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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红:“惩罚性赔偿制度”贵在实施,不能束之高阁或限制使用!

发布时间:2020-12-30 作者:张晓红 邢志红


    2020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特别是明确了经营者“明知”的认定标准;明确生产经营未标明基本信息(如未标明生产者名称、地址、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日期、保质期等)的预包装食品,也要承担十倍惩罚性赔偿责任。




    2020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特别是明确了经营者“明知”的认定标准;明确生产经营未标明基本信息(如未标明生产者名称、地址、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日期、保质期等)的预包装食品,也要承担十倍惩罚性赔偿责任。一定程度上厘清“标签欺诈”“标签瑕疵”的法律争议,激活了食品安全领域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回应了公众诉求,统一了食品安全纠纷案件裁判尺度,有助于消除“同案不同判”现象。


 



 

    但对“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社会关切的热点、焦点话题,涉及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几年来,社会各界一直都在关注——原食药司法解释第三条是否还有效,是否存在与新司法解释不一致、是否还能适用?然最高法食品安全司法解释对此仍讳莫如深、避及不谈,匪夷所思。


    一、树立宪法至上,“惩罚性赔偿制度”法律面前应人人平等,弘扬诚实守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要求推动全社会增强法治观念,深入学习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理念,培育全社会法治信仰,使人民群众自觉尊崇、信仰和遵守法律。


    《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司法解释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其适用范围应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该有双重标准,不该有选择性,不能人为地把消费者分成三六九等。不能由于行使“惩罚性赔偿”权利的次数多、数额大,就认定群众打假(职业打假人)不是消费者,这也是极其荒谬可笑的!


    现阶段,对于假冒伪劣、食药安全问题屡禁不止的现象,应当旗帜鲜明地倡导、褒扬诚实守信,坚决谴责、制裁和打击不诚信行为,努力营造让人民群众“买的放心、吃的安心、用的顺心”的食品安全环境,弘扬诚实守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职业打假人具有的打假功能不可忽略。更应该在《消法》《食品安全法》上宽容界定消费者,“人人都是消费者,个个都是打假人,天天都是3.15”,让14亿消费者都成为商家眼中“难缠”的“职业打假人”,构建起向制假卖假者索赔的全民防线。 


    二、群众“惩罚性赔偿”打假有利于营商环境,制假售假破坏营商环境。


    ——2019年2月2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强调指出:“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


 



 

    当群众打假(职业打假)已成为一个职业或行业,中国当下市场营商环境存在的消费欺诈、制假售假问题是何其严重!立法、司法、执法要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对违法者用重典,最大限度减少欺诈、制假售假、投机取巧等不规范行为,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步入良性发展轨道。优化营商环境,法治重点是要解决制假售假,而不是要解决群众打假(职业打假人)。


    《消法》《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等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其立法宗旨就是要鼓励广大消费者获得比实际损害高的赔偿,同时惩罚不法经营者,威慑潜在的不法经营者。让群众在自己获得私益的同时去发现、监督、惩戒不法行为,从而达到遏止、取缔假货的目的。


    “惩罚性赔偿制度”衍生出的职业打假人(群众民事打假),提供了一种新的通过私人进行“社会共治”的途径,对于制假售假不法行为,通过合理的制度安排,利用经济杠杆去调动14亿消费者的积极性。


    知假买假、职业打假是一种群众参与市场治理,协同共治的良好方式,群众打假(职业打假)获得惩罚性赔偿金(所谓的牟利),私益与公益是一致的,提高了制假售假违法成本,有助于提高商品质量,提高企业的诚信意识,有助于社会公平正义,净化消费环境,优化营商环境。


    而制假售假者的自益与公益相互冲突,制假售假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若受不到打击惩罚,最后把质优正品给搞垮了,是典型的“劣币驱逐良币”制假售假才是真正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不利于经济社会健康良性发展,破坏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


    三、“抗疫打假忙”,群众“惩罚性赔偿”打假还未到离场的时候。


    2020年12月28日,中国法学会消法研究会、北京市食药法治研究会2020年年会暨食品安全法治学术论坛在北京召开。


    此次年会中国消法研究会共发布了106个3.15案例,百例经典案例多数判决就发生在今年疫情期间,凸显了司法旗帜鲜明地支持群众“知假买假”多次运用“惩罚性赔偿”法律武器对问题食品实施打击,也再现了民事打假的人民战争壮观场景。


