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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环境也要讲法治

发布时间:2018-12-28 作者:


    我国是海洋大国,大陆海岸线1.8万公里、海岛岸线1.4万公里、主张管辖海域总面积300万平方公里。保护海洋生态环境是加快建设海洋强国、实现人海和谐共生的根本要求和基础保障。




    我国是海洋大国,大陆海岸线1.8万公里、海岛岸线1.4万公里、主张管辖海域总面积300万平方公里。保护海洋生态环境是加快建设海洋强国、实现人海和谐共生的根本要求和基础保障。


    12月24日,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沈跃跃作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海洋环境保护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报告指出,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海洋事业发展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党的十八大作出了建设海洋强国的重大部署,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坚持陆海统筹,加快建设海洋强国”。


    开展海洋环境保护法执法检查,是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决依法推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际行动和重要举措。今年9月至10月,执法检查组分为4个小组,分别赴天津、河北、辽宁、浙江、福建、山东、广东、海南等8个省(市)开展执法检查工作。同时委托上海、江苏、广西等3个省(区、市)人大常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沈跃跃表示,党的十八大以来,各地区各部门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认真贯彻实施海洋环境保护法,不断加大工作力度,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取得了积极成效。我国管辖海域海水水质状况整体改善,海底沉积物质量状况总体良好,IV类和劣IV类水质海水面积连续5年呈下降趋势,由2012年的9.3万平方公里减少到2017年的5.2万平方公里。


    执法检查中也发现了一些问题,如入海排污口设置与管理问题突出、陆源污染防治力度不够、海上污染防控措施执行不到位等。下面,“23号小组”带您看看执法检查报告发现了哪些问题,又该如何解决?


    入海排污口设置与管理问题突出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30条对入海排污口的设置与管理提出明确要求。检查中发现,入海排污口设置不规范、监管不严等问题较为突出。


    一是入海排污口底数不清。相关职能部门对入海排污口认定不一致,入海排污口监管较为混乱。


    二是入海排污口审批把关不严,非法设置和不合理设置排污口问题比较突出。不少地方违规下放排污口审批,一些排污口设置在保护区,有的未按环评要求深海排放。


    三是事中事后监管不到位,达标排放率较低。入海排污口备案管理办法未及时出台,备案程序不规范,事中事后监管不到位问题较为普遍。


    辽宁省重点入海排污口达标排放率不足70%,天津市综合入海排污口近五年超标率达55%以上。


    陆源污染防治力度不够


    一是入海河流污染负荷较重。海洋环境保护法第31条要求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入海河流管理,使入海河口水质处于良好状态。2017年,我国入海河流水质整体状况为中度污染,21%的入海河流断面为劣V类水质。


    二是城镇农村污水直排问题突出。海洋环境保护法第34、35、37、40条对城市管网建设和污水排放、农业农村面源污染防治等作出规定。检查中发现,城市污水管网建设滞后、乡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不稳定、农业农村面源污染严重等问题在沿海地区较为普遍。


    三是近岸固体废物污染问题较为普遍,海漂生活垃圾和岸滩堆存工业废物未得到有效处理。


    海上污染防控措施执行不到位


    一是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污染防治措施不足。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章规定了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污染防治措施。检查发现,部分地方与港口相连的市政排污管网建设滞后,港口污染物接收设施与城市公共转运、处置设施衔接不畅,船舶含危险化学品污染物及生活污水的接收设施不完善,岸线溢油应急清除能力和回收处置能力建设相对滞后。


    二是海水养殖污染管控措施不到位。海洋环境保护法第28条明确要求海水养殖场建设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防止海洋污染。广东省近90%的养殖用海未纳入海域使用管理,大多数新建、改建、扩建海洋养殖场未按要求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各级渔业、环保和海洋部门均未将海水养殖废水排放纳入监管范围。浙江省慈溪市海湾非法养殖1.2万亩,多年来地方政府缺少监管。


    三是违法采砂问题比较突出。海洋环境保护法第46条严格限制采挖砂石行为。检查中发现,非法盗采海砂问题比较普遍、屡禁不止。


    福建省近两年办结“碧海”案件595宗,其中海域违法采砂破坏海洋生态环境案570宗,占95.8%。


    海洋生态保护与修复工作相对滞后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三章对海洋生态保护作出专门规定,检查中发现,海洋生态保护优先原则落实不够,海洋生态服务功能退化严重。


    一是大规模违法违规围填海活动严重破坏海洋生态系统。长期以来的大规模违法违规围填海活动,使得滨海湿地大面积减少,自然岸线锐减,生态退化和资源闲置浪费问题突出。受旅游及周边开发建设项目影响,海南省三亚湾部分岸段出现沙滩黑化和岸线侵蚀现象。


    二是海洋自然保护区保护不力。各地普遍存在海洋自然保护区选划积极性不高、机构人员难以落实、经费投入缺乏保障和监督管理不严等问题。


    三是海洋生态保护修复缺乏顶层设计,制度建设相对滞后。海洋生态保护修复缺乏统一规划和科学布局,重大整治修复项目主要根据地方申请安排,相关整治修复标准规范不完善。海洋生态补偿力度不够,海洋生态损害赔偿缺乏可量化标准,缺少引入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有效机制。


