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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天门:“破解执行难”的最新指标

发布时间:2018-06-01 作者:朝天门


    据最高人民法院机关报《人民法院报》报道,这个经“优化升级”后的“评估指标体系”最突出的亮点是:提高了执行质效指标的权重,增加了执行完毕率等关键质效指标……




    5月25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第三方评估指标体系”的调整说明》中有一个极为重要的内容,就是对2017年1月发布的评估指标体系进行了“优化升级”。


    据最高人民法院机关报《人民法院报》报道,这个经“优化升级”后的“评估指标体系”最突出的亮点是:提高了执行质效指标的权重,增加了执行完毕率等关键质效指标。具体而言,确定了适用“一票否决”的三个核心指标:


三个核心指标


    ——是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的办理合格率不低于90%;


    ——是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在法定期限内实际执结率不低于90%;


    ——是执行信访的办结率不低于90%。


    据悉,对“评估指标体系”进行如此“大幅度升级”的目的旨在“回应人民群众对执行案件办理结果的关切!”至于其中是否考虑到“两到三年来”一直“五加二”甚至“白加黑”地冲锋陷阵在第一线的执行法官的现状和感受,未见报道。


    其实,在“三个核心指标”中,最关键也是最难实现的当数第二个“不低于90%”的“实际执结率”,而且这个“实际执结率”前面还有一个特别限制: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完成!


    换句话说,如果从债权人提出执行申请到执行结案超过了法定期限,哪怕已经“实际执结”,也属于“迟到的正义”而被视为不符合这个“核心指标”,将“一票否决”。


 



 

    小编在想,为了实现“司法为民”的终极目标,在工作自我加压、自我提速、高标准、严要求,是值得肯定的。但目标的确定、计划的实施,都得“看菜吃饭、量体裁衣”,都得符合中国国情,正视司法现实!


    几十来的司法实践证明,在六个月的“法定期限”内,执行案件的“实际执结率”能否达到“不低于90%”,取决于很多因素,特别是受制于非主观努力客观因素,远远不是两年前隆重推出的敞开法院大门,取消立案门槛,变“立案审查”为“立案登记”的司法改革“新举措”那么简单。


    上了一点年纪的可能都记得: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初,鉴于不少地方特别是大中城市社会治安秩序不好、“好人怕坏人”、女工上下班都要人接送的状况严重,高层决定开展全国范围内的“严打”,并作出了“三年为期、三大战役,实现社会治安秩序的根本好转”的战略部署,试图采取“司法运动”的方式来扭转社会治安的“严峻形势”。可三年很快就过去了,甚至就是到了三十年后的今天,社会治安秩序“根本好转”了吗?!


    由于当初“口号”提得太响、“目标”定得太高,“期限”定得太短,很快就被证明所谓“根本好转”是根本不能完成的,于是,官方公文和媒体报道的口气就逐渐将“根本好转”的提法不断缩减为“明显好转”“持续好转”“稳定好转”。


    不久前,网络上传出有的法院为了加快办案进度而决定“取消休假和节假日”的信息后,引起轩然大波!各种各样的评论铺天盖地!


 



 

    其中,小编特别欣赏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的资深研究员王敏远比较娓婉和含蓄的点评:“执行难”说了这么年,一直以为特别难解,却原来,这是可以用加班加点解决的难题。


    学者就是学者!对如此严肃而又重大的时事话题的批评意见居然用几句轻飘飘的调侃语言一笑而过了。


 



 

    然而,仿佛是在竞争和攀比!紧接着,又有法院院长发表电视讲话,其“雄心壮志”的承诺更加的直截了当和落地有声!


