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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万泉 蔡利霞:互联网上公开庭审直播案件对诉讼参加人隐私信息保护的法律思考

发布时间:2018-11-19 作者:林万泉 蔡利霞


    据悉,一些法院还对法官在互联网上直播庭审的数量做了定量要求,这固然对法官驾驭庭审的能力培养有很好的促进作用,但在互联网上公开庭审时,如何保护诉讼参加人的身份信息等个人隐私,值得我们思考。
 


    随着时代发展和司法改革的深入,全国各级法院以互联网为平台(如中国审判流程信息网、中国庭审公开网、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大力开展和推进司法公开工作。

    毫无疑问,人民法院司法公开工作的开展大大提高了社会公众对人民法院司法工作的关注度,有利于法律知识的宣传和普及,也提升了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


 


 


    据悉,一些法院还对法官在互联网上直播庭审的数量做了定量要求,这固然对法官驾驭庭审的能力培养有很好的促进作用,但在互联网上公开庭审时,如何保护诉讼参加人的身份信息等个人隐私,值得我们思考。

    小编以中国庭审公开网中公开的部分民商事审判实践为例,拟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公民个人隐私权利受法律保护

    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同时,民法总则第三条也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人身权利是公民和法人的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和反映。主要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而隐私权则包含在人格权当中。

    一般意义的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

    二、传统模式下,在诉讼中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因此,传统意义上,诉讼中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主要体现为不公开开庭审理。

    三、互联网模式下,公开庭审对当事人的信息披露

    (一)当庭核对诉讼参加人的个人信息

    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因此,在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核对当事人身份是例行程序,核对的内容主要包括:当事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职业、户籍信息、居住信息、公民身份号码等。同时,也核对其他诉讼参加人的身份。


 


 


    如果其他诉讼参加人非法人,非律师或法律工作者的,核对内容一般包含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职业、户籍信息、居住信息、公民身份号码,以及与当事人之间的亲属关系。

    (二)当庭核对当事人的其他隐私信息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有时还会当庭核对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财产信息或其他隐私信息。比如:某某银行、某某账号,银行余额、车辆品牌、车辆牌号、房屋具体坐落位置、工作单位具体地址等。

    四、互联网模式下,应加强对诉讼参加人隐私信息的保护

    (一)当庭核对诉讼参加人个人信息存在的隐患

    在诉讼中,为查明案件事实,核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身份,披露其个人信息或其他信息,就目前而言显然是合法的,不能等同于前述《刑法》所打击的“违法提供”“窃取出售”等行为。

    但在互联网模式下公开庭审直播中,任何人都可以通过互联网收看、关注案件审理过程,人民法院的庭审程序如果继续沿用原有方式,在开庭审查时核对诉讼参加人具体的身份信息,或者在庭审中为查明事实公开核对当事人的银行账号以及其他隐私信息。


 


 


    那么,诉讼参加人的个人信息就很容易地公开暴露在公众视野里。对于别有用心故意搜集他人个人信息的人,也可以在互联网上很随意地获得诉讼参加人的个人信息。

    (二)在互联网模式下,公开庭审应加强对诉讼参加人隐私信息保护的建议

    最高人民法院今年9月6日公布《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涉及开庭前已经在线完成当事人身份核实、权利义务告知、庭审纪律宣示的,公开开庭时可以不再重复进行。

    由此,小编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在全国法院的庭审行为规范中规定,凡在互联网上公开庭审直播的案件,涉及诉讼参加人个人身份信息、财产信息、其他个人隐私信息等需要在庭审中予以核对的,均可以在开庭前或休庭过程中,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核对,不再在直播过程中公开予以核对,以加强对诉讼参加人隐私信息的保护。


 


 


    综上,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尽快制定《人民法院庭审行为规范》,凡在互联网上公开庭审直播的案件,涉及诉讼参加人个人身份信息、财产信息、其他个人隐私信息等需要在庭审中予以核对的,均可以在开庭前或休庭过程中,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核对,不再在直播过程中公开予以核对,以加强对诉讼参加人隐私信息的保护。


 
原文标题:林万泉、蔡利霞 互联网上公开庭审直播案件对诉讼参加人隐私信息保护的法律思考

原文来源:立法网微信公众号

(立法网  林万泉 蔡利霞/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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