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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门浩月:没有“亲手杀人”为何被判处死刑

发布时间:2018-09-07 作者:龙门浩月


案情回放

    十年前,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确认:1997年6月至2006年12月,被告人郑筱萸利用担任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的职务便利,接受请托,为八家制药企业在药品、医疗器械的审批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多次直接或通过其妻、子非法收受上述单位负责人给予的款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49万余元。

    2001年至2003年,郑筱萸先后担任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期间,在全国范围统一换发药品生产文号专项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未做认真部署,并且擅自批准降低换发文号的审批标准,致使许多不应换发文号或应予撤销批准文号的药品获得了文号,其中6种药品竟然是假药。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被告人郑筱萸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郑筱萸对药品安全监管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

    郑筱萸作为国家药品监管部门的主要领导,利用事关国家和民生大计的药品监管权进行权钱交易,置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于不顾,多次收受制药企业的贿赂,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当判处死刑。其虽有坦白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和退出部分犯罪所得的情节,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

    郑筱萸的玩忽职守行为,致使国家药品监管严重失序,给公众用药安全造成了极为严重的后果和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犯罪情节亦属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并与所犯受贿罪数罪并罚。

    一审判决、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核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对被告人郑筱萸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

    一、忏悔:没有“亲手杀人”的部级高官被判处死刑

    十年前,62岁的原系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的郑筱萸在被执行死刑前留下的《悔恨的遗书》中感叹道:“说句心里话,我即使是天天做梦,也梦不到我会有今天这样的结局!”


 


 


    应当说,郑筱萸的“出乎意料”并非空穴来风!一如他在《遗书》中不厌其烦地列举建国以来类似的“经典判例”那样,以此证明他是因犯“玩忽职守罪”而获死刑的部级高官第一人:

    ——上个世纪八十年代,“渤海2号油轮”失事,当时国务院的一位副总理给的是“记大过”的处分;

    ——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大兴安岭着火,林业局长的“处分”是辞职;

    ——近期的松花江水质污染,国家环保总局的局长也是“辞职”了事;

    ——重庆的天然气泄漏事故,死了200多人,中石油的老总也就是个“免职”。

    ——因“渎职罪”获死刑的也有,就是重庆“彩虹桥垮塌事件”中一名县长被判死刑,但那是县长属基层官员,和部级官员还没法比。

    所以,郑筱萸称,当一审法院判处他死刑时,第一反应是“震惊!”而且,用他的原话“不是一般的震惊!我是部级官员哇,我没有直接杀过人哪!”

    当然,郑筱萸也有自知之明:“没有想到的是,舆论却是一片的叫好声,大家咬牙切齿地鼓掌欢呼。这引起了我的反思。我为什么会激起这么大的民愤?原来是我这个部门太重要了,我这个岗位太重要了,我手中的权力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我虽然没有亲手杀人,但由于我的玩忽职守,由于我的行政不作为,使假药盛行,酿成了一起又一起惨案。这个账我是应该认的……”。


 


 


    的确,无论是当年还是现在,对于一个收受贿赂几百万元且没有“亲手杀人”的部级官员是“罪不至死”的。然而,正是由于其位置的显赫,正是由于在这个关系着千千万万百姓安危岗位上的行政不作为、行政乱作为,导致了假药盛行、惨案丛生的恶果,可谓罪大恶极!法不容留!

    而且,这个“恶果”至今还在蔓延!还在发酵!还在恶化!甚至近日已经引起全球关注的长春长生疫苗事件,显然与十年前就已经伏法的郑筱萸案件密切相关。

    二、受贿:收受数万元即签批“流行性感冒裂解疫苗”

    据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那份编号为“(2007)一中刑初字第1599号”的刑事判决书显示,对于“经审理查明”的八笔数额为600余万元的收受贿赂的犯罪事实,郑筱萸均供认不讳。

    其中第(六)笔为郑筱萸收受“中华茂祥集团有限公司”负责人王茂祥的12万元贿赂款后,为其下属的两家企业给予批准提供帮助:

    一是“长春长生基因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申报注册“重组人干扰素α2a凝胶”;

    二是“通化茂祥制药有限公司”申报“注射用苦参素”“流行性感冒裂解疫苗”。

    北京一中院判决书认定事实和证据有:

    一是行贿人王茂祥证实,茂祥集团下属有四家制药企业,为得到郑筱萸的帮助,2003年7月至2005年3月,他分三次在新大都酒店送给郑筱萸人民币共计12万元。2004年,他向郑筱萸请托要求尽快审批该集团下属的“长春长生基因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新药“重组人干扰素α2a凝胶”,不久该药即获审批。

    二是时任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注册司综合处处长的任玫玫证实:2004年下半年,郑筱萸曾给她打电话对“中华茂祥集团有限公司”下属的“长春长生基因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药品“重组人干扰素α2a凝胶”的审批进行催促。

    三是“通化茂祥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注射用苦参素”“流行性感冒裂解疫苗”的审批材料等书证证明:经郑筱萸签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4年6月、9月批准“通化茂祥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药品“注射用苦参素”“流行性感冒裂解疫苗”注册。


 


 


    遗憾的是,有关制药企业通过行贿手段而获得批准的“流行性感冒裂解疫苗”是否因为郑筱萸案件的告发而被撤销抑或是在继续生产、销售,判决书中未找到答案。

    三、放水:仅凭“复印件”即可让“假药”起死回生

    自2000年10月起,国家药监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药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并根据修订后的《药品管理法》为规范市场,统一标准,保证用药安全,取消药品的地方标准的专项工作。专项工作中,发现了一批原违规审批的药品文号,依法应予撤销。

