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依赖准官员和纠纷解决进行统治的简约治理方法,仍然被国民党政府,甚至日本占领军政府所沿用。”
“清代依赖准官员和纠纷解决进行统治的简约治理方法,仍然被国民党政府,甚至日本占领军政府所沿用。”
“帝国时期遗留下来的这一治理传统,有一定部分的内涵在国民党时代、毛泽东时代和改革时代的治理中留存下来。”
黄宗智先生在《过去和现在:中国民事法律实践的探索》作如是说,并提出了“集权的简约治理”的概念,以强调政府官方和民间江湖之间并非总是冲突、对抗关系。
清代州县正式在编、领取俸禄的官吏人数极少。
易江波博士说,据《张文襄公全集》记载,汉口初属汉阳县,因商业发达形成“镇”后,专设仁义、礼智巡检司管理。
光绪二十五年(1899年),湖广总督张之洞奏称“商贾辐辏,讼案繁滋,会匪游勇,溷迹窥伺,缉捕弹压,在在均关紧要,该县本系繁要地方,政务不少,又岂能日事奔驰于数(千)十里之中,于民事洋务均多窒碍,自非有正印专官驻扎汉口,不足以重交涉而资治理”。
“清光绪二十五年(1899年)八月,阳夏分治,因夏口地当冲繁,华洋交通,经张文襄题奏,改夏口同知为抚民厅,即以同知署为厅。”(《夏口县志·职官志》)
按照汉阳县的建制,基层官府的构成大体是:“知县一人,县丞一人,儒学教谕一人,训导一人,巡检五人(汉口巡检改为仁义、礼智二司),典史一人,驿丞一人,阴阳学一人,医学训科一人,僧纲司、道纪司各一人,河泊所三人”;“县书吏七房,日吏、户、礼、兵、刑、工、曰仓(或粮),凡十四人”;“胥役、皂隶、仵作、门子、库子、轿伞夫、斗役、更夫、马夫、铺兵”(《新辑汉阳识略》卷二)以上角色,是清末新政前作用于汉口码头纠纷解决过程的代表国家、政府的人物。
国家官府力量与以会馆、公所为代表的民间力量在城市公共职能方面的竞争与合作,是清末汉口码头出现的重要格局。
在解纷领域,作为国家力量象征的衙门与作为民间力量象征的会馆、公所之间,在纠纷解决的便捷、效能方面存在着竞争与博弈关系。
在一定行政区划内,衙门是国家控制地方的据点。按照传统的技术条件,衙门的地理分布、空间位置与官府对地方的控制力相关。
与衙门相比,汉口各帮会馆、公所的建置星罗棋布,高墙广厦精美坚实,它们的气派盖过了衙门,充分显示了各帮的实力。
据《夏口县志》载,从清顺治十三年(1656年)到1917年,汉口各会馆、公所成立时间科考者计一百二十五所,成立时间不详的有五十六处。这意味着有近二百个处理帮内纠纷的场所。
巡检司是在传统官制下治理汉口镇的基层衙门。道光年间刊行的叶调元的汉口竹枝词写道:
“金庭店上属仁义,
以下都归礼智司。
虽小衙门多讼事,
天天总有出签时。”
该竹枝词的原注解释了当时汉口镇仁义、礼智两巡检司的管辖范围:“镇设二分司,自硚口至金庭公店,立居仁、由义二坊,属仁义司。自此以下至茶庵,立循礼、大智二坊,属礼智司。”
另一首竹枝词描述了两巡检司衙役的形象:
“两司衙役百余人,
大半空名小半真。
四百甘钱来挂号,
上街便许吓平民。”
该竹枝词的原注解释了巡检司衙役的构成:“无赖之徒以四百等钱挂名,充作差役,借以生事,俗呼其人为“四百二”。巡检司的衙门虽小,但两司衙役即有百余人之多。
在清代的财政制度下,一些领取国家俸禄的正式官吏和那些无俸禄的编外人员在办理公务的同时,使自己成了靠“吃衙门饭”为生者。
以清末黄安县衙的情形为例,“知县衙门,用幕友、家丁,外部设三班六房,为其爪牙耳目。幕友由知县按年或季致送一定薪金,家丁由各处荐用或自雇,全无工食,均是向人民索要,遇人民诉讼或有所请求,即为此辈生财之路。知县每年俸银仅六十余两,靠征收钱粮的“年余”、“火耗”和“陋规银”为主要收入。典史、巡检,每年俸银各仅三十余两,靠在地方拿烟拿赌、卖案寻财。有的藉自己做生日或老太爷、老太太做生日、做冥寿、儿女结婚等,发出请帖,向绅富之家收礼”。
当这些国家权力的运作者藉国家权力谋取私利时,他们的行为即属于江湖社会中的不“体面”、不“正规”、不合法营生。他们是在正式体制内的公门中的“江湖人”。
当他们以此种面目与姿态参加到码头纠纷解决过程时,就出现了国家权力缺位的情形。
衙役与流氓难以区分,就是这种政府的代理人与江湖社会“合流”的结果。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最早拥有码头业权的人有一部分是官府衙役,他们获得在一定地界“当差管月”的特许权,以搬运装卸业务为营生。这些衙役通常借势成为码头的“把头”、“头佬”。
对他们来说,公务与码头业务以何者为主,如何互相“促进”,是个微妙的问题。
原文标题:衙役与流氓“合流”:清代州县正式在编 领取俸禄的官吏人数为何极少
原文来源:立法网微信公众号
(立法网 /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