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故的约翰·博西格诺教授曾著文说,一名被殴妇女与她的虐待者的关系,经常涉及只有他俩知道的微妙话语和符号交流,这是一种殴妻文化。认识到殴打关系中的文化成分,对于政策的制定有重大意义。要讨论的是,调解是不是一种适宜的、处理家庭内部暴力的机制?
一个被殴妇女对法官说:
他总喜欢挑我的毛病,即使是他让我那么做的。无论什么,总不合他的胃口。要么是我太胖了,要么是饭没做好。
我认为他就是想打我,打我是为了让我觉得自己什么都不是。而且,我没做错任何事就是我做错了事。
我不知道如何与他交流,因为他总是像这样对我(用食指划一条线)……这就是他的重要信号,让我闭嘴,要不,就把我踹到桌子底下去。
已故的约翰·博西格诺教授曾著文说,一名被殴妇女与她的虐待者的关系,经常涉及只有他俩知道的微妙话语和符号交流,这是一种殴妻文化。
认识到殴打关系中的文化成分,对于政策的制定有重大意义。
要讨论的是,调解是不是一种适宜的、处理家庭内部暴力的机制?
作为主旋律,我们坚决主张,因为调解模式只对趋于改善的冲突起作用,所以调解的思想和实践都基本上不适合殴妻事件。
数据显示,涉足离婚程序的妇女都很可能被殴打,包括那些处在调解期间的妇女。
许多被殴妇女甚至是已离婚或分居的,这证实了一个研究结果:“对一个妇女来说,最危险的时候是她与配偶离婚和分居的时候。”
与虐待者分居,事实上可能增强暴力的可能性和严重性。
因为,虐待是虐待者所剩无几的支配和控制被害人的手段之一。
已进入离婚调解阶段而遭殴打的妇女,保守估计也在10%~50%之间。
但令人惊讶的是,几乎没有哪个州为家庭暴力提供特殊的规则,根本没有种机制甄别这类案件。
有一些鼓吹调解的文章认为,调解与法院系统相比多一些个人色彩。因为,法院历来对被殴妇女的诉求反应迟钝,被殴妇女难以得到拘束令的保护。
警察通常未能逮捕虐待者,检察官很少起诉家庭案件,而法官和陪审团不愿将进入司法体系的虐待者定罪量刑并投入监狱。
刑事指控仅仅试图控制家庭暴力并且做得不够,没有触及殴打的社会原因。
因此,需要更加注重利用同情感来处理家庭暴力。
通过直接处理暴力,包括其原因与和好手段,夫妇可以实际体验到救济与支持,知道别人也共享了他们的体验。
并且,调解给被害人以力量,给虐待者以自新,是典型的具有建设性的冲突解决,为结束恶性循环的暴力提供机会。
调解能够有效终止进一步的暴力,有立竿见影的实际效果。
但事实上,实证研究显示,这些文章所声称的“调解可以保护被殴妇女不受进一步的暴力”,可能是不真实的。
被殴妇女如果是经调解而不是经有律师介入的法庭审判,分居后更容易再遭虐待。
其实,律师比调解人更善于运用特殊的策略“挑战”殴打者。
比如,律师可以更轻易地求助于保护令或警察介入等法律强制,以寻求增加暴力者自身的不利后果。
一些律师坚决主张,被害人永远不必为她们的人身安全进行谈判。
安全是一项基本的权利,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拿来进行讨价还价。
强迫被害人与其虐待者谈判,既弱化了家庭暴力的犯罪性,又强化了当事人之间的不平衡。
“就停止暴力而进行的调解,永远都是不适宜的。”
原文标题:殴妻文化:就停止家庭暴力而进行的调解 永远都是不适宜的
原文来源:立法网微信公众号
(立法网 /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