 



 

    5月25日,江西赣州章贡区法院院长曾祥全在章贡区广播电影电视新闻中心出镜,代表该院向社会作出承诺:全面提速、加快办案;全院干警取消周末、休假,加班加点、抓紧结案,实现结案数跑赢收案数;严格控制案件审理期限,防止案件久拖不决,加大委派、委托调解力度,减轻群众诉累。


    除“加快办案”外,曾祥全还承诺,要优化服务、便民利民;要从严管理、整顿作风;主动公开、欢迎“围观”。作完承诺后,曾祥全还留下了自己的办公室电话和座机号、欢迎社会监督。


    此言一出,引发强烈反响,有人夸曾祥全是好院长;也有说是滥用权力,还有人质疑此举违反劳动法甚至涉嫌强迫劳动罪……。


    当然,小编宁愿相信如此“承诺”和“决定”并不是这些法院特别是院长的本意,更不能证明这些掌握生杀予夺大权的院长“不懂法”(谁不知道剥夺员工休息权系违反劳动法的行为),而确实是不得已而为之的无奈之举!(否则,长得如此帅气和憨厚的曾院长怎么会在公开播放的视频上郑重表示“我带头,如果发现我偷懒,可以打我电话……监督我”?!


    不错,根据国家三大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办理民事案件、刑事案件还是行政案件,都是有“审理期限”的,而且这个“审理期限”并不是一成不变,它将根据案件的性质、类型、难易程度而有所区别,即从立法上就分别规定了适用普通程序、简易程序、速裁程序、认罪认罚程序、二审程序、再审程序、异议复议程序时相应的期限。


    通常情况下,在法制比较健全,法治环境良好的状态下,诉讼案件的审理是可以通过增加法官员额、繁简分流程序、授予法官职权、延长工作时间、取消休假制度等手段“提速”的――然而,这种手段显然是不能照抄照搬到执行案件中的。


    在这里,恕小编直言,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权由第三方制定并按最高人民法院的旨意刚刚修订发布的评估指标体系中,将“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的“实际执结率”规定为“不低于百分之九十”,显然是不符合实际的,也是有违“执行案件”有别于“诉讼案件”的区别的!窃以为,这样的“评估指标体系”可以说就是闭门造车的产物!


    当然,按过去在刑事案件的侦破工作中比较流行的“不破不立”“以结代收”的惯例,如果能将凡是“没有实际执结”的案件统统都纳入“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中,或者将“已经实际执结”的案件才作为“新收案件”统计,这个问题也是可以“迎刃而解”的,甚至可以随时宣称实现了百分之百的“实际执结率”!――纯属笑话,开心而已。


    今年3月,在“全国两会”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在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所作的工作报告中披露的有关执行案件的信息就足以令人欢欣鼓舞!


    五年来,攻坚克难,“基本解决执行难”取得重大进展。其报告显示的司法统计数据:各级法院受理执行案件2224.6万件,执结2100万件。(据新华社消息)――按此数据,意味着连续五年中全国法院的执行案件“执结率”为94.4%!(参见4月16日立法网)


 



 

    事实上,对于“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执行案件在司法实践中的“实际执结率”到底可以达到多少,中基层法院的执行法官最清楚!


    小编在与不少执行法官交谈中得知,如果执行案件能够“实际兑现”一半,那就是“不得了的了不得”了!――只是这些都是“酒后真言”,上不了台面。当然,


    绝大多数的执行法官包院局长聊到这个话题时都只是笑而不答,充其量只是摇头、叹息。


    2月11日,《人民法院报》以“讲真话 无套话: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座谈会发言摘登”为题,报道了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特邀咨询员会议,进一步拓宽听取社情民意的沟通领域和渠道,健全和完善科学民主决策机制。


    据报道,此次议上,28位特邀咨询员各抒己见、畅所欲言,对法院五年来的工作表示肯定,并对加强司法人员履职保障、法院信息化建设、基本解决执行难等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其中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院学位 委员会委员甘培忠在会上所作的希望最高人民法院“引用第三方对法院工作的客观报道和评价,例如国内外的重要媒体”的发言,令小编留下了深刻印象。


 



 

    实事求是地说,两年前最高人民法院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作出“要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承诺之后,为了稳步、有效推进基本解决执行难,最高人民法院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到2017年1月,基本解决执行难第三方评估课题组向社会公布了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第三方评估指标体系,至近日课题组公布的通过基层调研、征求专家意见等方式,完成调整修订指标体系――这些举措都是值得充分肯定的。




原文标题:朝天门 元芳,你怎么看?:“破解执行难”的最新指标――“实际执结率不低于90%”


原文来源:立法网微信公众号


(立法网 朝天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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