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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峰:代表议案何以列入大会议程并经大会依法表决通过

发布时间:2020-08-10 作者:翟峰


    多年来,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年召开的一次会议都要收到不少的代表议案,但处理的结果往往是:不仅很少有(或几乎没有)代表议案列入大会议程并经代表依法审议后再经大会表决通过,而且不少代表议案皆转为了代表意见和建议办理。



    多年来,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年召开的一次会议都要收到不少的代表议案,但处理的结果往往是:不仅很少有(或几乎没有)代表议案列入大会议程并经代表依法审议后再经大会表决通过,而且不少代表议案皆转为了代表意见和建议办理。


 



    于是,即有不少代表问:怎样的情况下代表议案才能列入大会议程并经大会依法审议表决通过?

    由于笔者曾有幸连选连任三届(十五年)省、市两级人大代表,故对代表议案的提出暨处理皆有一定的“感同身受”。

    笔者认为,虽目前绝大多数人大代表皆知“议案即指由法定机关和人大代表依照法定程序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或者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审议并做出决定的议事原案”,但按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之原则规定,其中的人大代表议案在人大会议期间提出,其能否由大会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程,从法律定义上看,确实既与其一般操作方法上的“是”与“否”有关,又更与其切实按人大代表议案条例(办法)的施行有关。

    如从其一般操作方法上来看。若在人大会议期间代表依法联名提出议案在经法定程序处理之后能得出“是”的意见,那么其议案便要进入“议”之阶段;若在经其法定程序处理之后的是“否” 之意见,那么,其代表议案就不能进入接下来的会议议程。

    可以这样说,迄今为止,从法律定义上来看代表依法联名提出的议案能得以在各级人大会上经过较为完整的依法“审议”并“决定”的程序的,确实少之又少。因为,这多年来,在全国各级人代会历届代表依法联名提出议案的实践中,确实绝大多数议案并未真正得以完整地被“议”,而是在经其议案审查委员会审查后,即按相关法定程序转为了代表建议或意见,并在会后即直接交办了。

    但是,笔者还得说“但是”!因为,若从其切实按人大代表议案条例(办法)的施行来看,虽在各级人大会上经“审议”并“决定”的代表议案“少之又少”,但却仍存在“尚有少数代表议案得以列入人代会审议程序并最终依法表决通过”的这一既定事实的存在。当然,无可非议的是,该既定事实的存在,确实既与有关法律的原则规定有关,又与切实施行人大代表议案条例(办法)有关。


 

 

 

    为何这样说呢?因为,随着2005年初以来不少地方人大依法表决通过的本域人大代表议案条例(办法)的施行,不仅大会主席团对“符合法定条件,且所提需要解决的问题的条件比较成熟”的代表议案,有了“决定列入代表大会议程”等具体处理办法,而且还明确规定,对“符合法定条件但在必要性、合理性和可行性等方面需要进一步研究的,决定交由有关委员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议或者审查”。另外还值得一提的是,不少地方出台的人大代表议案条例(办法)还明确规定,代表议案一旦按法定程序经本级人代会表决通过,即应成为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决议或决定。

    例如,2015年3月下旬,笔者时任广元市人大代表,在出席市 六届人大六次会议期间,曾领衔与11市人大代表一道依法联名提出了一份《关于提议市人大常委会作出<全面深入推进依法治市的决议”>的议案》。按照当时早已出台并施行多年的《广元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办法》中关于“符合法定条件并且所提出需要解决的问题的条件较为成熟的代表议案,应由大会主席团决定列入代表大会会议议程”之规定,经该次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对会期中在议案截止时间内收到的10名以上代表联名提出的共10件议案进行审查后认为,由笔者等12名市人大代表依法联名提出的这份代表议案属于本级人代会职权范围,符合本次大会议案的有关规定,故建议提请大会主席团,将这份代表议案列为大会程序进行审议和表决。另外其它9件议案因属对政府工作的建议,故按《广元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处理方法》之规定,拟将其作为建议处理。市六届人大六次会议主席团根据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的建议,决定将笔者等12名市人大代表依法联名提出的《关于市人大常委会作出<全面深入推进依法治市的决>的议案》交各代表团讨论,并根据各代表团的讨论情况,决定将该议案提交市六届人大六次会议的全体会议表决。

    2015年3月27日,在广元市六届人大六次会议闭幕会上,与会的327名市人大代表一致表决通过了笔者领衔与12名市人大代表依法联名提出的《关于市人大常委会作出<全面深入推进依法治市的决议>的议案》。至此,该议案即成为了广元市10年来在该市人大会上首例经大会依法表决并获代表一致通过的代表议案。

    可见,极少数代表议案得以列入人代会审议程序并最终依法表决通过,确实是离不开切实施行人大代表议案条例(办法)的。

    但是,同时亦应看到,要确保人大代表议案条例(办法)的切实施行,除了代表议案本身必须符合“联名的法定人数”“提交的法定时间”“内容的法定范围”“撰写的法定规范”这四个法定要件之外,还必须与其“提出的法定目的”相符。


 

 

 

    如以笔者前面提到的曾领衔提出的那份“推进依法治市”的议案为例,不仅因其符合上述四个法定要件,而且还因其符合“提出的法定目的”——即既与当时全国上下依法治理的大势相符,又与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依法作出相关决定而达到“全面深入推进依法治市”之“法定目的”相符,故而才得以切实按本市人大代表议案办法之规定列入其人代会审议程序,并最终获大会依法表决通过。



原文标题:翟峰:代表议案何以列入大会议程并经大会依法表决通过

原文来源:立法网微信公众号

(立法网 翟峰/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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