    王海同志一直被视为“职业打假人”的代表人物,独树一帜,近期接连打假网红直播带货,先是“枪挑”网红辛巴卖“糖水燕窝”。辛巴承认存在“虚假宣传”,履行“退一赔三”,先行赔偿近6200万元,共销售57820单,销售金额15,495,760元。


    接着网红二驴在直播间承认妻子平荣在直播间销售的声称可以抗辐射的松茸酒,还能治愈失眠等作用,存在夸大宣传的事实,表示愿意承担退一赔三或退一赔十的责任!更是向王海喊“爸爸”求饶。


    王海又“剑指”罗永浩,微博上公开喊话罗永浩,举报其带货假皮尔卡丹、漱口水涉嫌虚假宣传等,12月18日罗永浩承认其售出的“皮尔卡丹”品牌羊毛衫为假货,对假羊毛衫退一赔三,先行赔付480万元。王海称其直播间销售的低价旅游团翻车闭店,佐卡伊钻石博物馆亦虚假宣传。指出罗永浩销售的兰蔻196色唇膏,涉嫌售假或走私……


    “抗疫战场打假忙!”,王海及众打假人频频亮剑“惩罚性赔偿制度”,彰显了消费者“有假必打,打假务尽”的积极态势,也更好响应了卓泽渊副会长、河山会长的倡导号召——打假也要打人民战争。


    链接:——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卓泽渊教授强调:对食品安全问题,要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中国假货要打下去,必须都有千百万人民群众,人人成为打假者,中国就没有假货。


    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会长河山教授表示:仅靠官方打假还不够,发动群众,打人民战争,是我党克敌制胜的法宝。打假,也需打人民战争,动员起消费者打假。让消费者拿起“惩罚性赔偿”法律武器,向造假售假者开战。


    “惩罚性赔偿制度”惩罚和震慑了失信企业,调动了广大消费者与奸诈商家开展法律斗争的积极性,培育了一大批勇于维权的消费者——知假买假者、疑假买假者,维护了消费者的共益权,优化了消费环境。


    不能因为政府司法部门工作量加大,投诉诉讼增加、案件量增大,就内心非常排斥职业打假人。相关部门更不能把保护消费者权益与优化营商环境对立起来,不能以优化营商环境为名,对群众打假就无视其有利积极正面效果,故意夸大其负面效果,试图立法释法遏制取缔群众“惩罚性赔偿打假”。


    “法不能向非法让步,正义不能向不义低头”。污名化和遏制打压职业打假人,无论出于什么目的,打着什么旗号,都在事实上变相支持、保护了造假者,让法律的尊严和群众的利益遭到欺凌。


    ——习近平总书记在对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所作的说明中指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如果有了法律而不实施、束之高阁,或者实施不力、做表面文章,那制定再多法律也无济于事。”


    “惩罚性赔偿制度”生命力亦贵在实施。最高法司法解释已激活了食品安全领域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在以后的司法实践中,若人为将“惩罚性赔偿制度”束之高阁或者故意实施不力、做表面文章,限制遏制、甚至打击群众多数次使用。凡此种种都是违背习近平法治思想,违背依法治国,违宪违法的表现。


 



 

    “职业打假”终究有自然消失的一天,但从现实来看,显然不是现在。只要有假冒伪劣商品在,就应该有“职业打假”的位置,在行政打假资源不足,维护“食药安全”,发挥职业打假人的“公众监督作用”,构建“社会共治”,对维护市场环境、优化营商环境都利大于弊。


    等到假冒伪劣商品没有了,“职业打假”也就没有必要存在了,群众“惩罚性赔偿”打假还远未到离场的时候!


    (作者注明:作者系中国法学会消法研究会3.15打假论坛组委会委员、中国法学会消法研究会会员)

 



原文标题:“惩罚性赔偿制度”贵在实施,不能束之高阁或限制使用!——支持群众民事打假,净化消费市场,优化营商环境!


原文来源:立法网微信公众号


(立法网 张晓红 邢志红/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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