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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春 武香君:任命挂职副县长规定具体期限欠妥

发布时间:2020-06-29 作者:武春 武香君


    挂职是指在不改变干部行政关系的前提下,到其他单位任职。挂职的公务员还属于原单位的人,占用原单位的编制。挂职是中国共产党培养锻炼公务员的一种好形式,已实行多年。



 

某县人民政府县长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了人事任命案,提请任命王某为副县长,同时注明挂职一年。县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其为副县长后,在下发的正式文件中明确规定“任职期限为一年,挂职结束后王某的副县长职务自行免除”。笔者认为该县人大常委会的这种做法欠妥。理由如下。


 

 

挂职是指在不改变干部行政关系的前提下,到其他单位任职。挂职的公务员还属于原单位的人,占用原单位的编制。挂职是中国共产党培养锻炼公务员的一种好形式,已实行多年。值得注意的是,拟挂职人员只要通过法律程序被任命为副县长,就是名副其实的副县长,与其他非挂职副县长相比,并无本质区别。

之所以说人大常委会在决定任命时同时规定任职期限欠妥,首先,法律并没有人大常委会任命副县长关于任期的规定,因而任命副县长同时规定其任期没有法律依据,说的更严重一点,就是违法。

其次,从理论上讲,人大常委会任命副县长规定任期有漏洞,有可能是画蛇添足。实践中,对少数挂职的副县长,人大常委会并不能保证其规定的挂职期限的兑现。如,挂职后正式调入挂职单位任职的现象在我国并不少见。如在挂职担任副县长期间,调入挂职单位并继续担任副县长,那么挂职期满后,人大常委会只好再次任命其为副县长。这样就出现对同一人担任同一职务连续任命两次的怪象,不仅额外增加了人大常委会的工作量,而且还会给人们带来一些误导和困惑。又如,某人在挂职副县长期间,涉嫌犯罪需要撤职或出现其他必须离职的情况,难道人大常委会要等到任职期满后再实施吗?显然不能!在这种情况下人大常委会就要改变原来决定的任职期限,使原来规定的任期无效,或者说原来规定的任期无意义,从而人大常委会也有出尔反尔之嫌。


 

 

近些年来,人大常委会在一届任期内往往要任免许多挂职副县长,实践中大部分挂职人员也切实是完成了挂职期限后才离职。针对这种情况,有些地方的人大常委会为了省事,不想再单独履行免职手续,就在任命时规定任职期限,并表明挂职结束后所挂职务自行免除。当然,如果不出现需要延长或必须缩减任期的情况,这种做法也还不会引起什么不良后果。但如果出现需要延长或必须缩减任期的情况,这种做法的漏洞就会马上显露出来。笔者认为,人大常委会要严格按照地方组织法的规定,该任命时就任命,需要免职时就要履行免职手续,任命挂职副县长不要规定具体的任职期限,防止导致不良后果的出现。

(安徽省凤阳县人大常委会 武春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武香君)




原文标题:武春 武香君:任命挂职副县长规定具体期限欠妥


原文来源:立法网微信公众号


(立法网 武春 武香君/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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