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来,用电子表决器表决属于无记名表决被许多地方人大常委会认可,电子表决器普遍使用于人大常委会的人事任免工作中。随着各式各样新型电子表决器被不断推出,笔者认为人大常委会用电子表决器表决人事任命未必合适。
多年来,用电子表决器表决属于无记名表决被许多地方人大常委会认可,电子表决器普遍使用于人大常委会的人事任免工作中。随着各式各样新型电子表决器被不断推出,笔者认为人大常委会用电子表决器表决人事任命未必合适。
法律规定人大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但对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人事任命(免职等)采用什么表决方式,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这可能是立法的遗憾。
由于选举和任命都是确定某一个人或一些人能否担任某职务,其主要区别就是选举可以另选他人而任命不能另选他人而已,其它过程几乎完全一样。笔者认为,尽管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人事任命应采取何种方式,但采取无记名表决方式符合法律规定精神。
关于无记名表决的含义,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和常委会法工委的领导李适时、郑淑娜、武增等编写的《地方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导读与释义》给出了权威的解释:“无记名的表决方式,指的是不公开表决人的姓名进行表决的方式,包括按表决器的方式及传统的无记名投票方式”。同时又进一步解释:“采用无记名的表决方式,实际上就是秘密的表决方式,其目的是为了避免他人知晓表决人的真实意思,一方面便于表决人在没有外界干扰的情况下,真实地表达自己的愿望和意志;另一方面也可以防止利益相关方知晓表决的内容而对表决人进行打击报复,从而保证表决结果的真实性和权威性”。
从中可以看出,无记名表决的主要特点就是表决者的表决结果向外人保密。此解释对各级人大常委会做好无记名表决工作具有很强的指导性。
可能是对不断推出的各式各样的新型电子表决器不太了解的原因,《地方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导读与释义》中,把用电子表决器表决归为“无记名表决”,或者说默认用电子表决器表决就是“无记名表决”,笔者认为这是不妥的。
实际上有的电子表决器对表决者的表决并不具有保密性。如近期某人大常委会安装的电子表决器,每位表决者的座位前面都有一个电子显示屏,表决者是通过用手指触摸电子显示屏上显示的“赞成”“反对”“弃权”来进行表决的。表决者用手指触摸电子显示屏上的“赞成”“反对”“弃权”时,其左右和后面特别是附近的人都能很清晰地看到表决者的表决结果,表决者表决时无法做到对外保密。用这样的电子表决器表决就不能视为无记名表决。
当然,有的电子表决器对表决者的表决具有保密性,只要表决者不想叫他人知道自己的表决结果,外人就不可能看到,比如类似电视机遥控器那样的表决器。表决者使用这样的电子表决器应属于无记名表决。
据笔者了解,有不少地方的人大常委会都默认用电子表决器表决就是无记名表决。各省级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人事任免办法(条例),都对表决的方式做了规定。虽然各地的规定不尽相同,但基本上都规定“人事任命采用无记名表决方式”,或规定“人事任命采取无记名投票或者电子表决的方式”。实际上规定“人事任命采取无记名投票或者电子表决的方式”的,就是默认用电子表决器表决属于无记名表决。如果电子表决器对表决者的表决结果不具有保密性,任免办法(条例)规定人事任命能采用电子表决器表决就不符合地方组织法规定精神。
笔者认为,只要电子表决器对表决者的表决具有保密性,这样的电子表决器就能用于人事任命;如果电子表决器对表决者的表决不具有保密性,这样的电子表决器用于人事任命就不合适。
原文标题:武春 武香君:人事任命使用电子表决器未必合适
原文来源:立法网微信公众号
(立法网 武春 武香君/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