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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桂华 滕修福:不是本级人大常委可以担任工委主任吗?

发布时间:2021-08-23 作者:丁桂华 滕修福

    朋友圈有人大工作者咨询:该县纪委副书记准备转岗到人大任专职常委(即“人大常委会委员”)并兼任县人大常委会监察和司法工委主任(即“工作委员会主任”)。目前,该纪委副书记已到人大常委会机关上班,但还没有被补选为县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问:在这种情况下,主任会议能否先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任命其为监察和司法工委主任一职?对此,朋友圈意见不一。有人认为,人大常委会工委主任按惯例一般由本级人大常委兼任,不是本级人大常委且又不是人大代表,不能先任工委主任一职;有人则认为,法律没有限定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工委)组成人员的任职资格,纪委副书记转岗先任工委主任未尝不可。
 


    朋友圈有人大工作者咨询:该县纪委副书记准备转岗到人大任专职常委(即“人大常委会委员”)并兼任县人大常委会监察和司法工委主任(即“工作委员会主任”)。目前,该纪委副书记已到人大常委会机关上班,但还没有被补选为县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问:在这种情况下,主任会议能否先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任命其为监察和司法工委主任一职?对此,朋友圈意见不一。有人认为,人大常委会工委主任按惯例一般由本级人大常委兼任,不是本级人大常委且又不是人大代表,不能先任工委主任一职;有人则认为,法律没有限定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工委)组成人员的任职资格,纪委副书记转岗先任工委主任未尝不可。


 
    笔者认为,人大专门委员会(专门机构)组成人员依法应由本级人大代表担任,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组成人员未必非要本级人大代表担任不可;也可以说,人大常委会工委主任未必非要本级人大常委担任不可;因此,诸如纪委副书记转岗到人大常委会机关,即便不是人大代表,先任工委主任,也无悖法律。

    依据全国人大组织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地方组织法第三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大设立的专门委员会的人选由本级大会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闭会期间,本级人大常委会可以任免专门委员会的副主任和委员。

    实践惯例来看,全国人大依法通过的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除了依法必须是全国人大代表外,主任委员都是全国人大常委,副主任委员一般也是全国人大常委,但不是绝对,少数不是;尤其是在届中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补充任命的相关专门委员会副主任,不少都是省一级党委书记转任的,显然不是全国人大常委。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依法通过的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除了依法必须是本级人大代表外,主任委员都是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副主任或常委),副主任委员一般也是本级人大常委。

    这里还有一个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设立的专门机构,即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依据全国人大组织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委员长会议或主任会议在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提名,常委会会议通过。

    关于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组成人员是否有必要由本级人大代表担任?相关法律没有限定。全国人大组织法第二十八条、地方组织法第五十三条只明确本级人大常委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工作机构,至于组成人员如何产生?全国人大组织法只规定“工作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委员长提请常务委员会任免。”(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地方组织法还没有具体规定。

    实践惯例来看,人大常委会各工委主任一般由本级人大常委兼任;副主任中,有本级人大常委兼任的,也有非本级人大代表专任的;委员中,有的是人大代表兼任,有的则是聘请的相关专业人士兼任。

    关于按惯例人大常委会各工委主任由本级人大常委兼任这一做法,有地方人大常委会还将其写进了任免规定,却被上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予以纠正。



    笔者查阅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备案审查室编著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案例选编》所列举的第75案例,就是纠正关于限定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组成人员任职资格的不当规定。2019年,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下辖某区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若干规定进行审查。发现该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四项规定,“工作委员会主任人选必须在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提名,副主任、委员人选一般在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或者代表中提名,个别的也可以在熟悉该项业务的人员中提名。”针对这一任职资格限定条款,该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会同人事任免工委审查认为,“常委会工作机构组成人员任免资格的确定,涉及常委会工作机构的体制机制问题,具有一定的政治性和敏感性,在地方组织法未作具体规定的情况下,区人大常委会文件不宜明确予以限定。”

    综上所述,相关法律条款有明确规定的,必须依法而为。诸如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依法由本级人大代表组成,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由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担任。至于实践惯例,可以遵循,但不是绝对。诸如某县纪委副书记准备转岗到人大任专职常委并兼任县人大常委会监察和司法工委主任。笔者认为,该纪委副书记纵然还没有被补选为县人大代表和县人大常委,也可以打破惯例;先由县人大常委会任命其为监察和司法工委主任进行履职,再依法按程序补选其为县人大代表和县人大常委,无悖法律,未尝不可。
 


    原文标题:丁桂华 滕修福:不是本级人大常委可以担任工委主任吗?
          
    原文来源:立法网微信公众号
        
    (立法网 丁桂华 滕修福/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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