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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建议尽快通过实施

发布时间:2018-12-28 作者:


    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三审稿在保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承包地登记的费用、维护进城落户农户的合法权益、承包地的个别调整、承包地经营权流转后承包方单方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等方面作了修改。审议中,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表示草案经过两次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建议尽快通过实施。




    土地制度是国家的基础性制度,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长治久安。


    12月23日上午,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第三次审议稿(以下简称草案三审稿)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胡可明作关于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草案三审稿在保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承包地登记的费用、维护进城落户农户的合法权益、承包地的个别调整、承包地经营权流转后承包方单方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等方面作了修改。审议中,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表示草案经过两次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建议尽快通过实施。


    为推动农村全面深化改革提供法律保障


    在分组审议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吉炳轩表示,我国改革开放所取得的伟大成果,是从农村改革起步的,即从联产承包责任制开始的。自此,解决了温饱问题,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极大地解放了劳动生产力,并将这种放开搞活经营的体制推行到了工矿企业、商业运营等方方面面,打开了改革开放的新天地,使我国的经济发展活力迸发,快速前进。


    经过40年的发展,我国农业生产面貌和生产方式都发生了很大变化,为适应新的变化,需要提供新的政策支持和法律保障。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出台了一系列推动农村全面深化改革的方针政策、改革举措,这些重大的方针政策、改革举措,都需要提供法律支撑和保障。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修订就是在这样的大背景下进行的,是在进一步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基础上,根据新的发展变化,按照中央的政策要求,来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为不断满足农民追求美好生活的愿望来提供法律支持。


    吉炳轩表示,修法立法协调很难,不能都坚持己见。有一些问题还是要放到实践中去解决去检验,让人民群众去探索创造。这部法律早通过一日,就能使广大农民的心安定下来,聚精会神地去谋发展致富之策,把好日子过踏实、过安稳。


    加强妇女、进城落户农户的权益保护


    与草案二审稿相比,草案三审稿在保护农村妇女和进城落户农户的相关权益上更加明确。


    在保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方面,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有关中央文件中强调,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表明妇女享有同样的土地承包权益,对此,应当在法律中反映这一内容。草案三审稿采纳上述意见。草案三审稿第十六条增加一款规定,“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


    草案二审稿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城镇落户,纳入城镇住房和社会保障体系,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支持引导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益。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应当进一步维护进城落户农户的合法权益,删除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等内容。不久前印发的中央文件对这个问题已有明确精神。据此,草案三审稿将有关规定修改为:“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其流转土地经营权。”


    审议草案三审稿,他们这样说:


    在分组审议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列席代表针对农村中存在的土地承包费低、弃耕抛荒现象、如何保护“新农民”经营权、部分家庭成员没有耕地等问题提出了相关建议。


    农民的土地承包出去,收益该如何分配?吕建委员说,“我所联系的全国人大代表王红军提出建议,适当增加土地流转过程中相关收益处理的法律规定。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基层集体组织往往以较低价格甚至无偿从原承包农户收回土地,以较高价格向其他经营者特别是本集体组织以外经营者发包,其中的差价收益缺少明晰的法律安排,比如,多少归集体所有,多少归原承包户所有。现实中往往基层组织甚至个别领导有很大自由处置权,成为承包户与集体组织矛盾多发、基层集体组织或个人腐败案件多发的领域。”


    在承包费用上,乃依木·亚森委员建议草案三审稿增加“五年以上承包的,承包费要每三年调整一次,不得长期固定低价承包”的相关规定。


    此次修法的一大亮点就是将“三权分置”用法律条文的方式固定下来。谭耀宗委员说,此次草案对“三权分置”的细节设置更为清楚,对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保护更加明确和具体,对集体、农户和合作厂商的利益关系与权责划分也更加清晰,这有利于保护承包者以及经营者的利益。而其中的一大亮点是明确保护经营权。


    “现今土地的流转,不仅只是在集体和农民之间,而且在集体、农民以及经营者之间。”谭耀宗举例说,现在有很多大学生、农民工第二代以及一些农业科技人士都到农村创业,并且都是通过互联网的方式将自己种植的农产品出售。对经营权进行保护,可以看作是对“新农民”的保护。


    鲜铁可委员针对弃耕抛荒现象分享了自己的所见所闻,“半个月前我回老家农村,看到不少基本农田被连续多年抛荒。这是很奇怪的现象:一方面,我们每年大量进口粮食;另一方面,我们又有土地连续多年抛荒,而且不需要负法律责任,这涉及到了公共权益保护问题。建议对于承包人连续多年弃耕抛荒的,要给予一定经济处罚。有经济处罚措施以后,即使暂时不规定收回承包地这样严厉的处罚措施,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遏制弃耕抛荒问题的发生。”


    罗保铭委员说,新的农村土地承包法颁布后,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农村土地的价值还将进一步提升,可以预见下一步农村土地流转的市场可能进一步加快。在这种情况下,建议要加强对农村土地流转的严格依法监管,确保流转土地的用途不能随意改变,农民的利益不能受损,对打着农业的幌子变相搞非农建设和经营的行为,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从严从重查处,提高违法成本。


    全国人大代表胡桂花建议农村耕地应随着人口增减而予以动态调整。因为30年的承包期无法调整土地,农村耕地存在诸多困境,比如因结婚迁入或迁出户口后没有耕地,因升学迁出户口的在农村仍然存在耕地,因去世注销户口的依然有耕地。从法律规定上来看,在30年的承包期内不予调整土地是完全合法的,但是此种现象既不合情也不合理。一人耕种多人的土地,或者多人耕种一人或少数人的土地,显失公平。建议在耕地承包期30年不变的前提下,制定相关规定,随着人口变动而动态调整耕地的数量,也可以预留一部分机动用地,建立耕地池,做到耕地数量与人口增减挂钩,确保人人有地种。




原文标题:事关近6亿人切身利益,这部法律越早实施越好


原文来源:西交民巷23号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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