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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俊刚:京沪渝津深五直辖市法院判决力挺知假打假 十倍赔偿体现法治价值观

发布时间:2020-04-08 作者:范俊刚

   
    在众说纷纭中,
知假打假这一备受争议的现象,在法治的推进中逐渐融入法治化的大背景中。不论舆论如何,司法判决总会根据个案进行依法裁判,因此一些所谓的争议难免会因所举案例不同而有所偏差,但值得注意的是,每一起具体的个案裁判都具有个案的特征如食品的违法界定相关法律依据的各自特点,因此在个案中才能体现具体的法治价值观,和更权威的社会价值观的指导意义。



 



 

在众说纷纭中,知假打假这一备受争议的现象,在法治的推进中逐渐融入法治化的大背景中。不论舆论如何,司法判决总会根据个案进行依法裁判,因此一些所谓的争议难免会因所举案例不同而有所偏差,但值得注意的是,每一起具体的个案裁判都具有个案的特征如食品的违法界定相关法律依据的各自特点,因此在个案中才能体现具体的法治价值观,和更权威的社会价值观的指导意义。依法裁判排除雾里看花的舆论传说和社会传言暨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体现法治核心价值,让每一份司法判决向社会传递法治核心价值和社会指引;

笔者就近期2019年-2020年3月16日我国首都北京、天津、上海、深圳、重庆五大直辖市的终审判决进行了梳理并各举一例进行分析,从前述判决裁定可以看出,各高级法院终审法院对于知假买假索赔依然支持,判决更看重的是食品是否真正的违法,暨只要消费者所购买的食品的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属于法律禁止的违法食品,那么法院不论是否知假打假索赔一律给予支持,充分体现了法律的居中价值,这也充分化解了一些媒体一浪一浪掀起的知假打假是否应受法律保护的所谓争议性话题。这也给即将发布的最高法食品安全司法解释提供了坚实的案例样本。 

一、北京高院再审裁定:经营者以原告不是消费者,涉案产品未造成损害为由申请再审,被北京高院依法驳回。(裁判日期:2020年2月26日做出)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再审裁定书(2020)京民申739号

案情简介:北京益香馥经贸有限公司等与张培磊买卖合同纠纷,原审法院认定涉案产品茶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法判令支持原告诉请,由北京益香馥经贸有限公司等向张培磊赔偿价款及支付十倍的赔偿金,经营者不服原审判决,向北京市高院提起再审申请,北京益香馥经贸有限公司再审称:益香馥公司申请再审称,(一)益香馥公司出售的是散装的茶叶,该茶叶本身并没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况。张培磊也没有举证证明购买的茶叶有不符合食品安全的事实。(二)张培磊不是消费者,益香馥公司出售的茶叶也没有给张培磊造成任何事实的损害,不应当适用十倍价款的赔偿。

经北京高院再审审理裁定,“故即使涉案食品为散装食品,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据此两审法院认定益香馥公司所售涉案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判令益香馥公司向张培磊退货退款并支付十倍赔偿金正确。综上,益香馥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最终裁定驳回北京益香馥经贸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二、上海中院依法支持消费者十倍赔偿。(裁时间2020年3月16日)    

姚菊与李玉荣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2020)沪01民终1104号

基本案情:李玉荣网购了上诉人姚菊经营的“日本高档清酒十四代秘藏纯米大吟古酒1.8L”价值17732元,该产品系进口商品,但产品上没有中文标签也没有海关通关证明文件,为此李玉荣起诉至法院主张涉案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依据食品安全法主张十倍赔偿177320元。

本案经一审法院认定涉案食品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进而做出由姚菊于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退还李玉荣货款17732元;并赔偿价款十倍的赔偿金177320元。

 

 

姚菊不服一审判决依法提起上诉;姚菊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被上诉人以牟利为目的,不能主张赔偿;其双方不存在消费者与经营者关系,该合同损害社会公益,合同无效。

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认为,经审查,双方通过网络订立的《交易电子回单》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无悖于现行法律、法规关于合同效力的强制性规定,故该交易成立、有效。因上诉人提供交易的食品系进口物品,按照我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上述物品须具有我国有关机关的检验合格证明及中文标签。由于上诉人提供交易的涉案食品不符合上述要求,故被上诉人有权依照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要求上诉人退还货款并支付赔偿金。综上所述,上诉人姚菊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最终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裁定支持知假打假十倍赔偿:(裁判时间:2019年7月份)

案号:(2019)渝民申1800号 贵州安顺金黔虫草有限公司与李属坤产品责任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案情:李属坤通过网购的方式在贵州安顺金黔虫草有限公司直供店内购买了五盒晶黔虫草礼盒装,该产品外包装上载明:产品名称:蛹虫草。配料:新鲜蛹虫草。生厂商:贵州安顺金黔虫草有限公司。……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4年5月30日颁布的《关于批准塔格糖等6种新食品原料的公告(2014年第10号)》中载明:“蛹虫草为新食品原料,婴幼儿、儿童、食用真菌过敏者不宜食用,标签、说明书应当标注不适宜人群。”李属坤据此主张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要求十倍赔偿,原审一、二审法院认为案涉产品未标注不适宜人群婴幼儿、儿童,依法支持李属坤退还货款并十倍赔偿的请求;

