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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者不坐”:从孙大圣不究土地老汉移山“压迫”之罪 看中国法谚与立法语言之血缘亲情

发布时间:2019-07-01 作者:


    《西游记》第三十三回说,那孙大圣被魔使法压住在须弥山和峨嵋山山根之下,遇苦思三藏,逢灾念圣僧,珠泪如雨。早惊了山神土地与五方揭谛神众,会金头揭谛道:“这山是谁的?”




    《西游记》第三十三回说,那孙大圣被魔使法压住在须弥山和峨嵋山山根之下,遇苦思三藏,逢灾念圣僧,珠泪如雨。早惊了山神土地与五方揭谛神众,会金头揭谛道:“这山是谁的?”


    土地道:“是我们的。”


    “你山下压的是谁?”


    土地道:“不知是谁。”


    揭谛道:“你等原来不知。这压的是五百年前大闹天宫的齐天大圣孙悟空行者,如今皈依正果,跟唐僧做了徒弟。你怎么把山借与妖魔压他?你们是死了。他若有一日脱身出来,他肯饶你!就是从轻,土地也问个摆站,山神也问个充军,我们也领个大不应是。”


    那山神、土地才怕道:“委实不知,不知,只听得那魔头念起遣山咒法,我们就把山移将来了,谁晓得是孙大圣?”


    揭谛道:“你且休怕,律上有云,不知者不坐。我与你计较,放他出来,不要教他动手打你们。”


 



 

    这里的“律上有云”确实是来自于法律。


    查《唐律疏议》各分篇,“不知者不坐”意为“不知情者不坐”、“不知情不坐”,这是唐律关于处理案件相关人或无关人应否坐罪的一项重要原则。


    知情有容纵、包庇之嫌疑或情节,不知情则无之,故而“知情与同罪”、“不知情不罪”。


    在唐律中,有关“不知情”的相近表述法还有:“不知情者无罪“、”不知情者合原”、“不知情者勿论”,较轻的处罚也是“不知情减二等”,属于责情而需要其承担相应责任的场合;对于“知情”,一般的规则是“知情者与同罪”、“知情各与同罪”,至少是“知情减一等”。


    在《西游记》成书时的明朝,也有类似规定。


    如《大明律》卷四《户律一・户役》规定:脱漏户口,若里长、县官“知情者,并与犯人同罪”;


    又,收留他人迷失子女,出卖为奴婢,“若买者及牙保知情,减犯人罪一等,追价入官;不知者俱不坐,追价还主”。


 



 

    唐、明律对“不知者不罪”这一法谚的形成,其影响是至为明显的。


    “不知者不罪”属于中国人“口头禅”中与法律有关的谚语,在现代法学理论上叫“法谚”。


    霍存福先生认为,法谚反映当时法律生活的特质。旧时的法谚,反映了那时的法律理想,折射出那时的法律实际。


    再如,法谚“告人徒得徒,告人死得死”,来源于刑律中的诬告反坐原则。


    《唐律疏议》卷二三《斗讼》:“诸诬告人者,各反坐。”反坐意味着按被告发者应得的刑罚处罚诬告者,则告笞杖得笞杖、告徒流得徒流、告死刑得死刑。


    《西游记》第八十三回:“告人死罪得死罪”即是后者。谚语之“告人徒得徒”罪、“告人死得死”罪,只是形象地列举性说法,基本是准确的。


    至于唐律的原规定,还有一个补充条款,即被诬告者虽被判处了死刑但尚未执行而发现被诬有冤情时,对诬告者的处罚,可以在量刑上“听减一等”。谚语只是讲述一个基本规则,自然未能、也没必要反映这一点。


    另如“诬告加三等”,唐律无之,而是源于明清律。


    《大明律》卷二二《刑律五・诉讼》规定:“凡诬告人笞罪者,加所诬罪二等;流、徒杖罪,加所诬罪三等……至死罪,所诬之人已决者,反坐以死;未决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加役三年。”


    可见“诬告加三等”的谚语,应是形成于明朝之后,大体也反映了法律内容。


 



 

    又如,法谚“半夜入人家,非奸即盗拿”,其源头是汉律的“无故入人室宅庐舍……其时格杀之无罪”,甚至最早可以追溯至《周礼・秋官・朝士》的“凡盗贼军,乡邑及家人,杀之无罪”。


