙来说打耳光是因为王与谷有私情的问题。

    但小编发现两个问题仍有遗漏:王正刚协助薄熙来贪污的500万存至李石生和昂道律师事务所后的去向问题。是否此款至今未使用?还有辩护人提出的应适用刑法386条的问题。应该说这是一些小的遗憾。

 

过于平均使用力量,详略有些失衡
 

    写作判决书要当繁则繁,当简则简。不能也无法对所有问题平均使用力量。薄案的判决书在这方面存在一些问题。

    比如,起诉书指控薄熙来为唐肖林、徐明二人谋取利益并收受了二人的钱物。唐肖林部分要证明薄熙来为唐肖林谋利并收了唐肖林的钱。徐明部分要证明薄熙来为徐明谋利、但因为收钱和别墅的是薄的妻子和儿子、所以还要证明薄熙来对此知情。

    因此,这些情节在审判中都要落实。但在文书写作中对这些情节是不是要平均使用力量呢?显然不必。

    谋利的问题很好证明,而且薄熙来并不否认。他陈述自己这些行为都是为大连市做贡献,作为大连的市长,为大连的企业谋利光明正大。

    在徐明部分,薄熙来妻儿收钱的情节也很好证明,谷开来对此也不否认。论述的重点应该是收唐肖林的钱和对妻儿收徐明钱物的知情。

    因此,这两个部分应当详写,其他部分应该略写。

    该判决书在驳斥薄的自我辩护时也写到“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权钱交易的行为,无论行为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的手段是否合法,为请托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属于不正当利益,是为请托人个人谋取利益还是为与请托人相关的单位谋取利益,也无论在为他人谋利时是否已有收受财物的故意,均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

    既然如此,又何必还要花那么多篇幅来论述谋利的问题呢?对此应该略写。应该将主要的力量放在其他情节上。

    然而,判决书对这些问题却是平均使用力量。这样做造成了一个后果,当然这也是目前我国判决书的通病,就是过于臃肿。导致这份判决书一共有五万多字。

    五万多字的判决书长不长呢?可以和“纽伦堡判决书”(“国际军事法庭审判德国首要战犯判决书”)比一下。

    “纽伦堡判决书”有十八万字。其中:叙述了二十二名自然人被告、六个犯罪组织(纳粹党领导团、秘密警察队和保安勤务处、党卫军、突击队、德国内阁、参谋本部及国防军最高统帅部)的罪行、还回顾了整个二次大战的全过程。

    小编相信,薄熙来案是一个非常复杂的案件,但它的复杂程度不可能超过纽伦堡审判。纽伦堡审判涉及了这么多的内容,这么多的被告,才只有十八万字,薄案只有一个被告,却写了五万字,将近纽伦堡判决书的三分之一、超过了四分之一的长度。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就是在各个问题上平均使用了力量。


 



论理尚需更加透彻、更加有力


    当然,判决书行字数并不是判决书绝对的衡量标准。更为主要的是对关键问题的论理是否透彻、有力。

    薄熙来很重要的一个抗辩理由就是“我不知道”。这在受贿徐明的部分尤为明显。薄熙来并不否认徐明为谷开来和薄瓜瓜买过很多东西、支付了很多费用、以至于买了法国尼斯的别墅。但薄熙来始终否认自己对此知情。他说自己不知道,自己工作忙、不可能关心这些小事。对于法国尼斯的别墅,薄熙来讲仅仅有一次看到谷开来和徐明在家里看一个别墅的幻灯片,只看了一眼就忙别的去了,根本不知道是怎么回事。

    薄案的判决书是怎么处理这个问题的呢?它就是凭证言来认定。简单的讲就是,徐明说你知道,谷开来说你知道,你自己在中纪委也说你知道,所以认定你知道。

    显然,这样的论理有力吗?某个角度讲是有力的,某个角度讲也不是太有力。

    也许有人会说,徐明和谷开来两个人都被抓起来了,你让他们说什么他们说什么,薄熙来自己在中纪委写供词时也被抓起来。法院弄了三个证言,就定了薄的罪,很难保证证言不是违心的。薄熙来自己不就翻供了吗?连薄曾经身居这么高的地位,有这么坚强的意志力的人都会被迫承认有罪,何况徐明、谷开来两个人呢?比如说当年刘少奇被打成“叛徒、内奸、工贼”,就是凭的十几个人的证言,最后一查都有问题。