贵州安顺金黔虫草有限公司不服原判决提起再审申请认为:李属坤明知案涉产品存在标签瑕疵,其以营利为目的而大量购买,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对其10倍赔偿的诉讼请求不应支持

重庆高院经审查后认为:一、二审法院认为案涉产品未标注不适宜人群婴幼儿、儿童,支持李属坤退还货款并十倍赔偿的请求并无不当。贵州安顺金黔虫草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李属坤明知案涉产品存在标签瑕疵,其以营利为目的而大量购买,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应对销售者适用惩罚性赔偿。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贵州安顺金黔虫草有限公司的上述申请再审理由,明显与法律规定相悖,其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最终驳回再审申请。

四、天津高院民事再审:惩罚性赔偿不易人身损害为前提;(裁判时间:2019年8月29日)

(2019)津民申1301号云南易门丛山食用菌有限责任公司、牛旭东产品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基本事实:牛旭东网购易门丛山公司的菌类食品,后经检测,该食品中含有”总砷“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为此牛旭东提起诉讼,主张十倍赔偿。原审法院确定了案涉食品含有总砷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依法支持了牛旭东的十倍赔偿诉讼请求。易门丛山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

易门丛山公司涉案食品合法,另该公司认为即便是食品存在问题,也未对牛旭东造成人身损害,不应当承担十倍赔偿。为此提起再审请求;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涉案食品不符合国家卫生行政部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以及该公司的企业标准,原审判决对食品认定事实无误;最终认为:易门丛山公司作为涉诉商品的生产者,应当保证其生产的商品符合相关食品安全标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且,食品安全责任中的惩罚性赔偿不以消费者人身权益遭受损害为前提。故易门丛山公司关于即使属于产品责任纠纷,牛旭东也无证据证明商品对其造成任何人身损害,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五、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即使知假买假,被上诉人并不能以此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判决时间:2019年12月11日)

李康、深圳市宝安区福永冬义七天优品商店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9)粤03民终21747号;

基本案情:李康因购买了被上诉人深圳市宝安区福永冬义七天优品商店(以下简称优品商店)的食品,该食品系进口食品,但没有加贴中文标签,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进口食品应当加贴中文标签、未加贴的禁止在国内销售,为此李康主张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商家十倍赔偿。一审法院判决认定李康主张的食品存在的违法事实,但认为李康购买食品明知食品没有加贴中文标签,未造成误导,其次李康未举证该食品有毒有害或者对人体造成危害等情形。因此一审判决驳回李康的诉讼。

为此李康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涉案商品小拉菲葡萄酒以及启赋奶粉属进口食品,被上诉人优品商店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涉案商品经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亦未能提供合法进货渠道的相关证据,即被上诉人优品商店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尽销售者的进货注意义务,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上诉人李康关于涉案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主张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信。一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优品商店销售的涉案商品不存在有毒、有害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等情形,且涉案商品没有中文标签系标签瑕疵,属于事实认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即使上诉人李康系知假买假,被上诉人优品商店并不能以此拒绝承担赔偿责任。被上诉人优品商店关于上诉人李康系知假买假无须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上诉人优品商店出售明知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其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惩罚性赔偿的规定,依法应当向上诉人李康支付购买价款十倍的赔偿金21040元。

深圳中院二审最终支持李康的上诉请求,做出退一赔十的二审判决。

最后,笔者以为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立法目的就是通过立法封堵违法假劣产品,并以对违法者的惩罚金转嫁给消费者,以此激励全社会参与,改变“劣币驱逐良币”的市场怪圈。这也是惩罚性赔偿的立法本意和立法初心。用法治构建良好营商环境,为我国现代市场经济发展和实现全民美好生活的愿景保驾护航。国家要求立法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消费品、食品药品领域惩罚性赔偿制度已日趋完善,需要司法机关通过一个个个案将惩罚性赔偿制度全面贯彻实施,以上国内最具权威的五直辖市的终审裁判无疑是对中央关于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呼应,对于食品安全案件具有良好的示范作用和法治的价值指引。

习近平强调:“对食品安全问题,要在加强监管、严厉打击的同时,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努力营造人人关心食品安全、人人维护食品安全的良好社会氛围,不断增强公众对食品安全的信心。要切实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




 

习近平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上表示:“不要怕问题多,谁触犯法律都要问责,都要处理,我看天塌不下来”。今天在违法食品和消费者之间,依法支持消费者维权,严打违法食品,就是让问题充分的暴漏,法律的天同样塌不下来。各地法院应恪守立法初心,聚焦于让天下无假,直面现实,让司法为实现人民群众美好生活的愿景发挥应有的司法效力。以上裁判也是对即将发布的最高法食品安全司法解释做了做好的样本。

2020年4月2日 于成都



 

原文标题:范俊刚:京沪渝津深五直辖市法院判决力挺知假打假 十倍赔偿体现法治价值观


原文来源:立法网微信公众号


(立法网 范俊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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