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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恺:评民国时期“周恩来等各界代表案”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8-06-13 作者:周恺

    圣人所说的“忠恕之道”“仁政”在这里得到了充分的体现。这样的判决鼓励了宽容仁爱的社会风气。令人想起了杜甫的诗“致君尧舜上,再使风俗淳”……




    《天津通志•审判志》中收录了一篇民国时期的判决书。近日,偶尔翻看,发现后来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的周恩来的名字赫然列在被告之中。


    马千里,年37岁,天津县人,位西门内,南开学校庶务主任。


    马骏,年26岁,吉林人,南开学校学生。


    孟震候,年35岁,天津县人,住特别二区,泰晤士报经理。


    杨明僧(即杨晓林),年51岁天津县人,住河东,华文保险经理。


    夏琴西,年30岁,天津县人,使河北宇纬路,天津商会文牍员。


    时作新(即时子周),年42岁,天津县人,住城东,私立学校教员。


    于骏望,年18岁,天津县人,住东南城角,商业学校学生。


    郭绪荣,年21岁,天津县人,住河北,学生。


    陈宝聪,年23岁,广东人,德业学校毕业。


    师景襄(即师士范),年20岁,河南人,南开学校毕业。


    李散人,年25岁,天津县人,住京北,商业学校学生。


    沙主培(即沙祖培),年20岁,天津县人,成美学校学生。


    李燕豪(即李少莲),年23岁,天津县人,法政学校学生。


    李培良,年18岁,天津县人,商业学校学生。


    祁士良,年19岁,天津县人,住河东,南开学校学生。


    尚墨卿(即尚车子),年20岁,天津县人,住北门外,商业学校学生。

   
    周恩来,年23岁,浙江人,住元吉盟,南开学校学生。


    于方舟,年21岁,宁河县人,官立中学校学生。


    张砚庄(即张若茗),年20岁,清苑县人,天津女子师范学校学生。


    郭隆真,年25岁,大名县人,天津女子师班学校教员。


    可以说,周总理的名字混杂于众多被告人之间,尚不是那么引人注目。当时写判决书的法官无论如何也想不到,这位年仅23岁的学生将来要位极人臣。


 



 

    在这些被告人中不乏有名的人士。如:马千里是近代的社会活动家,是周恩来和邓颖超两人的老师,当时任南开学校的庶务长。


    于方舟是位烈士,天津宁河县人,后来一直从事革命活动,牺牲于1928年。


    事情发生在民国八年(1919年)十二月,判决书中说事情缘起“因外交问题紧迫”。


    什么“外交问题”?稍微有些历史知识就能知道。当时国难正起。一战结束后,中国本来是战胜国,但同为战胜国的日本却觊觎德国在青岛的殖民地。在巴黎和会上提出要继承德国在青岛的殖民地。巴黎和会居然同意!这当然引起了国人的极大愤慨。


    案件就是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发生的。事发地就在天津城里。


    这些被告人之间并无直接的牵连。他们不过是在同一场“动乱”中扮演了不同的角色。


    当时,天津市内成立了各界联合会。马千里等都是代表,后来发展成了一个叫“国民大会”的组织。


    有人发现一家叫“魁发成”的商号在出售日货。于是义愤的学生抓了两名伙计到国民大会来审问。颇有些巴黎公社的味道!


    他们将这两名伙计关在一间小屋里一夜,还找来其他学生看守。次日,学生们押着这两个伙计挂着牌子去游街。警察当然不答应!把这两个伙计救了回来。同时抓了几个领头的学生,包括一个叫尚墨卿的。


    于是,惹起了更大的麻烦。各界学生数千人聚集到省政府门前(天津当时是河北省会)要求放人。省政府的卫兵见势不妙,赶紧关闭大门。


    周总理出现啦。他和于方舟等其他三名学生身手敏捷。从门槛处爬了进去。致使“秩序大乱直至数小时之久”。最后,包括周总理在内的四人都被抓了起来。


    在看守所里,他们还“不老实”。尤其以那个尚墨卿为甚。“胆敢当众对警察厅长詈骂,且书写杨梆子等字样,肆意嘲弄”。


    估计这警察厅长的外号叫“杨梆子”――怎么会有这么个外号?是他爱听河北梆子?恐怕不是。华北地区“梆子”是个贬义的称呼。如“老梆子”已趋近于骂人。反正这学生胆子够大的。现在怎么也要办个“寻衅滋事”之罪。


 



 

    先看看对周总理是怎么判的。


    周恩来和于方舟两名男生犯骚扰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个月。


    辩护人提出,骚扰罪成立应有三个条件:一为聚众;二为意图强暴胁迫;三为不服从解散命令,缺一不可,而周恩来他们并不符合这样的要件,所以不构成该罪。


    针对这样的意见,判决书一一驳斥:


