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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丕祥:新时代中国立法发展趋向

发布时间:2018-07-31 作者:公丕祥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当代中国立法发展处于新的历史方位。新时代的中国立法发展,是国家治理领域中的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也是一个长期的、艰巨的、复杂的历史过程,需要进行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持续不懈的艰苦努力。十九大基于新时代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战略考量,强调要“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因之,当代中国立法领域已经或正在发生极为深刻的革命性变化……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当代中国立法发展处于新的历史方位。新时代的中国立法发展,是国家治理领域中的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也是一个长期的、艰巨的、复杂的历史过程,需要进行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持续不懈的艰苦努力。十九大基于新时代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战略考量,强调要“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因之,当代中国立法领域已经或正在发生极为深刻的革命性变化。


    其一,着力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法治体系是一个反映国家法治运行状态的法治共同体系统,在很大程度上成为衡量国家法治现代化水准的基本测度。法治体系的基本细胞是法律规范。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是法律体系内在和谐一致性的必然要求,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前提和基础。经过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的四十年的不懈努力,形成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以后,面对社会转型时期广泛而深刻的社会变革,立法工作的任务依然繁重而艰巨。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把“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立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从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鲜明地展示了当代中国共产党人对当代中国法治发展规律认识的崭新飞跃。


    其二,坚持党领导立法的重大政治原则。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根本政治保证,也是新时代坚持立法工作正确政治方向的重大政治原则,必须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全面依法治国,加快立法发展,努力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要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有利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完成党的执政使命,决不是要削弱党的领导。”因此,必须坚定不移地坚持“党领导立法”的重大政治原则。诚如习近平同志所强调的,“坚持党的领导,不是一句空的口号,必须具体体现在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上。”正是在这一思想原则的指导下,2016年2月,中共中央制定了《关于加强党领导立法工作的意见》,对党领导立法的指导思想、主要原则、制度机制和方式方法等作出了具体规定,成为新的历史条件下中国共产党领导立法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其三,健全人大及其常委会主导立法的体制机制。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历史进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有的法律法规未能全面反映客观规律和人民意愿,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立法工作中部门化倾向、争权诿责现象较为突出。这一状况的客观存在,一定程度上与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不足有所关联。因之,充分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已经成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进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抉择。基于此,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充分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作出了具体制度设计与安排。


    其四,改革和完善立法体制。立法体制是国家治理体制的重要制度安排,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国家法治发展的进程及其走向。中国是一个经济社会发展很不平衡的国家,必然影响或制约着各个区域法治发展的进程。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战略任务,立法体制进一步改革和完善,使之在推动治国理政基础性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进程中发挥重要作用。从地方没有立法权,到赋予省一级地方立法权,再到少数设区的市拥有地方立法权,进而到所有设区的市均被赋予地方立法权,形成了从中央到地方的人大制度的完整立法体系。这是一个与国家现代化和法治发展进程相适应的循序渐进、逐步放开的过程,是当代中国立法体制的一次重大变革,在当代中国法治发展史上具有重大的里程碑意义。


    其五,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制度建设。制定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地方政府规章,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使管理职权的必然要求。基于此,现行宪法、立法法和地方组织法对国家行政机关的立法权限作出了相应的规定,由此形成了富有中国特色的政府立法体系。这对于形成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推动国家治理与社会治理法治化进程,发挥了重要作用。应当看到,如何有效防止立法工作中的部门化倾向,规范授权立法和规章制定行为,是推进政府立法制度建设不可回避的事项。显然,在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的新的时代条件下,政府立法制度建设和实践探索正在向纵深推进。


    其六,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构成良法善治的基本价值准则。现代化的良好法律通常是与诸如自由、平等、权利等价值要素内在地联结在一起的,从而构成良法善治的基础与价值尺度。当代中国社会正处在一个权利发展的新时代,社会的转型变革进程与社会主体的自主性发展过程交织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维护社会正义、实现人民福祉已经成为当代中国立法发展进程中面临的一项重大议题。在新时代的立法发展领城,必须紧扣社会主要矛盾的新变化,深刻把握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对于制订良好的法律的根本性的基础性的价值意义,进而体现良法善治对于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核心价值要求,“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


    其七,更加充分发挥立法的利益调整与平衡功能。调整与平衡正义和秩序之间的关系,努力建构体现公平正义要求的有机的社会秩序,是立法发展的基本功能。在当下中国急剧变革的社会转型时期,在依法确认与保障公民自由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础上,充分发挥立法调整的职能作用,促进社会有机体的健康稳定发展,已经成为当代中国立法发展的一项紧迫课题。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新的历史条件下,要强化问题意识,树立良法善治理念,妥善处理好正义与秩序之间的关系,充分发挥立法的协调和平衡利益关系的职能作用,从而为大变革时代的中国社会转型发展及其现代化进程奠定坚实的法治基础。


    其八,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的有效衔接。我们已经进入一个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的新时代。“改革和法治如鸟之两翼、车之两轮”,正在成为推动当代中国社会转型发展的强大动力。随着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立法在全面深化改革进程中的地位更加突出,作用更加重大。正是遵循在法治化轨道上推进改革的指导思想,当代中国改革决策与立法工作有机衔接、相互促进,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的时代进程呈现出崭新的局面。立法与改革决策的有机衔接、相互促进,已经成为有力推动改革与立法发展的生动实践,“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鲜明展示了新时代中国法治现代化进程的时代走向。




原文标题:公丕祥:新时代的中国立法发展趋向


原文来源:新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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