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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峰:非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宜成为其常委会党组成员

发布时间:2021-06-02 作者:翟峰

    近时有一位对人大制度研究和人大实际工作皆颇有一些见解和认知的地方人大常委会机关的工作人员,与笔者在探讨人大工作的有关实际问题和分享有关人大工作的切身体会的过程中,突然问起“不是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可以参加人大常委会的党组吗”这个问题。
 


    近时有一位对人大制度研究和人大实际工作皆颇有一些见解和认知的地方人大常委会机关的工作人员,与笔者在探讨人大工作的有关实际问题和分享有关人大工作的切身体会的过程中,突然问起“不是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可以参加人大常委会的党组吗”这个问题。



    确实,不得不承认,虽然笔者在县和设区市的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曾长达三十五年之久,或许对该问题有过闪思,但却并未对此问题有过系统思考并为之提出和深入研析过。

    故此,笔者不得不佩服该工作人员提出的该问题,可谓既是动了一番脑筋,又是具有一定现实意义的。

    那么,笔者对“不是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可以参加人大常委会的党组吗”这个问题究竟有何具体看法呢?

    确实,细翻广阅深研有关法律法规,即可知:关于“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到底由哪些人员组成”这个问题,不仅目前似乎尚未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之规定,而且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之规定,并结合本级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实际,制定的本级人大常委会的党组工作规则,对此亦同样没有较为明确之具体规定。

    不过,按照《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关于包括“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在内的“单位一般应当设立党组”之明确规定,“党组书记一般由本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担任”和“党组其他成员一般由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中的党员”担任,此即应是不争之事实。

    那么,作为“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这样的“单位”,其党组书记即应当由其人大常委会主任或由其主持工作的副主任担任,而其他成员即应由本级人大常委会的其他副主任和秘书长(办公室主任)担任,此即亦应是不争之事实。

    而上述提到的“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的“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中的党员”,实际上即已是“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此同样亦应是不争之事实。
故此,笔者的个人看法是:非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的中共党员,按《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原则规定,是不应该或应是不适宜成为各级地方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的。
而当笔者说出上述看法后,该位地方人大常委会机关的工作人员即表示与其看法是不约而同的!

    那么,其他相关同仁是否赞同我们这样的观点呢?



    说到这里,笔者又联想到了这样一个新的问题:

     即若在本届的届期中,既已担任某地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又已担任该地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的某位同志,因其职级调整等缘由,不再担任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了,但因其尚未到退休之年龄,加之该地人大常委会机关党建工作的特别需要,因而当地党委即研究确定,在本地本届的换届之前,仍应保留其在该地人大常委会党组中的成员之职。

    对此,笔者认为,对该方面的情况理应具体分析——

    在目前国家法律、地方法规,尤其是党内法规对上述情况尚未有明确、具体的规定之前提下,若确因该同志在本届中曾同时担任过数年该地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和该地人大常委会党组的成员,加之其又尚未到退休之龄,加之根据该地人大常委会机关党建工作的特别需要,即应遵从当地党委的相关决定和安排,在该地本届的换届之前,即理应仍保留该同志在该地人大常委会党组中的成员之职。而到换届之后,若该同志已不再担任该地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那么,按《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之相关条款的原则规定,该同志即不宜再续任该地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之职。
不知您是否赞同这样的看法呢?
 


    原文标题:翟峰:非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宜成为其常委会党组成员
 
    原文来源:立法网微信公众号
 
    (立法网 翟峰/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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