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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娟:谈谈人大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回避制度

发布时间:2020-11-05 作者:尚娟


    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县乡换届选举工作由本级选举委员会主持。选举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这就是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回避制度。




    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县乡换届选举工作由本级选举委员会主持。选举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这就是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回避制度


 



 

    实行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回避制度,是选举法修改过程中的一项重要改革,目的是为了保证换届选举的公平公正。但在实际工作中,这是一个理论上存在议、程序上难以操作的条款。


    为了加强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的工作力量,县级选举委员会主要由县级的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的主要领导以及同级党委、人大、政府的相关部门中有一定选举工作经验的人员组成;乡级选举委员会由各乡镇主要负责同志及乡镇党委、人大、政府的相关部门中有一定选举工作经验的人员组成。


    实践中,县乡两级党委、人大、政府的主要领导都会被同级党委提名为本级人大代表候选人,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中的其他成员(如乡镇党委副书记、人大副主席、个别副镇长等)也会被各政党、人民团体或者选民联合提名为代表候选人,这样就会出现选举委员会的相当一部分成员在被提名为代表候选人之后,都要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的情况。


    出现大部分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辞职的情况,会产生很多弊端,而且相比于间接选举人大代表和选举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关于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回避制度已然成为不对等条款。


    首先,大部分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辞职,不能保障选举工作的延续性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规定选举委员会履行的职责有:划分选区,分配应选代表名额;进行选民登记、审查和公布选民名单,受理对于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作出决定;确定选举日期;了解核实并组织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主持投票选举;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从选举委员会的这些职责可以看出,越是到换届选举的后期,选举工作的程序性和法律性越是凸显。如果为了避免出现大多数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辞职的情况,在最初任命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时不将本级党委、人大、政府主要领导和一些熟悉业务的有可能被提名为代表候选人的人员列入选举委员会,或者本级党委、人大、政府主要领导和熟悉业务的人员被提名为候选人后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不再负责选举工作的话,必然削弱换届选举工作力量,不利于换届选举工作。


    实际工作中,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特别是党委、人大的有关负责同志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后,一般还会继续参与换届选举工作,因为这样既可以保持换届选举工作的延续性,其特殊的身份又可以保障对选举工作的领导和组织。这样一来,所谓的辞职就成了形式,显得没有必要。


    第二,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以及辞职后是否任命新的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影响选举工作的连续性。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都由县级人大常委任命,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受县级人大常委会的领导。


    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辞职后是否任命新的选举委员会成员,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从县级人大常委会任命产生县乡选举委员会,到完成人大代表选举,也就短短两三个月的时间。如果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向县级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或者要县级人大常委会任命新的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就要加开县级人大常委会会议(一般人大常委会会议两个月左右举行一次),时间上显得过于急促。而且,前面说过,选举委员会一般都是主要领导和熟悉业务的同志组成,如果重新任命的话,必然不是选举委员会的最佳人选。


    第三,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回避制度,与人大其他类型的选举在回避制度上存在不对等性


    一是与间接选举人大代表的回避制度不对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属于间接选举,选举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主持。主持选举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有好多换届时也会被提名为代表候选人,在被提名为候选人后无需辞职。


    二是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回避制度不对等。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由主席团主持选举。而主席团成员甚至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中,有好多人员是本级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的候选人,在被提名为候选人后也无需辞职。间接选举人大代表和换届选举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的回避制度仅限于候选人不得担任监票人和计票人,而直接选举代表时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回避制度显然与之不对等,这也从理论上质疑了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回避制度的必要性。


    三是与解放军选举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代表的回避制度不对等。人民解放军和各地驻军选举全国人大代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分别由选举委员会或者军人委员会组织。《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只是规定“代表候选人的近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并没有关于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辞去选举委员会职务的规定。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选举县乡两级人大代表时,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回避,只要不安排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负责其所在选区的具体工作,即不担任选举大会的执行主席,不担任监票人、计票人即可。


    (作者简介:尚娟  陕西省富平县人大常委会)




原文标题:尚娟:谈谈人大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回避制度


原文来源:立法网微信公众号


(立法网 尚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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