    我们再来看一下纽案是怎么处理知情的问题。纽伦堡审判中有一个被告人叫冯克,是纳粹德国国家银行的总裁,相当于今天的人民银行行长。

    “在一九四二年,冯克与希姆莱订立了一个协定,依照这个协定,德国国家银行行长应收受党卫军所缴的某些黄金、宝石和货币,并且他指示解决细节问题的下级人员不要问及太多的问题。由于这个协定的结果,党卫军把已经在集中营消灭的那些遭难者身上取得的个人财物都送到了德国国家银行。德国国家银行把金钱和钞票保存起来,而把宝石、钟表以及个人财物送到柏林市当铺。眼镜上的黄金、金牙和金质镶嵌物都贮藏德国国家银行保管库中。”这些行为被检察机关追诉,认为冯克这是犯罪行为。

    “冯克提出异议说,他并不知悉德国国家银行曾收受这些物品。”这同薄熙来是一样的。冯克说他不知道这些事情。

    判决书驳斥了他的观点,法庭是怎么说的呢?“本法庭认为,冯克或者是知悉德国国家银行所收受的物品的,或者是对于那时进行的事情故意闭着眼睛,装作不见,两者必居其一。”

    多么有力的论理!有力地揭示了问题的实质。冯克不是不知道,他是不想知道!作为国家银行的总裁,他当然能够猜到这些东西都不是好来的,他选择了有意闭上眼睛不看:放纵党卫军的行动。也许他知道,也许他不知道,但这已经不重要。从你放纵的那一刻起,你就要对你的行为负责。

    再来看看薄案,其行为模式完全一样。薄不是不知道,而是他根本就不想知道!他心里当然清楚,常年周旋在自己妻儿身边的这个商人徐明是干什么用的。他也许并不知道每一次徐明具体提供过什么。他也许并不知道买机票、还信用卡、买电动平衡车,也许并不知道尼斯的别墅究竟是怎么回事。但他一定知道,徐明就是个“钱包”。这个人常年能够出现在自己眼前的原因是什么!

    也许真的如他所述,尼斯别墅的幻灯片他只看了一眼,就去忙别的事情了。但让人更加相信的是,他看了一眼就有意回避了。他心里已经意识到这个东西自己还是不看为好。正如纽伦堡判决书中所说的,他是“故意闭着眼睛,装作不见”。

    我想,如果薄案的判决书能够做出这样有力的论述,就会无可辩驳。多少年后,也不会有翻案的可能。


对本质问题和大方向的把握


    判决书对细节的把握是非常注意的。很注意核实每一情节、每一个证据。

    如在审查薄熙来否认自己的自书供述,认为系不正当压力和诱导下违心所写时,注意到了薄熙来、徐明、谷开来三人证言形成的时间和内容上的差异,说明早在徐明和谷开来交代法国尼斯别墅之前,薄熙来就已经在中纪委交代“印象里有一次看到徐明和谷开来闲聊徐谈到在法国尼斯有套房子环境很好满漂亮建议我们有机会去看看我当时没在意随口说那有机会就去看看散散心”,从而证明了薄自书供述的真实性;还有对徐明是否具有商务部车证的情节的落实等都说明了一审法院工作的细致。


 


 


    但在重视细节的同时,也应该注意对本质问题和大方向的把握,不能只有定量的分析,没有定性的分析。只有一个思维上的飞跃,才能够透过现象看本质。只就事论事,是难以应对复杂问题的。

    比如,薄熙来滥用职权罪的认定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何以谓“滥”?这是很难界定的。某些“超越职权或者违反规定行使职权的行为”不一定就达到“滥用”的程度。薄熙来的应对策略是说“误判”,即说自己能力上有缺陷,处置上有失误,但不是滥用职权。对于王立军叛逃这样重大、独特的事件中该怎样认定薄的滥用自己的职权是很有挑战性的问题。该案的判决书采用的主要是细节处理的方法,即针对薄熙来和辩护人的每个意见逐一反驳:

    薄熙来说自己并未要求对王鹏飞立案调查,只是要弄清楚谷开来杀人、王立军叛逃等事情的来龙去脉。判决书就通过几份证言和书证证明薄说的不对;薄熙来说自己批准对外发布王立军接受“休假式治疗”的虚假信息的的证据不足。判决书就找证据来补足;薄熙来说并不知道王立军精神疾病诊断证明是虚假的。判决书就分析薄熙来与王立军共事多年,轻信王立军是精神病不合情理,等等。

    应该说,这些分析都是正确的。具体细节的落实也是办案的基础。但“滥用”情节的认定不是单靠现象的堆积就能完成的,一定要有一个思维上的飞跃,要透过现象看本质才能完成。判决书应当指出的是这些前后相继的事件背后隐藏着什么。对此,单纯的细节的证据分析不一定能够完成任务,没有一个本质的把握,对各个证据的分析就容易成为散兵游勇,难以形成合力。

