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 攀枝花市 自贡市 绵阳市 南充市 达州市 遂宁市 广安市 巴中市 泸州市 宜宾市 内江市 资阳市 乐山市 眉山市 广元市 雅安市 德阳市 凉山州 甘孜州 阿坝州

武春:换届选举时预留代表名额违法应杜绝

发布时间:2021-07-26 作者:武春

    多年来,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时,一些地方的人大常委会或者选举委员会不将全部的代表名额分配到选区,而是预留几个名额以备后用。笔者认为,这种做法是违法的,应杜绝。理由如下。
 


    多年来,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时,一些地方的人大常委会或者选举委员会不将全部的代表名额分配到选区,而是预留几个名额以备后用。笔者认为,这种做法是违法的,应杜绝。理由如下。
 
    每个县、乡(镇)人大代表的名额是固定的,不能增减。根据选举法第25、26条的规定,代表名额分配到选区进行选举,本行政区内“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



    如果换届选举时预留代表名额,笔者认为只有两种基本方式:一种方式是从依法分配到若干个选区的代表名额中截留,另一种方式是直接从代表的总名额中扣除。

    如果预留名额是从依法分配到若干个选区的代表名额中截留的,也就是说换届选举时有若干个选区未能如数选举代表,或者说不允许这若干个选区在换届选举时足额选举代表,这显然违备了换届选举的初衷。这是由于宪法第98条和地方组织法第6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因而人大代表五年就要换届,就必须重新选举,换届时选区不足额选举人大代表当然违法。

    如果预留的名额是从代表总名额中扣除的,那么其他代表名额的分配就会陷入两难境地,无法做到依法分配。这是由于,假如按“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的原则分配,那么预留的名额将来无论放到哪个选区进行选举,都会使这个选区选出的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减少,从而违备“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的原则。如,某个选区原来选一名代表,届中增加预留的一名再选一名代表,选一名人大代表和选二名人大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相差一倍,显然不是大体相等。假如不按“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 的原则分配,这种做法本身就违反选举法。再者,即使以后将预留的名额安排到有关选区进行调整平衡,由于不是按代表总名额分配代表到各选区,最终也难以或不可能做到“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因而无论以什么方式预留代表名额都是违法的,应加以杜绝。

    由于一些特定的职务必须是人大代表,实践中预留代表名额主要是以备届中人事调整所用。但解决这一问题未必需要采取预留代表名额的方法。“一个萝卜一个坑”,原来担任相应职务的人完全可以通过辞职等方式把代表名额腾出来。一些地方制定代表辞职办法,明确因职务身份而当选代表的,一旦职务变动应主动辞去人大代表职务。人事调整一般情况下都是党组织而为,党组织在调整人事时也完全可以采取劝辞的方式,腾出代表名额。
 
 
 
    原文标题:武春:换届选举时预留代表名额违法应杜绝
      
    原文来源:立法网微信公众号
     
    (立法网 武春/文)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立法网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