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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伟:死刑复核制度应当上升为宪法原则

发布时间:2020-07-15 作者:高伟


    众所周知,死刑乃生命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在我国刑罚体系中最为严厉的一种刑罚方法,是同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作斗争的锐利武器。



    众所周知,死刑乃生命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在我国刑罚体系中最为严厉的一种刑罚方法,是同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作斗争的锐利武器。


 

 

 

    然俗语云:“人命关天”。毛泽东主席在《论十大关系》一文中诙谐而形象的指出:“一颗脑袋落地,历史证明是接不起来的,也不像韭菜那样,割了一次还可以长起来,割错了,想改正错误也没有办法。”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不是靠杀人来进行统治的。“慎用死刑、少杀慎杀”是党和国家长期坚持的刑事方针。

    我国刑法第48条第二款规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刑事诉讼法第246条,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7条都规定死刑案件核准权属于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死刑复核古代已有之。应该说萌芽于汉代,形成与隋唐,宋元明清各有发展,只不过各个朝代对死刑复核具体制度皆有不同。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的死刑复核制度经历发展过程。根据1954年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1条第5款规定,死刑案件的判决和裁定,一般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但在当事人对高级人民法院死刑案件终审裁定不服,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的,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复核。

    1957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四次会议通过决议,今后一切死刑案件,都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1979年制定的刑法、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组织法都规定死刑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然鉴于当时社会治安不断恶化,依法需要判处死刑的案件不断增多,为及时高效地核准死刑案件,有力打击恶性刑事犯罪。1981年6月10日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死刑案件核准问题的决定》规定:“在一九八一年至一九八三年内,对犯有杀人、抢劫、强奸、爆炸、放火、投毒、决水和破坏交通、电力等设备的罪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死刑的,或者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死刑,被告人不上诉,经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以及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死刑,被告人不上诉的,都不必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1983年9月2日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将第十三条修改为:“死刑案件除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杀人、强奸、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的案件的核准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得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行使。”


 

 

 

    同年9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出了《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决定:在当前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期间,为了及时严惩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的罪大恶极的刑事犯罪分子,除由本院判决的死刑案件外,各地对反革命案件和贪污等严重经济犯罪案件(包括受贿案件、走私案件、投机倒把案件、贩毒案件、盗运珍贵文物出口案件)判处死刑的,仍应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同意后,报本院核准;对杀人、强奸、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的案件的核准权,本院依法授权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行使。

    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分别授权广东省、贵州省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毒品死刑案件的核准权。

    下放部分死刑案件核准权,对遏制社会治安不断恶化的局势发挥了一定作用,但这一做法也遇到了司法实践上的难题,加上个别法院在死刑案件事实、证据上把关不严,一些地方陆续暴露出个别错案,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我们永远不会忘记内蒙古的“呼格案”,这是血淋淋的教训啊!

    2004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了国家总章程。为体现宪法原则,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贯彻“慎用死刑、少杀慎杀”的刑事方针,2006年12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  再次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从2007年1月1日开始,死刑案件除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不过死刑复核程序不同于审判程序,只是以书面形式审核证据材料,不需要通过开庭经过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和被告人最后陈述等诸环节,虽然刑事诉讼法第251条第一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而且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8日公布的《关于死刑复核及执行程序中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在死刑复核过程中进一步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进行了细化。

    由此可见,死刑复核过程实际上剥夺了被告人行使辩护权和求生的最后机会。

    所以小编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应当参照审判程序举行听证会或者干脆以开庭方式进行审理,都要经过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和被告人最后陈述等诸环节。无论是举行听证会还是直接开庭审理,合议庭成员不一定要到现场,可以远程视频方式进行,但是都要通知最高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最后合议庭经过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作出核准死刑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裁定核准死刑的,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命令,交付下级人民法院执行。总而言之,死刑复核应当在最高人民检察院、辩护律师、被告人等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认真仔细核查每一起事实、每一件证据后作出正确判断和结论,将每一起死刑案件办成经得起法律考验和历史考验的铁案,即能确保正确运用死刑这一锐利武器,又能避免冤假错案。


 

 

 

    小编认为,将来修改宪法时,建议将宪法第132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以防止国家立法机关以任何理由和借口通过立法下放死刑核准权,充分体现对生命权的尊重和敬畏。



原文标题:高伟:死刑复核制度应当上升为宪法原则

原文来源:立法网微信公众号

(立法网 高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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