    如谓非聚众,何以聚集至数千人之多;如谓非意留强暴胁迫,何以闯入辕门,势其汹汹;如谓奉令解散,何以经邢副官长出为拦阻后仍滋扰至数小时之久;如谓得省长允许,何不启门延入而爬钻入内。既具备前项要件,即附合随行者,亦负罪责。而况代表是无论临时集合是否请愿及在门内与门外,均与罪名成立上不生影响。况该被告等当日骚扰情形已历历可指,有西区警察署呈报证明于前,复有叶检察官调查证实于后,众证如此确凿,该被告等实不能免除罪责。


    这样的论述,不能说没有道理,简直是太有道理!根据各个法律要件逐条驳斥,无一条不符合,可谓罪无可恕。


    然而,最终居然就宽恕了:周总理的刑期居然只有短短的两个月!而且只处罚了他和于方舟两名男生。同去的两名女学生还免于刑罚。


    由此,让人不禁感叹:那时候的判决真是合理!论理尽量详尽细致,清楚地指出为何要定罪,让人心服口服;处罚却又尽量从轻从宽,让人心怀感激。


    圣人所说的“忠恕之道”“仁政”在这里得到了充分的体现。这样的判决鼓励了宽容仁爱的社会风气。令人想起了杜甫的诗“致君尧舜上,再使风俗淳”。


    耶稣说,只有宽恕才能拯救灵魂。《悲惨世界》里的冉瓦让,这个已经被扭曲的灵魂,不就是在卞福汝主教无私的宽恕中被拯救的吗?不是监狱、不是皮鞭,而是宽恕。


    比较一下现在的判决书,论理粗疏,刑期却动辄五年十年甚至死刑。真是做到了高压态势。但对于人心的淳化、社会风气的改善有好处吗?究竟是促进还是败坏呀?判决不能就法论法,机械教条,一定要顾及社会效果,才能真正做到法治、良治。


    哎!也不知周恩来总理有什么感想!多年之后,当他坐在总理的办公桌边,签署着各类惩办敌人的命令时,是否记起了自己当初在天津法院的这段经历……


    再说说那个胆大妄为的尚墨卿。他辱骂警察局长,却并没有因为寻衅滋事而被判刑。他被起诉的罪名是侮辱罪。但法院认为“仅谩骂及书写杨梆子等字样,是否构成侮辱罪,尚有研究之余地”。最终法院认为这仅仅是一种讥讽,并非侮辱。不构成起诉指控的罪名。


    这个胆大妄为、公开与警察局长叫板的青年学生被判了一个较轻的违警的罪名,就被释放了。是不是那个时候没有寻衅滋事这个罪名呀?


    其他以马千里为首的诸多被告人,被控了两项罪名,翻译成今天的话就是:非法拘禁和危害公共安全。


    “非法拘禁罪”可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将两名伙计关了一夜,无论如何也脱不了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就没有这么明确了。最主要的证据是“12月20日、21日、22日等日之《益世报》”。这报纸上写了什么呢?是马千里等人呼吁抵制日货的演说!仅凭演说怎么能够定罪?


    小编原以为法院会支持检察官的指控,给马千里他们安上个危害公共安全的罪名。毕竟事情闹得太大了。


    但让人吃惊的是,判决书中居然出现了这样的字句:“夫仅仅为各界代表及该项演说,究竟触何种法,盖如不向其行为如何,而概令负罪责,将不免人人自危,国家亦断无此种刑罚权。”


    这个意思是说:一篇演说触犯什么样的法律?如果不问被告人的行为,仅以演说来定罪的话,社会上将人人自危,国家无论如何也没有这样的处罚权力!


    这样的话,现在也会听到。不过不是在判决书里,而是在律师的辩护词里。网络上不乏林林总总的“死磕”律师发出如这般“人人自危”“国家无此权力”的呐喊。


    没想到一百年前,这些话居然出现在判决书里……从法官的判决书到律师的辩护词,是法治进步了吗?

 
    想想判案的法官也应该胡子一大把了吧(如果在世的话)?怎么会还讲出如此“愤青”的话呢?不过这胡子一大把的法官办案功底还是可以的。


    例如,在刚才那个“非法拘禁”的罪名中,为了证明各个被告人在这一场混乱的局势中是不是犯罪主体以及各自应负的责任,判决书详细引述了马千里、马骏、杨晓林、夏琴西、时作新、孟震候、于骏望、陈宝聪、郭绪荣等人在警察局的证言,并将其有机地组织,让人全面地了解了当时事件的全过程,相信这些被告人虽是出于爱国,但确实触犯了刑律。我真想让今天的法官们学一学,不要只会在判决书中罗列证据名称。


 



 

    小编在想,当年的被告人周恩来后来翻江倒海,青云直上,估计不会再保存有这份判决书了吧……




原文标题:宰相还是书生时——评民国时期“周恩来等各界代表案”判决书


原文来源:立法网微信公众号


(立法网 周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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