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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恺:温州“杀奸案”判决书的启示

发布时间:2018-08-22 作者:周恺


    不久前,温州这个“杀奸案”案引发的议论挺多:一个丈夫杀死了强奸他老婆的人,然后却被法院判了无期徒刑。

    这样的案子,这样的判决,法官应该有敏感意识,要小心处理,否则很容易招来非议。


 



    不幸的是,法官太掉以轻心了。不要说其他问题,判决书本身就写得潦草。网上有人给判决书挑出了若干矛盾和低级错误,最后还打了个不及格的分数:59。

    那些错误明明白白地存在,上了裁判文书网更是赖不掉。温州中院赶紧弥补,及时给出了一篇官方的正式回复,解释了为什么实体上判无期徒刑以及承认了判决书中的错误并道歉。

    其实就我看来,判决书中的那些错字算不了什么。笔误、校对错误而已,所谓矛盾也只是稍有出入罢了,不影响大局。在日常繁重的审判压力之下,这样的所谓“错误”确实难免。实际的判决书中一抓一把。

    我们得承认,那么多案件,错几个字真的没法避免。错了就在文书上直接改过来嘛,盖上个印章就行了。有时我甚至觉得文书上有几个鲜红的印章挺好看的。


 



 

    你看中国历史上有名的几篇书法,像王羲之的《兰亭序》、颜真卿的《祭侄文稿》等书法珍品都是有涂改的,也没有给他们减色。判决书真不必计较那几个错字。

    有人说,连错字都避免不了,判决书的水平能提高吗?这种看法咋听起来有道理,但实际上,判决书要是真想提高水平,就不能光盯着那几个错字。只计较小处,往往就忘了大节。

    与几个错字相比,这篇判决书给我们的两点启示,似乎更值得思考。

    一、“判决说理”说给谁听?

    法官为什么没有小心处理这个案件的判决书?恐怕是因为法官认为这个案子双方都已经服判了,争议不大了,判决书也就没有必要那么用心写了。

    小编在想,写判决之前,双方的态度法官肯定是了解的:检察院方面已经提前沟通过了;被告人方面,虽然最后才决定不上诉,但庭审中的表现也肯定配合。法官想:都服判了,判决书随便写写也就行了,说理也就简单一些吧。

    真的是这样吗?判决书真的是只给当事人看的吗?说理真的是只给当事人听的吗?与其他人还有关系吗?

    这个问题学术化的说法就是:判决书说理的受众是谁?理论上早有定论:说理的受众不止是当事人,还包括其他法院、律师、法律界以及社会大众。那么,其他人为什么有权追问一个与己无关的判决理由呢?因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因为“同案同判”。

    我必须要知道,下次看到自己的妻子被强奸,法律要求我该怎么做!这绝不仅仅是这一个案件当事人自己的事情,这是关乎千千万万普通百姓切身利益的事情。


 


 


    所以,每一个个案的说理都与社会上所有人有关的,都是说给社会上所有人听的。这个道理并不稀奇,但比起干瘪的理论,温州“杀奸案”给我们提供了鲜活的实例。

    “没有一个人是孤岛”。作为国家公器,法院的执法是公力救济,它以同样的标准对待每个人。下次别人看到自己的妻子被人强奸,我们究竟是应该冲上去杀了他,还是要等他强奸完再报警?还是要比较礼貌的请他“停止性侵”?温州这个案子要是判对了,以后别人怎么办?如果这就是法律,那是将是多么可怕的一幅图景!

    温州法院意识到了这一点。他们必须将这个案子个别化,把它同其他案子区别开来。他们的回复中,实体问题强调的就是“是否强奸”还未确定:“但其供述并不能证实张某的行为就是强奸。根据证据采信规则,本案仅能认定张某曾对罗某实施不法侵害,认定张某已强奸罗某的证据不足。”

    但这肯定是事后“补漏”的说法。判决书和起诉书都明确说是“性侵”。一个成年女子,有什么“”可言?不是通奸就是强奸。只怪当初没有意识到案件的影响,以为只要当事人服判就没事了。写判决书时只将说理的受众定位在当事人,没有意识到说理潜在的社会受众。

    当然,大多数案件的社会影响只存在于理论上。这些案件与他人基本无关,只与当事人有实质联系。其他人可以通过区分事实的方法将自己的案子与别人的案子分开。

    所以,如果当事人没意见,判决书的说理大体可以从简。但法官应当意识到存在不同的案件:有的案件,说理的受众实际上只有当事人,有的案件,说理受众则是全社会。这是万万要注意的。

    二、“充分说理”如何做到?

    对于这篇判决书,有一点大家达成了共识:说理不充分。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仁信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田仁信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根据田仁信的供述和罗某的证言相互印证,并有证人刘某、何某、朱某等人的证言佐证,证实案发的主要原因是田仁信目睹被害人对其妻子实施性侵犯,故应认定被害人在本案中具有重大过错,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理由成立,予以采纳。……

    “夺妻之恨”是少有的大恨,普通人认为杀死也不为过,岂是一个“重大过错”就能够涵盖的?就是这短短的一段话,当然无法解释一个愤怒的丈夫要终身坐牢的原因。与普通人的常识相距太远了!


 



 

    “重大过错”是范围非常宽泛的概念,与“夺妻之恨”这样具体而醒目的案情实在太不相称。如此轻描淡写的论理,可以说是马虎,也可以说是武断。

    然而,不知大家是否意识到:这篇判决书只需要更改一个地方,这段原本并不充分的论理就可以立刻变得充分起来。

    什么地方呢?就是“主文”。

    如果将“判处无期徒刑”更改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论理立刻就充分了:人们都可以理解为什么一个杀人犯只坐三年牢。因为他杀死的是强奸他老婆的人!不需要过多的论理,事实和主文已经将道理说的很清楚了。

    可见,我们平时所说的增强文书说理性,绝不仅仅是指增强“本院认为”部分即“论理”部分,而应该增强全篇的说理。

    判决书是一个整体,说理是全篇判决书的任务。人们通过阅读事实、主文,都能得出是否有说服力的结论。将说理性仅仅限制在论理部分是片面的。

    因为每个人的心中都有一个理,看到案件的事实,都会得出自己认为公正的判决。再用这个结果去对比法院的判决结果,看看是否公正。

    如果不同,就要看论理能否说服自己;如果大体相同,即使没有论理也会认为判决书有说服力。这也就是部分判决书即使很简单,论理也没有问题的原因。


 


 


    同时,通过这个实例可以清楚地看出,说理的充分与否没有固定的标准。一定要“个案个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同样的说理,在一个案件中是不充分的,在另一个案件中就是充分的。

    “一个人的美酒就是另一个人的毒药”。千万不可搞固定标准,千万不能认为说了哪些话论理就是充分,不说这些话就是不充分的。

    像上述这个案子,如果只判三年徒刑,说理大可从简。既可以保全双方当事人的颜面,又可以免生事端。短短的几行字,却体现了法官的仁心与智慧。
 


原文标题:周恺:温州“杀奸案”判决书的启示

原文来源:立法网微信公众号

(立法网  周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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