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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修福:依照《地方组织法》设置“秘密写票处”的两点思考

发布时间:2018-08-27 作者:滕修福


    编者按:选举法第三十九规定,在选举各级人大代表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但是,对于人代会选举地方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相关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有人认为,为了保障人大代表更好行使选举权,选举地方国家机关领导人员也应当设置秘密写票处;也有人认为,法律只规定选举代表时必须设置秘密写票处,选举地方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可以不设置秘密写票处。


 


 


    小编认为,设置秘密写票处已经写入全国人大议事规则和选举法,下一步应该适时将其写入地方组织法。
 
关于设置“秘密写票处”

    早在1989年4月4日七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就明确规定:“大会全体会议选举或者表决任命案的时候,设秘密写票处。”

    2010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对选举法进行第五次修正,在“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条款(现第三十九条)之后,增加规定:“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


 


 


    至此,按国家立法规定,不仅全国人大选举和表决任命案要依法设置秘密写票处,各级人大代表选举也要设置秘密写票处。

    然而,地方各级人代会选举国家机关组成人员是否设置秘密写票处,由于地方组织法没有规定,少有地方人大议事规则明确要设置秘密写票处。

关于“无记名投票方式”

    地方组织法第二十三条明确了选举国家机关领导人员“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所谓无记名投票,亦称秘密投票,有利于保障投票人免受外界干扰,无后顾之忧地表达自己的选举意愿,使选举结果更加真实、客观。

    全国人大议事规则和选举法明确无记名投票要设置秘密写票处,就是为了更好地落实无记名投票这一秘密性原则。也就是说,设立秘密写票处是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的题中之意。

    小编发现,在今年3月召开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选举和表决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投票时,专门在票箱口设置了一块遮挡板,其目的也是在于落实无记名投票方式的秘密性原则。


 


 


    由此可见,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和表决时,应当设置秘密写票处和投票遮挡板,最大限度遵循和落实无记名投票这一秘密性原则。

    小编建议:一是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议事规则再次修正时,应当将设置秘密写票处写入议事规则之中;二是地方组织法再次修正时,有必要在第二十三条“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之后,加入“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

    如此,设置秘密写票处有规可循、有法必依。
 


原文标题:依照《地方组织法》设置“秘密写票处”的两点思考

原文来源:立法网微信公众号

(立法网  滕修福/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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