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人可能都有这样的疑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简称“选举法”)中找不到选举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一府两院”领导人员(以下简称“国家机关人员”)的相关条款――这也许是初入人大系统工作之人曾经有过的困惑。
小编也曾经有过这样的困惑:为什么选举法没有国家机关人员的选举条款呢?
殊不知,国家机关人员的选举,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条款有原则规定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简称“全国人大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简称“地方组织法”)中进行了法定。
之所以会出现上述困惑,究其缘由还是法律名称惹的祸。
小编认为,现行选举法名称容易被“误读”,有必要通过名称修改或内容调整来“正名”。
所谓“误读”:选举法即人大选举法,各级人大选举本级国家机关人员由选举法来法定,是名称中应有之义。
从简称来看,“人民代表大会”简称“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简称“全国人大”,“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简称“地方各级人大”均约定俗成。那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简称“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选举法”也就约定俗成了。
从缩句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简称“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选举法”,再缩成“人大选举法”,没有语法错误。
从名称上,现行选举法即人大选举法,而实际上,现行选举法是选举人大代表的,并没有将各级人大选举国家机关人员纳入选举法之中,似乎文不对题、名不副实。
如何“正名”呢?小编的建议为:一是选举法即代表选举法,更改选举法名称;二是选举法即人大选举法,增加选举法内容。
现行选举法共12章59条,从头到尾都是关于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尤其是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自治县)乡(民族乡、镇)人大代表的直接选举,是一部以规范各级人大代表选举尤其是规范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直接选举的程序法。
小编认为,从现行选举法所规范的选举对象来正名,应该在现行选举法名称中加上“代表”二字,即更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法》,这样就题文相符、名副其实了。
现行选举法只是一部人大代表选举的基本法律,而不是一部人大基本选举制度的完整法律。人大基本选举制度所包含的选举对象,不仅仅是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还包括各级国家机关人员的选举。
关于最高国家机关人员的选举,由宪法(第六十二条)和全国人大组织法(第二十三条)所法定;
关于地方各级国家机关人员的选举,由宪法(第一百零一、一百零三条)和地方组织法(第八、九条,第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条)所法定。
小编认为,从体现人大基本选举制度法律完整性的角度,选举法适时修改可以考虑将宪法和全国人大组织法、地方组织法所法定的各级国家机关人员选举的相关条款写入和调整到选举法中,这样的选举法不仅具有完整性也题文相符、名副其实。
原文标题:丁桂华、滕修福 为什么《选举法》中没有国家机关人员的选举条款?――《选举法》名称之“误读”与“正名”
原文来源:立法网微信公众号
(立法网 丁桂华 滕修福/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