    薄熙来深知这样的伎俩。他在每个单独的问题上都狡辩,都找出一套自己的说辞:说自己受蒙蔽、说谷开来是凑巧在家才参与讨论、说自己是管控和引导舆论等。其中他唯一无法找到说辞的就是那记耳光。一个直辖市的市委书记公然打公安局长耳光,无论如何也说不过去了。哪个干部,无论多么高的级别,也不能打下属耳光呀!这肯定是滥用职权了。

    但薄熙来居然也为自己也找了一个说辞,他说王立军和谷开来有私情。这一下子就不是市委书记打公安局长了,而是一个受屈的丈夫打第三者了,这就变公为私,变成了私人恩怨,与他薄熙来的职权没有关系了。

    这也是为什么薄熙来会在大庭广众之下公开承认这种事情,即通过承认王和谷的私情,他将滥用职权罪当中唯一的一个漏洞也给堵上了!

    所以,如果单纯地在每个细节上纠缠,永远会落入薄的圈套,你有一个指控,他有一个说辞,永远纠缠不清。

    纽伦堡的审判也遇到过同样的问题。

    在论述纳粹德国战犯们破坏和平罪时,曾涉及一个在侵略波兰的战争中是否“共同计划或阴谋”的情节。起诉书指控他们共同计划侵略波兰;德国战犯们则辩称那是一场正常的国家战争,不是提前阴谋策划的。

    对此,纽伦堡判决书写到“八月二十五日英国和波兰签订了互助协定这加强了英国在本年年初对波兰提供的谅解这一行动连同墨索里尼不愿意协助德国参战的消息使得希特勒踌躇了一下侵略波兰原定在八月二十六日开始此时乃不得不延期以图再度劝说英国使其不加干涉希特勒提议一俟波兰问题解决即与英国订立全面的协定为了答复这一点英国提出了反建议主张用谈判方法解决波兰的争议八月二十九日希特勒通知英国大使说德国政府对谈判的结果表示怀疑但如果波兰能派遣代表携带全权证书在次日即八月三十日夜半到达柏林则德国准备和波兰代表直接谈判波兰政府接到了此项通知但鉴于舒斯尼格和哈查的前例决定不派遣这样的代表八月三十日夜半被告里宾特洛甫以极快的速度向英国大使宣读了一个文件内容是德国第一次明确列举出来的对于波兰的要求但他拒绝以这文件的副本给予大使并且说因为波兰全权代表没有到来无论如何现在已经太迟了。”

    这就是一九三九年九月一日纳粹德国侵略波兰前国家外交舞台上发生的事件!如果纠缠于具体的细节,我们可以这样说:这些战犯们,你们破坏和平。他们一定会说我们也提出和平建议了;我们再说:你们为什么不肯给英国大使副本,他们说波兰他们还不肯派代表来了。如此等等,总是纠缠不清。

    那么,纽伦堡判决书怎么说的呢?

    “本法庭认为希特勒和里宾特洛甫进行谈判所用的方式足以表明他们并不是诚心诚意地来谈判也不是以维持和平的意愿来谈判的而完全是企图防止英国和法国履行对波兰的义务。”

    在此,纽案的判决书在细节论述的基础上做了一个思维上的飞跃,跳出了细节问题,没有纠缠于外交磋商过程中细枝末节,而是指出了问题的实质,直接指明纳粹德国的这些行径都不过是表面文章,都是假的,都是为了他的侵略战争做帮手,为了防止英法帮助波兰。这样的处理成功地把握了大方向,让人容易理解,认清了纳粹德国侵略行径的实质,很有说服力。

    由此,小编认为,在薄熙来滥用职权罪的论述中也应该有这样一个思维上的飞跃,有一个本质上的把握,指出通过这前前后后的一系列事件,这么短的时间内,出了这么多超出常规的事件。你这不是误判,你这是有目的的。你这完全是因为怕自己妻子谷开来的杀人事件波及到自己,滥用手中权力,通过种种手段来掩盖罪行。

    否则,如果只局限于细枝末节的论述,双方各有说辞,就会让事实混沌不清,判决书的说服力下降。让薄熙来说自己对很多事情是“误判”,而不是“滥权”的说辞听起来有一些道理。


 




原文标题:优点与通病:评薄熙来案一审刑事判决书——与纽伦堡判决等比较

原文来源:立法网微信公众号

(立法网  周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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