    法谚“私入民宅,非奸即盗”,与此最相近。此处法谚强调“半夜”侵入,按《唐律疏议》卷十八《贼盗》:“诸夜无故入人家者,笞四十。主人登时杀者,勿论。”赋予主人即时杀死的权利,源于唐律认为侵入者的行为,非为奸情,即为盗贼。


    在疏议的问答中,有“外人来奸”的设问,唐律正文及疏议还有“已就拘执”即“已被擒获,拘留执缚”内容,可见法律允许主人按奸盗之罪来拿问侵入者。


    明清律略同。正如薛允升所言,“夜无故入人家,决非善类,奸盗十居人九”。故该谚语是准确地反映了法律的规定精神的。


    至于该谚语是否会引起因人“误”入他人舍宅而死于主人刀枪之下的情形,这是十分可能的。冤死鬼是否出现,法律规定是否合理,这不是本文讨论的内容。


    法谚与立法语言的关系密切。它们基本上渊源于法律的规定、原则和精神,实现着从法律语言到生活语言的切换,实现着从法律知识到生活常理和经验的转变。


    法谚的一部分直接渊源于法律规定,甚至源自于法律的某一重要原则。


    法谚也有从民间法律文书语言比如契约语言演化而来的情形。


    如“官凭文印,私凭要约”、“私凭文契官凭印”,就是从“官有政法、人从私契”的契约术语逐渐演化而来的。


    古代法律承认“私契”的法律地位和效力,在唐、宋《杂令》中,“私契”是个重复率较高的概念:“诸公私以财物出举者,任依私契,官不理”、“诸以粟麦出举,还为粟麦者,任依私契,官不为理。”这种观念实上是汉代以来“有私约者当律令”、私约“如律令”的契约意识在法律上的表现。


    高昌时期,契约的结尾用语为:“民有私要,要行二主,各自署名为信”,强调立约双方要受拘束于所达成的合议,约定须有通行于双方当事人的效力。


    唐太宗贞观十四年(640年)八月平定高昌后,其契约多以“官有政法,人从私契;两和立契,画指为信”这样的套语结尾。虽然增加了“官有政法”一层,指出了官员要遵从法律令规矩;但后者的“人从私契”,也仍然是强调民人立约双方要受拘束于所达成的合议。


 



 

    “官”与“民”前后呼应,重点强调的是“民”应遵从契约的约定,似更有利于意思的表达。


    在吐蕃占领时期的敦煌,许多《便麦契》中又讲“仍任将此契为令六(律)”、“仍任将契为领六(令律)”、“仍任将契为领(令)律”等套话结语,大体上又恢复到汉代以来契约的意识与语言了。


    与脱胎于民间法律文书的情形相比,法谚更多地来源于国家法律的规定。


    如“谋逆之人,决不待时”,反映旧时律令对反逆之人立即处决、不待秋后行刑的制度。


    《唐令拾遗・狱官令》复原第九条乙:“从立春至秋分,不得奏决死刑。若犯恶逆以上及奴婢、部曲杀主者,不拘此令。”“恶逆”以上罪包括谋反、谋大逆、谋叛,本谚语云“谋逆”,包含了谋反、谋大逆二项,基本是准确的。


    再如,“家奴犯罪,罪坐家主”、“家人犯法,罪及家长”、“养家千百口,作罪一人当”,则又是旧律在家长制下的责任承担原则。


    按《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坐隶,隶不坐户谓也。”即奴隶犯罪,主人连坐;主人犯罪,奴隶则不坐。这是”家奴犯罪,罪坐家主”的较早形态。


    《唐律疏议》卷十二《户婚》:“诸私人道,及度之者,杖一百(若由家长,家长当罪)”,疏议曰:既罪家长,即私人道者不坐。这是只处罚一人的情况,相当于法谚的“养家千百口,作罪一人当”,其法律渊源是“家人共犯,止坐尊长”。




原文标题:“不知者不坐”:从孙大圣不究土地老汉移山“压迫”之罪 看中国法谚与立法语言之血缘亲情


原文来源:立法网微信公众号


(立法网 /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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