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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春:关于地方两院可否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议案的思考

发布时间:2021-05-31 作者:武春

    由于法律没有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地方两院)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议案的字面规定,有些人就认为地方两院无权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任何议案。笔者认为,对有些特别议案,地方两院完全可以依法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
 

 
    由于法律没有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地方两院)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议案的字面规定,有些人就认为地方两院无权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任何议案。笔者认为,对有些特别议案,地方两院完全可以依法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


 
    关于议案的含义,虽然法律没有做出具体解释,但经多年的实践,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会议提出议案的含义已基本形成共识:“议案是指由法定主体依法向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会议提出,要求对有关事项和问题予以审议并作出决定的议事原案”。根据此共识不难看出议案有两个主要特点:一是提出的主体是法定的,二是内容必须属于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的法定职权。

    地方组织法第46条对在人大常委会上提议案的主体做了明确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代会各专门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县级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规定明确了向人大常委会提议案的主体,但没有赋予地方两院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议案的权力。为了表述的方便,笔者把根据地方组织法第46条规定提出的议案称为一般性议案。因而地方两院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一般性议案没有法律依据。



    但是,对于一些特定的事项,法律有单独明确的具体规定,为了表述的方便,笔者将其称为特别议案。如,监督法第45条规定,县级以上两院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撤销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案。笔者认为,地方两院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的撤职案,当然属于议案。因而地方两院是完全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特别议案的。
笔者同时认为,从实际情况看,地方两院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一般性议案往往也很有必要,建议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修改地方组织法,赋予地方两院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一般性议案的权力。
 

 
    原文标题:武春:关于地方两院可否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议案的思考
 
    原文来源:立法网微信公众号
 
    (立法网 武春/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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