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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正气:这不是原则,是规则

发布时间:2019-01-28 作者:甘正气


    原则和规则有很大的不同。原则比较抽象或笼统,概括性比较强,可以被解释的余地也比较大,还可能会允许例外。规则很具体,明确,不含混,在规则本身没有矛盾之处的前提下,规则适用具有确定性。
 


 



 

    我们表扬一个人,常常会说,“这个人很讲原则!”我们批评一个人,也常说:“这个人太讲原则!”意思是不够灵活,实心眼,死脑筋,是榆木疙瘩。

    这个被表扬与被批评的人讲的真是“原则”吗?

    譬如,银行账目必须清楚,这是一条原则。有银行职员坚持每张单据大小写都清晰无误,字迹工工整整,金额一分不差,备注都写得明明白白,用印也符合规范;对来历不明的票据坚决不予接受。

    有人说:“你呀太讲原则了。”他是讲原则吗?

    他讲的只是“规则”。因为除了账目清楚这条原则,银行还有许许多多非常细致的规定,他执行的就是这些具体的规则。

    原则和规则有很大的不同。原则比较抽象或笼统,概括性比较强,可以被解释的余地也比较大,还可能会允许例外。规则很具体,明确,不含混,在规则本身没有矛盾之处的前提下,规则适用具有确定性。

    在同一个规则系统中,如果既有原则又有规则,应该优先适用规则,而不是原则。这是效率的需要,也是公正的需要。因为如果事事都要从原则去推导处理办法,往往将耗费大量的时间,不同的规则对应于各种不同的具体情况,依循规则处理要迅速得多,也才能制约自由裁量权的恣意使用。


 


 


    例如,“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这是我国刑法的一条原则。一个16岁的少年因为犯罪被起诉,法官将其从轻处罚。这时一个不懂法的人指责法官,“你这个人不讲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为什么要轻判他?”这时法官可以说:“刑法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就是一条规则,是考虑到这个年龄段人群的特殊性做出的规定。

    “特殊优于一般”,就是在同一个规则系统中,如果既有原则又有规则,应该优先适用规则,而不是原则;要不然,规则就没有存在的意义了。另外,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都遵照这种处罚规则,对于这个年龄群体而言,同样也是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逻辑学上有个概念叫“稻草人谬误”,意思是为了批评某个人,故意先歪曲他的观点,然后对这个被歪曲后的观点进行批判,以期达到批评这个人的目的。


 


 


    很多时候,我们坚持的是“规则”,是像“酒后不得驾车”一样具体的毫无歧义也没有任何变通余地的“规则”。但是,有人却喜欢将这些规则冠以“原则”的帽子。于是,遵守规则被称为了“坚持原则”。这样遵守规则的人在别人眼里似乎就变成了呆板的,好像是对整个规则体系了解不全面、理解不深刻,也不知道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处理的人。

    语言可以是武器,也可能是陷阱。将遵守规则说成是坚持原则,一方面可能是表扬,令一方面也是对遵守规则者的“矮化”。因为“原则”很少,一般就那么通俗易懂的几条,谁都记得;规则却内容繁多,成百上千,且措辞严谨,用词专业,不容易精确记忆,更不容易准确适用。能遵守规则的人其实比坚守原则的人更值得尊重。因为他对整个规则体系有更全面深刻地掌握。

    所以,当有人赞扬(或明褒实贬)你“坚持原则”的时候,你可以纠正道:“我是遵守规则”。
 


原文标题:甘正气:这不是原则,是规则

原文来源:立法网微信公众号

(立法网  甘正气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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