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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纳溪区法院推行“一审一助一书”的成功探索

发布时间:2018-09-19 作者:李小川 蔡利霞


    编者按

    基于司法改革实践中“法官助理”岗位的设立,纳溪法院现有审判团队中包括“一审一助一书”。

    然而,由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民商事案件开庭审理的操作规范》未体现“法官助理”参与庭审,不利于现有的审判实践规范操作。

    为此,纳溪法院组织庭审观摩,并积极探讨:如何立足本院实际,发挥出法官助理“协助办案”作用,帮助查明案件事实、适用法律法规、为案件实体处理奠定基础,实现1+1+1﹥3的审判团队力量。


 


 


    最终,该院创新制订《庭审规范制度》,突出并明确法官助理的工作和职责:法官助理在庭审中可以宣布法庭纪律、总结说明庭前证据交换情况、出示并说明法庭依法调取的证据、概括说明庭前调解情况等。
 
    9月7日,为促进庭审规范,推进审判公开,提高办案质量和司法公信力,更好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纳溪区法院再次开展庭审观摩及庭审规范探讨活动,由该院审判委员会专委林万泉亲历庭审,全院民商事审理相关人员全员参加,并邀请人大代表、普通群众百余名人员到庭观摩指导、交流学习。

案情

    本次开庭审理的是原告王某某、费某甲、杨某某、费某乙、费某丙与被告纳溪区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

    五原告诉称,其近亲属费某某系乡村医生,于2017年7月30日下午因病到被告医院治疗,由于被告延误诊断和救治,致其入院5小时后死亡,要求被告赔偿损失26万余元。


 


 


    被告辩称:五原告之近亲属费某某因为自身疾病致死,其医治行为没有过错,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焦点

    1.被告医院的医疗行为对费某某的死亡是否存在过错?

    2.如果存在过错,过错程度(参与度)是多少?

    3.五原告因费某某死亡造成的损失金额是多少?

庭审

    为开展好此次活动,该院分管副院长及专委对庭前准备、仪表风纪、庭审用语、庭审能力、法警值庭及庭审笔录等方面,提出了严格要求,作出了周密布置。

    庭审中,经过宣读法庭纪律、核对当事人情况、当事人诉辩、举证、质证、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当事人最后陈述等法定环节,当庭作出宣判。

    整个庭审过程中,审判员神定气闲,根据庭审规范的指引,程序到位,衔接紧凑、重点突出,指挥若定,法官助理辅助到位、驾轻就熟,书记员全神贯注、专心记录。庭审秩序井然有序。

裁判

    法院认为,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原告之近亲属费其富因呕吐、腹泻到被告医院医治过程中,被告医院的接诊医生未对患者作全面检查,医生之间未进行交接班告知,值班医生未按接诊医生医嘱行床旁心电图检查,生化检验未及时接收检材,检验人员未执行危重值班电话报告制度,值班医生未及时查看检验报告等延误诊断和救治;同时对患者病情评估不足、医患沟通不规范,没有及时下达病危通知书及医患沟通书、缺乏死亡后尸体解剖告知书,被告纳溪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其过错与费其富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次要因果关系。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纳溪医院应当对原告之近亲属费其富死亡造成的损失承担次要(30%)赔偿责任。

    对于被告在庭审中提出,原告之近亲属费其富之户籍属于农村居民,应当按农村居民的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的主张,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农村居民常年居住、生活、执业在城镇,其收入明显高于其农村收入的,可以比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其收入的精神相悖。


 


 


    原告之近亲属费其富早年一直在当地打鼓街村建房、居住、执业医生,其收入明显高于当地农村居民收入,其收入是其家庭主要生活来源,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农村居民比照城镇居民标准赔偿的条件,应当按照城镇居民之标准计算其损失;

    对于原告主张被告垫付的鉴定费不能作为损失计算的问题。法院认为鉴定是为查明案件事实所必须,所以,鉴定费应当作为本案的必要损失计入赔偿范畴。

    据此,判决如下:

    一、原告王华秀、费绍章、杨应崇、费进波、费国鑫之近亲属费其富死亡造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鉴定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合计损失666073元,由被告泸州市纳溪区人民医院赔偿(30%)199822元,品迭被告已经垫付的鉴定费8500元,尚应赔偿原告191322元,限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王华秀、费绍章、杨应崇、费进波、费国鑫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00元,由被告泸州市纳溪区人民医院承担1600元;原告王华秀、费绍章、杨应崇、费进波、费国鑫共同承担200元。


说法

    庭审结束后,由法官助理蔡利霞进行题为《敬畏法律、敬畏生命》的以案释法。结合本次开庭审理的案件,以医生在医院因同行工作过失致死为切入点,从医疗损害赔偿法律关系入手,就医疗损害赔偿的构成、举证责任分配、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等方面展开,既有侵权法原理释明,也针对规范医患关系对医院医生和患者提出了建议。


 


 


    两个以案释法,倡导了敬畏法律、敬畏生命的正向理念,引发了与会人员特别是其中医务工小编的深思,赢得了与会人员的充分肯定和良好评价,促进了法院与社会群众之间的良好理解与交流。

思考

    参加本次活动的全体法院人员以省法院庭审规范提纲为标准,结合本次庭审,围绕庭前准备、开庭组织、焦点归纳、庭审结构、小结认证、法庭语言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点评分析,积极探讨,最后初步形成纳溪法院民商事庭审规范实施意见(建议稿),拟报审判委员会通过后在全院推广试行。

    旁听群众充分肯定庭审观摩及点评会形式,认为借庭审观摩的形式来“挑刺儿”,把问题摆到台面上加以分析、解决,促进庭审规范,用规范促公正,从而进一步提升民事法官的综合素质、办案能力,可以加强法院内部交流和沟通,调动大家钻研民事审判业务的主动性积极性,营造良好研讨氛围,并就一些疑难问题在全院统一司法尺度和裁判标准,促进全院民事审判法官审判水平和司法作风的共同改进提高。
 


原文标题:李小川、蔡利霞 实行“员额法官”后,“法官助理”干什么?――泸州市纳溪区法院推行“一审一助一书”的成功探索

原文来源:立法网微信公众号

(立法网  李小川 蔡利霞/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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