    海洋环境监督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


    一是海洋环境质量标准体系不完善。海洋环境保护法第10条规定“国家根据海洋环境质量状况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海洋环境质量标准。”现行海洋环境质量标准参数采用全国统一指标限值,未充分考虑河口、近岸和远海等不同海域的水动力学、生物和化学等背景状况,特别是在具有陆海过渡特征的河口海湾生态系统中难以适用。


    二是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落实不到位。1999年海洋环境保护法修改时明确规定在重点海域实施排污总量控制制度,但该项制度尚处于基本方法完善阶段,未形成区域、流域和海域衔接联动的有效模式。


    三是海洋环境监视监测制度落实有差距。检查发现,海洋监测业务体系陆海统筹不够,近岸海域、入海河流及排污口、重要海洋功能区和生态敏感区监测点位较少,监测评价技术标准不统一,部门间监测数据可比性较差。


    四是海洋环境污染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制度建设相对滞后。我国石化、装备制造、钢铁等重化工业大多在沿海地区集中布局,结构性海洋环境风险大。大部分沿海地区应对重特大污染事故专项资金保障不足、部门间应急联动协作能力不强、立体监视监测体系不健全、应急反应机制不完善等问题突出。


    五是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缺乏系统规范。当前涉海工程环境信息公开缺乏明确的规范和要求,公开范围和力度不大,难以满足社会公众知情权。信息共享机制亟待健全,各级政府和部门间信息系统兼容互通性不强。


    科技支撑有待加强


    海洋生态本底、环境污染基线和海洋开发情况调查等基础工作薄弱,陆海统筹污染控制、近海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生态与环境损害评估等理论和方法研究滞后,海洋生态系统管理、海洋生态恢复、污染物总量控制、海洋生态灾害防治、海洋生态监测与评价等领域的共性技术、关键技术和前瞻技术研发不够。执法监管技术手段落后,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科技和信息技术管海治海能力亟待提高。


    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不完善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3、30、56条明确要求制定的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实施办法、陆源污染物深海离岸排放排污口设置具体办法和海洋可倾倒废弃物名录尚未出台。防治海洋工程、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两个条例均为10多年前制定,海洋倾废管理条例为30多年前制定,难以适应当前管理实际需要。多个省市地方性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部分条款与上位法或国家有关规定不一致,存在违法违规下放审批权等问题。各地普遍呼吁尽快修改海洋环境保护法。


    这些问题因何产生?


    执法检查报告指出,存在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一是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还需进一步加强。一些地区和部门对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绿色发展理念没有学深悟透,政绩观有偏差,重开发轻保护的观念尚未得到根本扭转,海洋环境保护主动性自觉性不高。


    二是法治意识淡薄,依法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存在差距。国务院相关职能部门协调配合不力,在执法监管中存在粗宽松软问题。不少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存在法律责任落实不到位、审批放水、执法不严和行政不作为等问题。


    三是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长效机制不健全不完善。海洋环境保护成本内部化不够,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机制建设存在碎片化、分散化、部门化现象,条块分割、多头管理、权责不一致等问题突出。


    四是海洋执法监管能力整体不强。海洋生态环境监管负荷重、难度大、专业性强、硬件要求高,现有监管队伍难以有效支撑日益增加的精细化、专业化管理需求,部门间、地方间资源配置不均衡问题较为突出,越到基层监管能力越薄弱。


    报告给出了哪些建议?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进一步加大依法


    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工作力度各地区各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始终做到“两个维护”,坚决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的政治责任、领导责任和监管责任,以生态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作为责任底线,以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作为主攻方向,层层传导治理压力,压紧压实治理责任。


    (二)强化陆海统筹,全面整治入海污染源


    一是加强入海排污口监管。


    二是强化流域环境和近岸海域污染综合治理。


    三是加强海水养殖污染治理。


    四是加强船舶港口和岸滩污染整治。


    五是强化海洋工程污染防治和海洋倾废管理。


    (三)坚持保护优先,加强海洋生态保护与修复


    一是划定并严守海洋生态保护红线。


    二是实施最严格围填海管控措施。


    三是严格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强化海岸带保护和自然保护区建设。 


    (四)提高风险意识,严密防控海洋生态灾害和突发事故


    开展全国海洋生态环境风险评估和区划工作,建立海洋环境灾害及重大突发事件风险排查和评估体系,构建风险信息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五)全面深化改革,提升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治理能力


    一是深化海洋生态文明体制改革。


    二是统筹优化海洋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机制。


    三是提升海洋生态环境监测监管能力。


    四是强化科技支撑。


    (六)建设法治海洋,完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坚持用最严格最严密的法律制度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尽快启动海洋环境保护法修改程序,做好与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的衔接。




原文标题:海洋环境也要讲法治?来听听这份报告怎么说


原文来源:西交民巷23号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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