    注册司在专项工作后期针对这批药品向郑筱萸书面请示,提出拟以相关企业是否已经通过或正在申请通过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为标准,决定是否同意换发文号。

    郑筱萸明知该意见违反有关行政法规,却签批同意,致使大量依法应予撤销的药品获得了批准文号,得以继续生产、销售和使用。

    正是由于郑筱萸的上述行为严重削弱了国家对药品的监管,国家药监局对药品市场的管理、监督流于形式,致使大量不应换发文号或应予撤销批准文号的药品获得了文号,为药品生产中的造假提供了可乘之机。


 


 


    其中,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6年对少部分药品生产企业进行抽查,即发现有大量已被批准换发的药品文号系以造假获得,文号被注销,6种药品被确认为假药。

    为此,北京一中院判决认定郑筱萸的上述玩忽职守行为,导致国家药品管理失序,增大了人民群众的用药风险,损害了国家机关依法行政的形象,致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据一审判决书认定的案件事实显示,郑筱萸曾擅自同意并签发了一份由注册司上报的582号文件。

    该文件将187号文件中规定的“专项小组对上报材料进行汇总与复核”改为“企业申报时可以提供的有关材料可为复印件,由省级药监部门重点审核其原生产批件和原始档案,专项小组仅对上报的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并对原始档案进行抽查核对”,削弱了国家药监局的监管力度,由此降低了对药品的审核标准,致使大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药品通过原始资料造假等方式获得了批准文号。

    在专项工作中发现了一批原违规审批的药品文号,依法应予撤销,注册司在专项工作后期针对这批药品向郑筱萸书面请示,提出拟以相关企业是否已经通过或正在申请通过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为标准,决定是否同意换发文号。


 


 


    郑筱萸明知该意见违反有关行政法规,却签批同意,致使大量依法应予撤销的药品获得了批准文号,得以继续生产、销售和使用。

    四、反思:对违规获批的药品如何继续“消除隐患”?

    正是由于被告人郑筱萸的上述行为,严重削弱了国家对药品的监管,使国家药监局对药品市场的管理、监督流于形式,致使大量不应换发文号或应予撤销批准文号的药品获得了文号,为药品生产中的造假提供了可乘之机――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6年对少部分药品生产企业进行抽查,即发现有大量已被批准换发的药品文号系以造假获得,文号被注销,6种药品被确认为假药。

    为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消除隐患,于2006年9月起对已经换发的药品批准文号进行全面清理,为此耗费了大量的人力、财力。毫无疑问,郑筱萸上述玩忽职守行为,导致国家药品管理失序,增大了人民群众的用药风险,损害了国家机关依法行政的形象,致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判决书列举了20多项证据,其中第22项证据即旨在证明因为其不作为和乱作为造成的社会危害后果:

    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6年对部分药品生产企业进行抽查,有大量已被批准换发文号的药品被注销文号,诺氏制药(吉林)有限公司的“人参多糖注射液”以及其他三家药品生产企业的共计6种药品为假药。

    为消除隐患,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于2006年9月决定对已经换发的药品批准文号进行“全面清理”。

    然而,必须看到,“全面清理”的结果是否已经覆盖了所有因为郑筱萸在任期间降低审批、审核等行政管理的“门槛”和“标准”而混水摸鱼获得的资格、资质?所谓的“清查”和“清理”是否就是例行公式的“走形式”?特别是对于将严格的“汇总复核”降低为可以采取“抽查核对”方式后必然出现大批量的”漏网之鱼应当“如何处理?――在判决书中没有一个说法――而且,由于刑事案件的终结,势必所有的清理、清查工作必然告一段落而无人问津!

    那么,人们就有理由怀疑,那些曾经通过违规签批的“流行性感冒裂解疫苗”以及“重组人干扰素α2a凝胶”是否还在堂而皇之的继续生产、销售并危害社会?都需要继续开展工作,而不能因为郑筱萸的伏法而不了了之!

    五、长生疫苗:“严肃问责,从严处理”如何落到实处?

    8月1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召开会议,听取关于吉林长春长生公司问题疫苗案件调查及有关问责情况的汇报。

    据新华社报道,会议指出,这起问题疫苗案件发生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多次作出重要指示,要求立即查清事实真相,严肃问责,依法从严处理,坚决守住安全底线,全力保障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大局。


 


 


    会议强调,疫苗关系人民群众健康,关系公共卫生安全和国家安全。这起问题疫苗案件是一起疫苗生产者逐利枉法、违反国家药品标准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编造虚假生产检验记录、地方政府和监管部门失职失察、个别工作人员渎职的严重违规违法生产疫苗的重大案件,情节严重,性质恶劣,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毫无疑问,长春长生公司问题疫苗案件所暴露出的不少问题与十年前被判处死刑的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郑筱萸案件非常相似。可以预测:当本案进入刑事司法程序后,相关直接责任人员在法庭上大都会声泪俱下地以“我没有直接杀过人……”之类的“理由”为自己的罪责进行辩解!

    因此,小编相信,现在社会公众最为关注的莫过于党中央作出的“严肃问责,依法从严处理”的重大决策,如何落地生根!即新华社报道中要“提高违法成本,对那些利欲熏心、无视规则的不法企业,对那些敢于挑战道德和良知底线的人,要严厉打击,从严重判,决不姑息。对涉及疫苗药品等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犯罪人员,要依法严厉处罚,实行巨额处罚、终身禁业……”的承诺如何落到实处并防患于未然!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人民日报)

 


原文标题:龙门浩月 没有“亲手杀人”为何被判处死刑?!――重读十年前国家药监局长郑筱萸案死刑判决书及对长春长生疫苗事件的反思

原文来源:立法网微信公众号

(立法网  龙门浩月/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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