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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天科:向宪法宣誓绝不能搞“法外开恩”

发布时间:2020-09-02 作者:张天科


    全国人大和地方人大关于建立宪法宣誓制度明确规定,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应公开向宪法宣誓。



 



 

    全国人大地方人大关于建立宪法宣誓制度明确规定,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应公开向宪法宣誓。

 

    然而,我们发现,在一些地方,组织选举和决定任命的国家机关人员向宪法宣誓活动开展的并不是很好。有的事先不准备,会中不安排,致使选举或任命的人员无法向宪法进行宣誓;有的领导干部特权思想严重,把向宪法宣誓视为儿戏,想宣誓就宣誓,不想宣誓就不宣誓;还有一些地方人大错误地认为,新任职人员向宪法宣誓仅仅是程序,走过场而已,对人大和政府主要领导把关要求不严,甚至拿原则搞交易,人为请托照顾或私相授受、允许另任新职不向宪法宣誓,搞所谓的“法外开恩”的潜规则。这些行为和做法,与建立向宪法宣誓制度的规定和要求极其不符,实质上就是一种违法行为。

 

    当前,全国上下正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略,加快实施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宏图伟略,其关键是同步推进依宪执政、依法行政的建设,加快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一体化建设以及推进全社会信仰法治。而对经人大选举决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宪法进行宣誓正是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加快完善国家治理体系、实施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有力举措。建立向宪法宣誓制度,意在强化任职人员宪法法律意识,维护宪法权威,履行宪法职责,在全社会形成敬畏宪法,遵守法律,依法办事的良好氛围,加快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进程。

 

    国家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其目的就是为了牢固树立宪法至上法律至上,把依法行政、依宪执政的理念内化于心,外化于形,落实到依法治国的全过程,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就要求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就职时必须公开向宪法宣誓,不能有例外


 



 

    公开向宪法进行宣誓,不仅是各级人大进行人事任免的法定程序,更是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职的法定要求。凡是经人大选举和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的各类国家机关人员,无论是在人大权力机关,还是政府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司法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不管你权力有多大,地位有多高,身兼几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都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公开向宪法宣誓。国家主席,国务院总理、人大委员长和各省市县长、人大常委会主任,监委会主任,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及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视同仁,没有例外;国外总统、国王和议长都要立法宣誓,没有任何特权。在我国,任何组织、任何人都必须在宪法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活动,决不能凌驾宪法法律之上,高人一等,以言代法,以权压法,搞权大于法。要坚决破除各种潜规则,绝不允许“法外开恩”,绝不允许私相授受,“看人下菜”,拿原则搞交易,搞所谓“变相变通”,“厚此薄彼”,“照顾领导”。

 

    各级人大要把组织选举和任命人员就任新职公开向宪法进行宣誓作为法定程序和能不能遵守宪法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任用干部、进行人事任免的必要环节和重要内容,坚持“凡任必宣,”不向宪法宣誓不颁发当选证和任命证书;在相同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对特权思想严重,法治观念淡薄,以各种理由和借口、故意逃避或拒绝向宪法进行宣誓的任命干部要批评教育,不改正的要调离领导岗位,免去任命职务。

 

    各级党政领导干部作为党和国家政策法律的执行者,代表着党和国家的形象,其一言一行对群众有巨大的示范效应。一定要敬畏宪法,遵守法纪,依法办事,绝不能把自身游离于法治之外,搞特殊化。凡法律规定和人大制度要求必须做的,要带头遵照执行;凡是法无授权、违反法律制度规定的要坚决制止,并进行责任追究,依法纠正。


 



 

    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权力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公开向宪法进行宣誓,并忠于宪法法律,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




原文标题:张天科:向宪法宣誓绝不能搞“法外开恩”


原文来源:立法网微信公众号


(立法网 张天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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