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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书平:开飞机的在飞机上打架,谁还敢坐飞机!

发布时间:2021-03-10 作者:罗书平



    一架正在数千米高空中飞行的民航客机,机长和乘务长在飞机上大打出手。最终结果是:机长将乘务长手打成骨折,乘务长把机长门牙打掉了。


 



 

    一架正在数千米高空中飞行的民航客机,机长和乘务长在飞机上大打出手。最终结果是:机长将乘务长手打成骨折,乘务长把机长门牙打掉了。


    按理说,在飞机上打架斗殴,不要说是负责飞行安全的机长和空乘,就是一般的乘客在飞机上打架,也是会有坐牢之灾的。


    但据说,本案中的机长和空乘并没有被追究法律责任。后在强烈的舆论压力下,两位司乘人员供职的东海航空通过官方微博作出了轻描淡写的回应:


    “针对公司近期机组人员涉及机上纠纷事件,公司高度重视,立即严格进行内部核查,为确保安全运行,涉及人员已第一时间停止工作,公司对由此而产生的不良影响表示诚挚歉意。目前,公司正在全面开展安全整顿,进一步提升运行品质。”——尽管措词严厉,其实是在袒护!


    毫无疑问,机长和空乘在高空航行的飞机上打架属于典型的“知法犯法”,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我国刑法第114条、第115条规定的罪名,它是指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依照刑法规定:即使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也应当“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此,如果对本案中在飞机上公然打架的司乘人员仅仅是对给予“停止工作”并由公司出面向社会公众“表示歉意”的话,是否就意味着今后“普通老百姓以后也可以在飞机上打架了?”


    事实上,在正在行驶的飞机上打架的司乘人员,无论“战况”如何、各自受伤的轻重怎样,都无法与乘坐飞机的公民的生命安全相提并论!对于这些置乘客的生命安全于不顾的司乘人员理所当然应绳之以法!而不能让其逍遥法外!


 



 

    今年3月1日,增设了“高空抛物罪”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开始施行。当天,江苏常州溧阳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高空抛物案件,被告人徐某某犯高空抛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这是全国首例高空抛物罪案件——其犯罪事实非常简单:徐某某因与他人发生争执,先后将两把菜刀抛至楼下公共租赁房附近,楼下居民见状报警。


    显然,发生在航行中的飞机上,司乘人员居然打架斗殴的行为,其社会危害性的严重程度与前述“高空抛物”案件相比不知要高出多少倍——这可是涉及到数十上百名乘客的生命安全啊!由此,小编有充分的理由建议:司法机关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原文标题:罗书平:开飞机的在飞机上打架,谁还敢坐飞机!——司乘人员均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原文来源:立法网微信公众号


(立法网 罗书平/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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