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地方在补选县乡两级人大代表时,由乡镇人大主席团主持补选。有人认为,乡镇人大主席团主持代表补选合情合理,也有人则认为,法律并没有赋予乡镇人大主席团主持代表补选的职责,由乡镇人大主席团主持代表的补选有越权之嫌。
有些地方在补选县乡两级人大代表时,由乡镇人大主席团主持补选。有人认为,乡镇人大主席团主持代表补选合情合理,也有人则认为,法律并没有赋予乡镇人大主席团主持代表补选的职责,由乡镇人大主席团主持代表的补选有越权之嫌。
笔者认为,从全国范围来讲,有些地方的乡镇人大主席团主持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的补选完全合法,有些地方的乡镇人大主席团主持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的补选不合法。补选时应该按照各省、市、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制定的选举实施细则(具体法规名称不尽相同)的规定实施主持。
根据选举法第八条的规定,主持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的选举是选举委员会的法定职责。值得注意的是,多年的惯例表明,换届选举结束后选举委员会就解散了,再用一个解散了机构的名义主持补选显然不妥。
选举法没有规定补选工作由谁主持,但选举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补选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这表明,选举法把补选的具体办法交由省级人大常委会决定。
据笔者统计,在全国三十一个省、市、自治区中,有二十三个省、市、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制定的选举实施细则对补选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的主持做了规定,有八个省、市、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还没有规定补选的主持。各地规定的主持也不尽一致,有县级人大常委会、有乡镇人大主席团、有主任会议、有人大主席、副主席,等等。有的对补选县乡两级代表的主持分别做了不同的规定,有的做了相同的规定。
笔者认为,只要是对补选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的主持做出规定的省、市、自治区,直接按其规定主持就可。如重庆、湖南、黑龙江等地规定,补选县乡两级代表由县级人大常委会或乡镇人大主席团主持。因而,在这些地方的乡镇人大主席团主持县乡两级代表的补选是完全合法的。又如,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规定,补选县级人大代表,由县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主持;补选乡级人大代表,由乡级人大主席团主持。因而在江苏省补选县级人大代表由乡镇人大主席团主持就是不合法的。
补选县乡两级代表总是要有主持的,对还没有对补选的主持做出规定的省级人大常委会应适时做出规定。在还没有做出规定之前,补选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由乡镇人大主席团主持也是可行的。
这是由于,根据地方组织法第44条第2款的规定,领导或者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也是县级人大常委会的法定之责,因而补选县级人大代表可由县级人大常委会主持。但在实际工作中,许多地方都是县级人大常委会委托乡镇人大主席团或街道人大工委具体组织,具体的补选事宜都是由乡镇人大主席或街道人大工委主任等相关人员负责实施,因而以乡镇人大主席团或街道人大工委的名义主持县级人大代表的补选是一种变通的现实可行的做法(实际上是受县级人大常委会的委托进行的主持)。由于乡镇人大许多工作都是法定由乡镇人大主席团安排组织实施的,补选乡镇人大代表由乡镇人大主席团主持也符合实际。再者,从一些选举实施细则规定由乡镇人大主席团主持补选代表的情况来看,效果也不错。
原文标题:武春:乡镇人大主席团可以主持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的补选吗?
原文来源:立法网微信公众号
(立法网 武春/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