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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洋 滕修福:政府副职离任:辞or免?

发布时间:2020-05-27 作者:汪洋 滕修福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副职(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自治州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离任,何种情形下应该辞职?何种情形下应该免职?


 

近日,安徽一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在决定免去两位副市长的同时,又接受一位副市长的辞呈,引发朋友圈人大工作者热议: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副职(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自治州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离任,何种情形下应该辞职?何种情形下应该免职?




 

笔者认为,政府副职离任,辞职或免职依法均可。属人大选举的,应当履行辞职备案程序;属个别任命的,可以免职;特殊情形下也可以免职。

政府副职可选可任可辞可免。依据地方组织法第八条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副职,由本级人大选举产生。依据地方组织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副职离任,可以向本级人大提出辞职;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同时,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四条还规定,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也可以决定本级人民政府副职的个别任免。

从以上法律规定来看,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副职属于本级人大选举的对象,在人大闭会期间只能进行“个别任免”。笔者认为,法律赋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对本级人民政府副职的个别任免权,是人大选举权的一种特定赋予,非个别情况和特殊情形,本级人大常委会不可滥用个别任免权而取代本级人大对本级人民政府副职的选举权。


 

 

政府副职离任应遵循的原则。虽然说,政府副职离任,依法可以辞职,也可以免职;但是,辞职是原则、是常态,免职是个别、是特例。笔者认为,政府副职离任应遵循以下三原则:

首先,应遵循选辞一致的原则,即选举与辞职相一致的原则。因为,政府副职依法由本级人大选举产生,去职应向本级人大请辞,选辞一致,合乎法律。笔者认为,在人大闭会期间去职的政府副职依法向本级人大常委会请辞,本级人大常委会接受辞职后,依法报本级人大备案,合法合理。

其次,应遵循任免一致的原则,即任职与免职相一致的原则。政府副职依法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在届中进行个别任命的,届中离任履行辞职程序,似乎有法可依。因为,依据地方组织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政府副职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履行辞职程序,没有将届中进行个别任命的排除在外。笔者认为,届中由本级人大常委会进行个别任命的政府副职,由于不是本级人大选举产生的,去职没有必要依法报本级人大备案,因此也就没有必要履行辞职备案程序,直接由由本级人大常委会进行免职,任免一致,合乎法理。

再次,应遵循个别特免的原则,即个别情况可以任免,特定情形可以直接免职。法律既然赋予本级人大常委会在人大闭会期间有对本级人民政府副职的个别任免权,那么特殊情况下对人大选举的政府个别副职履行免职程序,也未尝不可。笔者认为,在特殊情形下,如政府副职在任内死亡的,也不排斥实践中有政府副职不愿辞职的,或因违法违纪不愿引咎辞职的,本级人大常委会可以依法给予免职,以落实组织意图和组织纪律,合情合理合法。

根据新闻追踪,受热议的安徽某市人大常委会一次会议免去两位副市长、接受一位副市长辞职,并没有遵循上述基本原则。笔者认为,该市人大常委会对副市长离任的处理程序,的确值得商榷。

其一,有悖个别任免的原则。该市一次人大常委会会议接受一名副市长辞职,免去两位副市长,又任命两位副市长,一共五位,显然不是个别任免。

“个别”的立法本意应为“单个”“极少数”,有相关权威解答。乔晓阳/张春生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释义及问题解答》一书,对地方组织法第三十条个别任免人大专委会成员和第四十四条个别任免政府副职的释义,明确“‘个别’应当是一两名,不能多于两名。因为‘三人为众’,所以三人就不是个别了。”同时强调“从法理角度讲,应当是两次大会之间只能个别任免一、二名。”“不宜每次常委会会议都个别任免,不能在两次大会之间把政府副职领导人全部或大部分更换。”关于个别任免的数额是多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及相关机构对地方人大常委会的问询也有明确答复。1990年1月15日,给甘肃省人大常委会的答复是“以一名为宜”;1992年2月19日,给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的答复也是“以一名为宜”,同时答复“你们提出在两次大会之间决定任命的人数不得超过两人,可以由你们决定。”

其二,有悖选辞一致的原则。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免去的两位副市长,是换届(2017年1月13日)选举产生的,牛姓副市长转任市委常委,汪姓副市长异地转任市委常委、政府副市长。笔者认为,由人大选举的这两位政府副市长,属正常工作职务变动,应遵循选辞一致的原则,履行辞职备案程序,直接予以免职显然不妥。


 

 

其三,有悖任免一致的原则。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接受辞职的张姓副市长,是届中(2018年4月27日)由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个别任命的挂职副市长,挂职两年到期离任。笔者认为,这位届中由本级人大常委会进行个别任命的政府挂职副市长到期离任,可以遵循任免一致的原则,直接履行免职程序;因为,他不是本级人大选举的,无须履行辞职备案程序。

其四,有悖特殊免职的原则。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免去的两位副市长,属于人大选举的,也是正常工作职务变动,没有什么特殊情形非要直接免职不可。笔者认为,这两位离任的政府副市长,会服从组织安排主动辞职的,没有必要直接免职。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大常委会  汪洋 滕修福)




原文标题:汪洋 滕修福:政府副职离任:辞or免?


原文来源:立法网微信公众号


(立法网 汪洋 滕修福/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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