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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修福:检察长成植物人,其职务如何处置?

发布时间:2020-07-29 作者:滕修福


    朋友圈热议,某市换届不到一年,该市检察长因脑梗而成植物人,其检察长职务如何处置?


 

朋友圈热议,某市换届不到一年,该市检察长因脑梗而成植物人,其检察长职务如何处置?第一种观点认为,检察长成了植物人即丧失行为能力,其检察长职务自然终止,可以径行召开代表大会选举新检察长;第二种观点认为,检察长虽然暂时是植物人,但是其还是自然人,没有死亡,法律没有规定丧失行为能力职务自然终止,暂时只能依法由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一个代理检察长;第三种观点认为,由于检察长成为植物人,恢复成为正常人概率很低,而且刚刚换届,代理检察长也不宜代理将近一届,可以请其家属代为提出辞职请求;第四种观点认为,对于无行为能力的人,监护人可以代为履行民事行为,但是不能代为提出辞去公职请求,不得已之下只有由代表大会罢免其职务;第五种观点认为,罢免带有惩戒性,与其罢免,还不如依法撤换。


 

 

笔者认为,检察长成植物人不宜立马终止职务,可以依法确定副检察长代理检察长。

检察长去职一般有三种法定程序,即:自行辞职,被罢免,被撤换。

依据地方组织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本级人大会议期间可以向本级人大辞职,在闭会期间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辞职;辞职被接受的,“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依据地方组织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在本级人大会议上,大会主席团、人大常委会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依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罢免检察长也“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依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上级人大常委会根据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建议,“可以撤换下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笔者认为,上述三种检察长去职的法定程序,均不适宜处置检察长成植物人。首先,辞职路走不通。检察长成植物人后,已不能写辞职报告,若由家人代为辞职也不妥。植物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家人可以依法代为履行;但丧失公权利(履职能力),代为履行(请辞)无法可依。再说,家人已成植物人,这个时候还要其代为写辞职报告,既不合法理,更不合情理。其次,罢免或撤换更不妥。罢免或撤换程序,均不同程度地带有惩戒性,而检察长成植物人丧失履职能力,并不是主观上的失职失责。

还有一种特殊情形,死亡去职;但是,法律没有明确。

从实践案例来看,公职人员逝世死亡的,其所任职务一般情况下会让其自然终止,少有在人死后还去免去其所任职务的。因此,检察长若逝世死亡的,可以径行加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补选新检察长,但检察长成植物人径行补选则不妥。

笔者认为,诸如植物人这样丧失履职能力的公职人员职务,虽不宜视为自然终止,但可以明确他人代为履行职务。


 

 

依据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四条所赋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职权之九,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有权从副检察长中决定代理检察长。

笔者认为,该条款中所规定的“因故”,一般情况下应理解为检察长出缺;但是,将之理解为丧失履职能力(植物人),也未尝不可。因此,检察长成植物人可以依法决定副检察长代理检察长。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大常委会  滕修福)




原文标题:滕修福:检察长成植物人,其职务如何处置?——可以依法决定副检察长代理检察长


原文来源:立法网微信公众号


(立法网 滕修福/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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